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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台海网9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湖法宣/文陶小莫/漫画)厦门一企业高管张某(化名)因贪污受贿落马,妻子与其离婚时发现其婚内出轨已久,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竟养着一个情妇,除了每月给情妇高额“包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供情妇日常开销外,张某甚至还用贪污所得为情妇买房买豪车。
一怒之下,原配刘女士(化名)将前夫张某及其情妇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前夫的情妇归还“包养费”。
近日,湖里法院针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配刘女士拿回前夫赠与情妇的“包养费”的诉求,要求被告“小三”返还刘女士前夫赠与的260万元“包养费”。
事件丈夫受贿落马,妻子状告“小三”
2003年4月,刘女士与张某登记结婚。后来,张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1月,二人离婚。
在张某贪污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其妻子刘女士发现,从2013年1月起,美美(化名)就已经成为张某的情人。为了博得情人欢心,张某每月给美美10万元“包养费”。至2015年1月,张某和美美“分手”时,张某已经给出“包养费”合计200多万元。
而且,美美曾与张某去澳门赌博10多次,时间是在2013年冬天,赌博的钱都是张某出的。
庭审期间,前夫张某也承认,自己在担任某企业总经理期间,年薪大概150万元,自己总共付给美美400万元-500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00多万元。
经查,张某落马后,美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自己与张某不存在任何生意上或业务上的往来,双方之间只是“包养”关系。“包养”期间,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和欠条,约定张某应支付给其200多万元,主要是为了给美美今后生活一个保障,协议签订后张某实际支付了200多万元,其中90万元左右付了上海房产的首付款,其余款项用于平时的花销和房子的装修。另外,双方签订协议之前,张某平均一个月会给其10万元左右,签订协议之后,张某每月给其4万元包养费。
焦点260万元“包养费”,该不该退?
刘女士起诉称,张某和美美除“包养”关系外,不存在任何生意上或业务上的往来。刘女士认为,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美美的赠与行为无效,美美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即返还260万元及利息。
作为第二被告,张某对于前妻的诉求表示同意。但是,第一被告美美却认为,张某给自己的钱是其违法所得,不属于刘女士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这部分款项除了张某给美美买车、买房的款项属于赠与,其余部分不属于赠与,应算是两人共同生活开支。
美美还答辩说,购房款、购车款部分算赃款,张某落马案发后,美美已经与张某之前供职的公司就退赃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来,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张某利用犯罪所得购买的财产物品等,其中包括出资为美美购买的位于上海市的房产一套及奔驰牌机动车一辆。2016年4月13日,美美与张某之前任职的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美美应退还公司赃款金额包含房产首付款及增值115万元和奔驰牌车辆7.5万元,总计122.5万元。
此外,美美认为,刘女士主张的张某给的260万元证据不足。美美说,她曾给张某转账20万元,在澳门赌博期间也曾以现金的方式给张某钱。
美美还说,刘女士在与张某的离婚诉讼中,已通过法院调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此不应再追究本案款项。
一审判决赠与行为无效,260万应返还!
法院查明,在2016年4月,美美曾与某企业签订《协议书》,约定返还由张某用赃款购买的上海某房产首付款及奔驰车一辆,折合人民币122.5万元。根据相关证据得出,自2013年与美美成为情人关系后,张某共赠予美美260万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美承认张某每月给其约10万元,扣除美美给张某的20万元,几年下来张某总共给了美美260万元。针对美美提出的260万元系违法所得,又未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这260万元属张某和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张某在未征得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赠与美美260万元,显然属于非因其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重大擅自处分,不但侵犯了刘女士的财产权,也有违公序良俗及婚姻伦理,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赠与260万元给美美的行为无效,判令美美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
据悉,美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取得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张某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美美明知张某有配偶而接受张某赠与的钱款,并非善意取得,应当返还该款项。鉴于张某同意该款项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要求美美返还该款项,并无不当。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小三”引发财产“4问”
1问:送钱给“小三”能否讨回来?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如果出轨一方赠送财产给“小三”,无过错的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财产。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出轨方的赠与行为就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就是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也就是说,“小三”获取的钱财都属于非法所得,随时都有可能被原配通过法律程序讨回。
2问:“小三”来讨债妻子要担责吗?
林敏辉:这要判断借条以及借款的真实性,如果确实都是真实的,那么这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另外,如果这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另一方无需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问:与“小三”合买房房子应该归谁?
林敏辉: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该部分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这样合买的房子首先要确定出轨一方和第三者之间的份额,再将这部分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4问:给“小三”买房升值算谁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如果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婚外人,这种赠与应是无效的。主要考虑是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我国安徽省之前曾有一个案例,丈夫给“小三”80万元去买房子,产权在“小三”名下,现在房子升值到300万元,对于赠与无效大家没有争议,但对于究竟应当返还什么存在争议。大家最后还是觉得应当还钱,不然你既得了房又得了色,这样不公平。当时给了什么就应返还什么。如果你是给钱让人家去买房,那么返还的就是钱,如果你是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人家,那么返还的应当是房子。
据北京法院网2月4日消息,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上多份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判决书,发现在此前的判决中,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那么,“家务劳动”究竟有没有司法定义,首例认定意味着什么?
也有网友质疑,本案存在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5万,平均一年仅1万元,金额是否过低?有网友甚至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那么,家务补偿款金额是否真的过低?
就此,红星新闻邀请多位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回溯】
丈夫提出离婚,全职太太要求劳务补偿
据北京法院网报道,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某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某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案例解读】
民法典为“家务劳动”补偿提供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了裁判文书网上多份涉及“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判决书,发现在此前的判决中,均未查到支持此项补偿的判决文书。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家务补偿5万元获得了法院支持,那所谓“家务补偿”在司法上有无明确定义呢?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颜莉律师认为,我国法律上对此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之规定,可以理解家务劳动主要包含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简单来讲就是做饭、打扫卫生、洗衣服、照看小孩、赡养老人等。”
而在长期致力于女性权益保护的律师万淼焱看来,家务劳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和亲友来访都会导致劳动程度的增加。而且不限于体力劳动,也包含脑力劳动和一定程度的情感和爱心付出。”
万淼焱向红星新闻分析道,前述判决生效的背景,与新民法典中做出的修改正式实施有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此前《婚姻法》第四十条把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基础上。而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人愿意在婚姻中书面协议财产各归各。”万淼焱律师说。
“在此之前,夫妻双方首先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才能离婚时请求补偿,”颜莉律师也表示,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常年外出务工未归,未尽到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而另一方承担和付出较多照顾家庭的义务,也可能获得补偿。“但是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男女双方很少在婚内签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更少有约定各自的归各自所有,故在此之前直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缺乏法律支持。”
颜莉告诉红星新闻,夫妻一旦离婚,虽然婚姻期间所得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家务劳动的不利影响远非通过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可以得到补偿。其不利影响在于,因长时间从事家务劳动而导致职业发展中断、原有劳动技能下降或职业发展受阻,此种损失需以离婚经济补偿进行救济。
而对比《婚姻法》和《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从立法层面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一方只要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颜莉律师解读道。
【律师说法】
全职太太对家庭的贡献“量化难”
本案具有积极意义
“女性不论是否具有全职劳动工作,都可以记住:离婚时,除非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书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万淼焱律师说,“二战以后,以法律方式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成为全球法治主流。承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独立人格,认可家务劳动有相当于劳动报酬的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昭示着我国在推进性别平等方面,尊重着现实的社会家庭形态。”
万淼焱强调,“从司法上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非常有必要。”据她分析,我国大部分家庭的家务仍由妻子承担,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使得女性超负荷劳动,“家庭不应当是男性免费使用女性劳动力的场所,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不仅诠释着社会性别意识形态,反过来也在推动、强化着整个社会性别不平等。”
有网友质疑,本案中五年的婚姻关系,离婚时的劳务补偿仅5万,平均一年1万元,有金额过低之嫌,有网友甚至评论称“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止5万”。对于此金额是否过低,万淼焱的看法是,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款,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且“小孩每月抚养费也由男方多承担一部分”的基础上。对于补偿的金额,法院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以及生活情况予以酌定。
从社会背景的角度分析,颜莉律师认为,此次判决支持“家务补偿”的原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增加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直接享有经济上的补偿”。对于网友质疑的金额过低问题,颜莉表示,全职太太对家庭的贡献,如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特别是因长时间从事家务劳动而导致职业发展困境,确实造成了损失,但这种损失,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难有一个量化标准。
颜莉认为,总体上,这次判决具有积极的司法和社会影响。“本次离婚劳务补偿判决生效,对此后的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特别是以后判例对于离婚后补偿的标准。同时随着案例的增加,也会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最后,两位律师建议全职太太从以下几个角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保持对家庭财务情况的知情权;
其次,作为全职太太应当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记录,以便在离婚诉讼时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较多义务的证据;
最后,在考虑离婚前先咨询律师,让自己对整个婚姻关系和财产情况有一个综合的判断,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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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丈夫相恋十年,没想到刚渡过“七年之痒”,丈夫便只埋头工作不顾家,甚至还与第三者同居。于是王女士便将丈夫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并依《民法典》新规索要家务补偿。
2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此案系该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的首例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据了解,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先生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女士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通讯员 曾慧 冯淼
文/王浩雄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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