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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补领结婚证什么意思(补办结婚证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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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6: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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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肇庆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为隐瞒离婚事实者补发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为隐瞒离婚事实者补发的结婚证是否有效?为隐瞒离婚事实者补发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案情

2009年9月,李某在与前妻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数年后,为使用结婚证办理购房贷款事宜,与张某协商,以结婚证遗失为由,持各自工作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规定信息材料,一同在婚姻登记机关补领了结婚证。事后,李某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了其出于个人目的而隐瞒离婚真相补领结婚证的事实,要求撤销补领的结婚证被拒。2014年7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

分歧

对应否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为李某、张某补发的结婚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张某在2009年9月补领结婚证时,已知晓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其在2014年7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为已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离婚的李某、张某补发结婚证的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为李某、张某补发的结婚证系对二人之前结婚登记行为的续认,但因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补发结婚证行为前,李某、张某离婚的事实已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补发结婚证行为所依据的二人婚姻关系存续的事实已不存在,法院应依法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为李某、张某补发的结婚证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婚姻登记机关为李某、张某补发结婚证行为本身看。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即只有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取得过结婚证,但因证件丢失或者损毁等原因,才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第五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本案中,李某、张某故意隐瞒已经诉讼离婚的事实,持补办结婚登记所需信息材料,共同申请补领结婚证,而现实中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案件信息不互通的情形客观存在,受此制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本机关或同系统内记载保存的李某、张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在对李某、张某二人按规定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了合理审查,履行规定程序后,为二人补发结婚证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

其次,从婚姻登记机关为李某、张某补发结婚证的效力看。本案李某、张某二人在已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出于个人目的,故意隐瞒二人已离婚的事实,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为其作出了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结婚证的行为本身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其补发结婚证所依据的李某、张某婚姻存续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其为李某、张某补发的结婚证亦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最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不应受起诉期限限制。本案中,李某、张某的婚姻关系已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解除,婚姻登记机关后补发的结婚证因其依据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其产生的附随权利义务亦应予解除,但该部分权利义务客观上并不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而自行丧失,仍须经有权机关予以确认方能得到解除。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如因行政相对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诉讼期限规定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故行政相对人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综上,对李某提起的撤销补发结婚证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为李某、张某作出的补发结婚证无效。

(作者单位:泰安市岱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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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为隐瞒离婚事实者补发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她竟“结了两次婚”结婚证“补领”“补办”一字之差

来源:大河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蔡君彦

拿着法院确认她和前夫离婚的民事调解书,荥阳中年女子王女士打算和现男友到荥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结婚证时,却被告知系统里还有她和前夫的结婚登记信息……这让王女士很意外,她的烦心事也引发多方关注。

这背后究竟是咋回事?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获悉,出现窘境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女方和前夫1991年在荥阳市广武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后,结婚证遗失,双方本该补领结婚证,但是2007年他们却在荥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补办”结婚证,而“补领”“补办”一字之差,却导致双方出现了“双重登记”。想再领结婚证则遇到了麻烦。

想跟现男友领证却因“双重登记”受阻

王女士1971年出生,如今已过了不惑之年。1991年1月,她经人介绍和前夫杨先生登记结婚时,揣着对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但是,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因家务琐事时有争吵、打骂,孩子长大后,女方不想再委屈自己,与男方分居之后,委托律师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今年7月23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针对该离婚诉讼的民事调解书显示: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相关协议,明确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同意离婚。

11月初,王女士和现男友打算到婚姻登记机关领证、开启幸福新生活时,却被告知婚姻登记系统里还有她和前夫杨先生的结婚登记信息,“遗留问题”不解决,没办法为她和现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为啥双重登记?或跟系统补录与个人声明有关

为啥会有这般窘境?王女士思前想后,想起她和前夫2007年因结婚证遗失补证的事儿。

据她介绍,当时俩人到荥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证,可电脑里查不到他们1991年登记结婚时的档案,就提交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重新领了结婚证。也就是说,他们“结了两次婚”。婚姻登记机关表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只判决他们第二次领的结婚证失效,第一次结婚登记记录还在,这让王女士很为难。

出现这种情况,荥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陈艳芳也觉得很意外。据陈艳芳介绍,资料显示,王女士和前夫1991年1月25日在广武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后来,当地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由荥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2007年9月18日,王女士和前夫来提交《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材料后,补办了结婚证,导致“双重登记”。

“补办、补领,一字之差,差别非常大。”陈艳芳表示,补办结婚证是指男女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前从未领过结婚证,按照《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补领结婚证,则是指男女双方曾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需要依据当年的结婚登记档案等重新申请补领。

那既然王女士和前夫明明已领过结婚证,2007年申请补办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人员为啥没察觉异常?

对此,陈艳芳表示,由于结婚登记机构的变化,此前的资料信息补录需要一个过程,时间跨度也比较长,可能是2007年对方来补证时,相关信息还没被录入,因此电脑系统里查不出来,如今补录信息完善后,就能查出来了。“时间久了,当时具体是什么原因现在已难说清楚,不过,导致双重登记也和当事人未如实声明有关。”陈艳芳表示,当事人明明领过结婚证,是夫妻关系,却在“补办”申请表上写着:本人与男方从1991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等内容,有失诚信,如果当事人如实声明领过证的真实婚姻状况,即使当时查不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提供补领结婚证的其他解决途径,接下来的麻烦事也就可以避免。总之,个人声明须讲诚信,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法院已经下达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也有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需求,荥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灵活处理,让王女士新写一份声明,说明事由,“由于个人虚假声明造成双重登记,婚后因两人感情不和,在2019年7月23日在荥阳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如以后有任何纠纷,我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以上声明完全真实。”12月6日临近中午时,王女士和现男友顺利在该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她新写的个人声明也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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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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