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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外做焊工多年,并以此为生,但过去两年多,54岁的郑某海已无法拿起焊枪。待在老家的他还因左眼失明,生活上存在不便。
这一切,源于两年前的正月初一,刚回家几天的他,被侄儿郑某用“土炸弹”炸伤致残,左眼失明、右眼视力模糊,全身多处受伤。不仅如此,郑某还火烧了时任村支书家偏房,致村支书家损失上万元。
事后,郑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加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同时,郑某海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向侄儿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6.9万余元(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四川资阳村庄连环案调查:男子炸伤叔叔火烧村支书家获刑13年,叔叔致残索赔80万)。
2022年4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除已支付的4万元,郑某还应赔偿郑某海各项损失19.6万余元。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未列入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郑某海儿子称,目前,父亲仍未拿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他们也在继续走法律途径,看是否能将父亲因此不能做焊工的损失,纳入应赔偿的物质损失。
案发:
自制“土炸弹”炸伤叔叔
还火烧村支书家偏房
时间回到2020年春节。在外地做焊工的郑某海回到老家,和家人一起过春节。
2020年1月15日,正月初一,郑某海在早上6时许发现家中停电,便起床到电表处察看。事后他回忆,当时他准备合上电闸,就被炸得当场昏迷。
随后,因全身多处被炸伤,伤情危重的郑某海被家人送至在成都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
郑某海事后指出他被炸伤时电表所在的位置。
在此之前的几个小时,时任村支书朱某在凌晨3时许接到弟弟电话后,发现自家偏房起火,随即和家人一起灭火。
“当时我们睡在靠后面的一间屋里,是相邻的弟弟家发现后,打电话把我们喊醒的。”朱某妻子回忆说,等他们来到门前的院坝,发现堆放乡厨用具的偏房屋顶燃起了火苗。他们赶紧断电并泼水灭火,“还好,火苗没有通过电线窜到正屋。”
大火扑灭后,朱某和家人发现,偏房和里面堆放的1000多张塑料椅子、100多张桌子,以及篷布和伞,全被烧毁。后经认定,朱某家被烧毁物品,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10709元。
时任村支书朱某家被烧毁的偏屋(红圈处)已重新搭建。
当晚,郑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两起案件都与他有关,被炸伤的郑某海还是他亲叔叔。
经查明,春节前,郑某便将鞭炮、炸药等装入白酒瓶内制成“土炸弹”,后将该爆炸装置藏匿起来。
案发当天零时许,郑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爆炸装置、两瓶矿泉水瓶装的汽油、头套、手套、打火机等作案工具装入背包,并在途中制作了简易梯子,随即来到叔叔郑某海家。到了叔叔家屋后,他登上自制的竹梯,将叔叔家大门旁电表处的闸刀拉开断电,并将爆炸装置安装在电表隐蔽处。
随后,郑某又沿小路来到村支书朱某家偏房,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沿屋顶缝隙泼洒到屋内,点燃后离开……
判决书显示,郑某之所以行凶,是因他和叔叔两家人因老人赡养等问题存在矛盾多年,后又因叔叔家修院坝占自家土地等原因产生矛盾,加之被堂弟殴打激化矛盾后,认为从中调解的时任村支书朱某有失公平,遂产生报复郑某海和朱某的想法。
对此,郑某海在出院回家后曾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两家人确因赡养老人问题矛盾较深。他称,多年前和哥哥分家后,兄弟俩分别供养父母。但分家后不久,父亲病重,哥哥提出一起供养父母。后父亲于1990年因病去世,兄弟俩一起办了丧事后,约定每月各出45元供养母亲。
“但我给了一年半,他只给了两个月。”郑某海说,后经村干部协调,兄弟俩一起供养母亲,但两家人因此矛盾较深,多年不来往。
对于修院坝占地的事,郑某海及妻子称,2017年他家修水泥路至院坝,确实占了郑某竹林,但事前已和郑某谈好,给了600元。此后发生矛盾,是因修的院坝堡坎垮在郑某父母菜地上,郑某便驾车将刚铺的水泥路压坏一小段,小儿子因此和郑某发生抓扯。“村干部和派出所警察都来了,他(郑某)也没受伤。”
2017年,因郑某海家修这条路,两家人再起纠纷。
案发前与郑某一起生活的前妻张某曾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知道郑某父母和郑某海之间因赡养老人存在矛盾多年,2017年修路的事导致矛盾激化,也与两家人的积怨多少有些关系。但她认为,郑某海家的人也有不讲理的地方。
“双方抓扯,他(郑某)也没受伤,就去输液花了两三百块钱。”在郑某与堂弟因修路占地发生抓扯后,曾到场的朱某说。
索赔:
侄儿获刑13年
叔叔起诉索赔近87万
案发后,因伤势危重,郑某海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经法院查明,从2020年1月25日入院,到2月28日出院,他在川大华西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151979.48元,郑某家人代为支付了医疗费4万元。后因治疗需要,郑某海转入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2634.47元。此外,出院后因治疗需要,自行购买药物共计817元。
后经鉴定,郑某海双眼爆炸伤后遗功能障碍构成重伤一级,颅脑损伤和面部损伤后遗容貌损毁(轻度)构成重伤二级,左手外伤及左肩腹侧、左上臂腹侧上段、左前臂上段外侧、左前臂中下段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郑某哥哥自愿为其赔偿了朱某经济损失10700元,取得朱某谅解。
此外,在2020年5月和6月,郑某海委托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残疾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外伤后行额叶脑挫裂伤伴异物切除术,应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九级;外伤后面部瘢痕形成,应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九级;外伤后右眼视力下降、左眼无光感,应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三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后续治疗费为4.6万元。
郑某海的残疾证。
郑某海左眼失明,右眼视力模糊。
除了炸伤叔叔,火烧村支书家偏房,法院还查明,2018年8月,郑某在资阳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面包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已打磨,经查系2016年4月3日在内江市资中县马鞍镇被盗的车辆。后经认定,该面包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为7745元。
2020年12月21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郑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和1年。加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郑某已在监狱服刑。
谈及侄儿被判13年,郑某海认为是罪有应得。“他把我炸伤,我伤成这样,也无法出去打工,他得赔。”为此,郑某海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向侄儿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6.9万余元。
法院:
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
不属刑附民诉讼赔偿范围
就郑某海的索赔诉讼,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利用爆炸装置炸伤郑某海,依法应当对郑某海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案的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和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为侵权事实前提,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应限定在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民事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由此,一审法院对郑某海主张要求郑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认定郑某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6万元后,除已支付的4万元,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还应赔偿郑某海各项损失19.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结果的郑某海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郑某承担民事责任范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来确定。依据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有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赔偿金未被列入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此外,精神损失不属于因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因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驳回郑某海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4月8日,郑某海儿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因此“失去劳动能力”,基本待在老家,左眼失明在生活上也有一些不便。目前,父亲仍未拿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他们也在继续走法律途径,看是否能将父亲因此而不能做焊工的损失,纳入应赔偿的物质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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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报新闻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报道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四川安岳杀妻碎尸案被害者母亲张某处了解到,9月13日,该案女方家属向凶手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将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女方家属要求屈某某归还死者方某财产,并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等共计70万元。
大众网·海报新闻此前报道显示,2020年7月27日,四川安岳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7月20日,安岳警方接到一屈姓男子报警,称其妻子于7月19日失踪。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报案人屈某某(男,30岁,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居住在安岳县岳阳镇某小区)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25日,警方将屈某某控制。经审查,嫌疑人屈某某如实供述了“2020年7月19日凌晨,趁妻子方某某(女,27岁,云南省曲靖市人,现居住在安岳县岳阳镇某小区)熟睡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因案情与杭州杀妻案相似,该案也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事发小区外。记者邓波 摄
(2020)川20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屈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18日22时30分,在安岳县岳阳镇某小区家中,两人发生短暂争执后,屈某某在卧室用菜刀将方某某砍死并分尸。次日,屈某某将尸体及作案物品藏匿。
事发第三日,屈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报案,称方某某于19日早上离家出走失踪。7月25日,方某某母亲张某向派出所反映屈某某的行为异常。民警到小区调查监控后,认定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上还显示,到案后,屈某某拒不认罪,直到通过帮助其藏匿尸体的屈某伦(屈某某父亲)找到死者尸体后,屈某某才如实供述。
屈某某推着行李箱绕墙根走出小区车库。图源监控视频
屈某某供述称,之所以要杀方某某,是因方某某在外耍几天几夜不回家,他觉得方某某太不顾家,多年来也有矛盾。案发前一个星期,他看见方某某在医院的检查单,知道方某某怀孕了,但孩子不是他的。屈某某说,事发晚上两人发生了争吵,之后方某某回到卧室睡觉,他越想越气,就起了杀心。
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屈某某杀人后分尸,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惩。鉴于本案起因系婚姻家庭纠纷,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对其可从轻处罚。
今年5月27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判决书通过快递邮递到云南曲靖后,方某某母亲张某称对判决不满意,她希望凶手能够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介绍,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就是希望凶手能被重判。判决下达后,张某在安岳县就民事诉讼申请了法律援助,她要求要回属于女儿的财产以及屈某某给他们带来的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70万元。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方某某家属对屈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一案将于9月13日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外,屈某某父亲屈某伦帮助藏匿尸体,被另案处理,但目前尚无公开判决。
责编:葛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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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从贵州“杀妻灭子案”被告人李玉前的哥哥李玉山处了解到,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孟某红犯包庇罪一案重审庭审已结束。庭审从11月23日开始到11月28日结束,共持续6天。鉴于案情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李玉山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此前未参加贵州高院再审的第二被告人孟某红也参加了此次庭审。庭审中,孟某红指认李玉前为杀人凶手,自己只进行了抛尸。
李玉前的辩护律师周兆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检察院指控孟某红的罪名已由包庇罪变更为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害人谢初明的家属向被告人李玉前、孟某红分别提出50万元与1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李玉前的辩护律师周兆成出庭 受访者供图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该案案发于2001年,2004年贵州省高院终审宣判后,李玉前家属、被害人谢初明的家属一直坚持申诉。2020年9月,贵州省高院再审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此案。
律师:
开庭6天
李玉前否认杀人但愿赔偿50万元
李玉前的哥哥李玉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和另外3名家人都参加了旁听。李玉前的岳母张琳合由于身体原因未能参与庭审,不过张琳合的儿子首次参加了庭审。此前未参加贵州高院再审的第二被告人孟某红也参加了此次庭审。庭审中,孟某红指认李玉前为杀人凶手,承认自己只进行了抛尸。
↑李玉前的哥哥李玉山和周兆成律师(右)
李玉前的辩护律师周兆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次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辩双方对李玉前进行发问,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被告人李玉前做最后陈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与2003年的起诉书相比有变化,第二被告人孟某红的指控罪名已经由之前的包庇罪变更为帮助毁灭证据罪。此外,李玉前岳母一家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要求李玉前赔偿50万元,要求孟某红赔偿1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在庭审中,李玉前提到自己曾遭到非法羁押并出示手腕受伤后遗症,法院批准对此进行伤情鉴定。辩护人指出,本案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物证欠缺,现场无李玉前生物痕迹,唯一的随案证据菜刀没有鉴定出人血。公诉人则指出,菜刀被清洗过,检查不出人血也正常。
周兆成还提到,此次开庭,他主要围绕着十三项重点质证方向来证明被告人李玉前没有作案动机、没有作案时间,对于被告人孟某红是否是案件真凶,也调整了辩护策略,未指控孟某红是否是真凶。重点就李玉前与孟某红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矛盾进行分析,从而证明李玉前有罪供述是虚假的。
在最后陈述中,李玉前认为由于自己行为不检点,没有保护好妻子,所以对于岳母一家来说,自己就是个罪人,并且愿意接受岳母一家提出的5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同时,希望可以查清谁是真凶,查明真相。第二被告人孟某红则表示,对于被害人谢初明的亲属表示抱歉,但是否认自己杀人,强调只是参与分尸、抛尸,她认罪并尊重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
回顾:
被指控与情人合谋“杀妻灭子”
此后十多年一直“申冤”
2001年3月,贵州六盘水市发生一起“杀妻灭子案”。现场没有尸体,警方通过对残留的血迹进行DNA鉴定,发现这些血迹属于李玉前的妻子谢初明。李玉前被认定为杀人凶手,与他曾有情人关系的孟某红被认定为分尸抛尸的帮凶。
该案前后经过四次审判。2001年,李玉前一审被判死刑,他当庭翻供,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随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最终,贵州省高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李玉前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孟某红以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此后十多年,李玉前和家人一直“申冤”。
2015年5月,律师王万琼介入该案,成为李玉前的辩护律师。她认为,该案主要证据为李玉前与孟某红的口供,但二人口供矛盾重重,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不相吻合,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存疑。
2020年9月24日,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庭审现场,王万琼和徐昕律师为李玉前作无罪辩护,并向法庭出示调查中获取的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就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中血迹证据的鉴定报告等新证据。当日下午六点左右,经过一天的庭审,贵州省高院法官宣布再审审理终结,鉴于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同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公开宣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2年11月23日至2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共持续6天。鉴于案情复杂,法院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杜鑫
编辑 官莉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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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赔偿残疾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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