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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夫妻婚后房产丈夫可以赠予妻子吗(我们婚后的房子,我老公可以随便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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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5: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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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沈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婚内财产约定之夫妻间赠与房产

婚内财产约定之夫妻间赠与房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个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行处分,当然就可以赠与另一方。但是在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情况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物权编、合同编的衔接问题。

房产赠与合同只具有债权效力,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还要依据物权编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在赠与的房产没有实际更名过户的情况下,物权是不发生变动的,受赠人并没有因为赠与合同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受赠人只能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

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又涉及到合同编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上述物权的规定,房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那么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即房产变更登记之前都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夸张的说,可以理解为任性,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

二、实务案例

案情:

金秀与江盛通过网上交友软件相识,于202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22年8月17日婚生一女江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于2022年分居并导致本案诉讼。另查,婚生女江某目前随金秀共同生活,江盛现阶段月均收入为7000元;金秀所主张分割的位于XX区房屋,由江盛于2021年4月15日取得所有权。该房购买时价格为30余万元,金秀与江盛均认可目前市场价值为40万元。该房因存在银行贷款而被抵押,自2021年10月17日(即双方结婚登记日)起至今所偿还的银行贷款为5万余元。2021年3月26日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其中就案涉房产约定内容为:“(案涉房产)由甲方(江盛)贷款方式取得……虽甲方婚前所有。但甲方同意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待日后贷款还清或提前还款房产证解压(押)后。则填写乙方(金秀)名字……有女方百分之五十的产权……”。

金秀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金秀与江盛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女江某归金秀抚养,江盛每月给付抚养费3600元;

3.夫妻共同房产归江盛所有,江盛给付金秀房屋折价款150000元;

4.诉讼费由江盛承担。

江盛辩称:

不同意金秀的请求,案涉房屋系江盛婚前购买,虽然在婚前协议中江盛表示将房屋的50%产权赠予金秀,但是婚后双方未进行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予人江盛在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不论是何种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法律也没有规定因为贷款购买房屋无法变更产权登记能够作为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江盛撤销赠与案涉房屋,江盛向其支付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部分的对价。

法院认为:

1.金秀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离婚,江盛亦表示同意,且双方分居时间已逾两年,应视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一审法院支持金秀关于双方离婚的诉讼请求;

2.金秀主张婚生女江某由其抚养,江盛在本案诉讼中亦主张由其直接抚养,考虑婚生女刚刚两岁多,由其母亲金秀抚养较为适宜,故一审法院决定婚生女江某由金秀直接抚养。至于抚养费一节,根据审理查明的江盛收入情况,酌定江盛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

3.针对金秀所主张分割的位于XX区房产,因该房系江盛婚前取得所有权,虽然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来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盛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此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属于江盛婚前个人财产,同时针对案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5万余元的一半即2.5万余元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2万余元,两项合计4.5万余元,江盛应作为相应的财产补偿款给付金秀。综上,判决:

一、原告金秀与被告江盛离婚;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曲某2由原告金秀直接抚养,被告江盛按每月1500元承担抚养费至曲某2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江盛给付原告金秀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47834.26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金秀负担200元、由被告江盛负担200元。

夫妻婚前协议将丈夫名下房产赠与妻子,婚后过户,房产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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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蘩2021-11-19 21:23

王强和孙丽恋爱两年准备结婚,孙丽提出,为了将来有保障,将王强名下的三间平房过户给孙丽。王强痛快的答应了孙丽的要求,两个人签署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王强承诺,婚后,将这三间房屋赠与孙‬丽个人所有,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婚后不久孙丽怀孕,王强和孙丽担心孩子出生后,老人来看孩子房子不够住,就共同出资加盖了二层。加盖完成后,履行婚前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孙丽。一年后,两个人因各种矛盾,孙丽提离婚,并认为该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后应归自己单独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王强婚强与孙丽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将该房产赠与孙丽,归孙丽个人所有,在婚后该赠与合同得到履行。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孙丽个人所有。

至于婚后扩建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现在该司法解释虽然已经整体废止,但扩建‬部分由双方共同出资,双方对扩建部分所有权并无另外约定,应当是共同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4】最高院:夫妻赠与房产,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夫妻约定财产制4】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甲男与妻子乙约定,将原本甲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转归乙单独所有,或转归甲、乙共有。此种给予约定性质为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抑或其他?它能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效果?给予人在履行完毕前是否享有撤销权,在履行完毕后可否请求返还?

现选择多个不同观点的法院判决,供大家参考。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如果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后悔了,能否撤销呢?

【法律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
  2. 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
  3. 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

4.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二、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阻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三、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实践中曾发生过一种情况,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对此,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四、关于对夫妻间赠与房产公证异议的救济途径问题

如果赠与房产已经过公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因此丧失任意撤销权。诉讼中,如果赠与人以公证有明显错误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分的,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五、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夫妻间房产受赠人资格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因疾病或受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痴呆人、植物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有行为能力人的夫妻一方向对方赠与房产,对方是否有权接受赠与房产?根据《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受赠人的资格。因为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只要赠与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此时,存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可以认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成立。

六、关于法定撤销权的问题

本条规范的是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的情况,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变更登记,则原则上,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但是,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用法定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也可以援引法定撤销权予以撤销,但要注意,基于双方为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所附义务如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则不应当支持其相应的请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4】最高院:夫妻赠与房产,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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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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