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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家敏 见习记者 杨晓冬)结婚后房产证如何“加减名”?房产证加名、改名是否需要缴税?卖房子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不少人对婚后房产登记有这些疑问,现代快报记者带着网友们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从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了答案。
在婚后房产登记工作中,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我想加名字,要怎么办理呢?”其实,婚后房产登记“加减名”业务办理主要涉及到以下三种情况:
一、证上为夫妻一方的名字,现在想加上配偶的名字;
二、证上为夫妻一方的名字,现在想换成配偶的名字;
三、证上为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想去掉其中一方的名字。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前往不动产中心现场,携带双方身份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产证和土地证)、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现场填写)、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带齐资料,当场即可办理,大约一至两小时你就能领到新的证书,结婚状态下不收取登记费,夫妻间析产也不涉及税收,无需缴税,只需缴纳工本费10元/本就够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房屋有抵押的,在上述业务办理时,可能还会受到当初办理抵押的时间以及和抵押权人(如银行)的约定影响。办理业务前,可以联系抵押权人(如银行)咨询,或者拨打96510进行咨询。
其次,“夫妻俩的房子要卖了,需要双方一起到场办理吗?”这个问题,也十分受大家关注。据记者了解,夫妻双方是否需要一起到场,主要取决于证书上记载了几个权利人的名字。如果该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处分(卖房屋或抵押房屋等)时双方都需到场,如不能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进行公证委托;如果该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一个人,处分(卖房屋或抵押房屋等)时候证载的权利人到场即可,并不需要另一方到场申请。
这时大家可能就要疑惑了,“可是这房子就算没我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我不来他就能单独办?”依据《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和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提出申请即可,不需要其他人在场申请。
在银行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不同意房产登记加名,杭州婚姻财产律师一般会建议,男女朋友,或者夫妻想将一方的房产,变为双方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形式将房产份额的事项确定下来,并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等待还清贷款即可以加名。
男女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名下的房产为双方共有,为了增强法律效力,还可以对协议办理公证。当然,有些公证处对有房贷的房子不做公证,可以多联系几家公证处问问。
这样操作后,即便房产证上没有加上女方的名字,房子也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或者,也可以想办法先把拖欠银行的贷款一次性还清,等贷款结清以后携带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到房管局加名字,然后将房产抵押贷款,还之前还贷时借的钱。
如果对一方贷款买房,房产加名的问题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联系专业律师@婚姻律师李晓娟。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和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在乡镇(街道)办理的婚姻登记且符合条件的群众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做到能补尽补。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用处
婚烟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近年来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主要包括以下重要事项:
1. 涉及到财产
房屋买卖、房屋拆迁、房产过户,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公积金提取等。
2 . 涉及到出境
出境旅游、移民留学等。
3 . 涉及到生育
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4 . 涉及到户口
异地落户、子女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
5 . 涉及到工作
工作调动、创办公司等。
结婚证和离婚证具有法律效力。有些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结婚证,等到关系破裂时,才发现没有结婚证,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离婚证在再婚后也需要留存作为婚姻登记的记录,有诸多用途。
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具有曹县户籍,1950年5月1日以来曾经在曹县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结婚证丢失了,目前仍维持该婚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查后,可以补领结婚证。根据《山东省婚姻登记工作指引》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结婚登记和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发结婚证。
有证无档案的
当事人有原结婚证但无法查询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的记载,近亲属带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作出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由当事人书面作出结婚登记和查档情况说明。
无证无档案的
对于当事人原结婚证件丢失,婚姻登记档案也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的记载,近亲属带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作出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由当事人书面作出结婚登记和查档情况说明;居住地或原登记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夫妻关系情况说明。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
户口簿上记载未体现夫妻关系的,除两个证明人到现场以外,还需要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之一:(一)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或夫妻关系情况说明。(二)居住地或原登记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夫妻关系情况说明。(三)公证机构曾出具的结婚公证文书。(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
有证但信息不一致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系统内登记记录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等内容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证、证明材料等不一致的,确属有关部门变更的,应提交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采信。
补领结婚证需要携带的资料
需要补证的当事人,应当携带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结婚证和上述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共同到曹县婚姻登记处办理补证。
未办理过婚姻证件的
对于那些符合婚姻法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和单位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自结婚之日起至今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夫妻关系情况说明,登记日期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或不明之处,请拨打曹县婚姻登记处电话0530-3319969咨询了解。
婚姻法司法条例解释(婚姻法司法条例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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