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岳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一位明先生反映,他从一家建筑公司离职一年多了, 这家公司居然还在给他缴纳社保。这给他带来了很大困扰。
2020年11月16日,明先生入职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担任生产副总经理一职。明先生说,入职前人事部门曾给出承诺:“一年中无论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方无条件同意”。2021年6月,明先生提出了辞职。
明先生:主要是价值观方面吧,还有考虑到个人职业规划的发展。
明先生说,当时和用人单位发生矛盾,对方到劳动部门申请了两项仲裁。第一项仲裁的案由是“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等劳动争议”,龙邦要求判定明先生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各类赔偿11万多,明先生则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六个月的工资差额36000元。去年11月5日,劳动部门裁决用人单位和明先生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其它请求均被驳回。
第二项仲裁的案由是“竞业限制劳动争议”,龙邦认为明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要求其赔偿九万多元并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去年11月19日,劳动部门驳回了龙邦的所有请求。仲裁后,龙邦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今年7月,上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就两项仲裁案做出判决。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案件,法院驳回了龙邦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案件,法院判决确认,明先生是违法解除与龙邦的劳动合同,确认两者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驳回两者的其它诉讼请求。明先生说,对于判决他是认可的,但是龙邦公司的一个做法,给他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明先生:公司一直不给我停缴社保,导致我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工程师证书,都不能使用。证书是跟随社保一起走的,不然的话就存在挂证的行为。
明先生提供了社保缴纳记录,去年7月到今年6月都是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缴纳,到账情况都是“已到账”。
明先生:对我实际的工作影响非常大,如果是人证合一的话,我的薪酬比我现在的薪酬,可能要翻一到两番。现在也是建筑行业,在一个劳务公司,现在拿的不多,一年差不多20万吧。
在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记者见到了法务人员兰先生,他拒绝接受采访。
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工作人员 兰先生:我不接受你们的采访。
记者:那公司呢?
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工作人员 兰先生:公司也不接受,正常程序是一审走完了,还有二审。
明先生说,他完全接受公司的诉讼,会积极应诉,但在他看来,这和停缴社保是两码事。
明先生:已经确认了劳动关系终止,和你其它赔偿的诉求,是没有关系的。(二审)判我赔偿的话,我会赔偿的,相应的它该支付给我的,要支付给我。判的话也不会判恢复劳动关系,因为本身已经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解除。
7月12日,乐视网向北京青年报记者发来了关于网传信息的澄清,称网传其员工“没996”、未拖欠工资、社保等情况基本属实。
近日,有微博网友分享了一个“冷知识”:乐视居然还剩下400多人,有不少是五年以上的老员工。为啥留下来?“幸福感是很多老乐视人留下来的理由”,没有内卷和996,没拖欠过留下来的员工的工资,也没停过社保。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去年年底,乐视曾发出全员信,透露了乐视2021年实现经营利润和现金流双平衡的消息。而另据乐视内部员工透露,除了经营状况不错,乐视还有不菲的《甄嬛传》等的影视版权收入和大楼的出租租金。
有不少网友得知乐视员工现状后表示真是“慕了”,也有评论称:这不就是打工人的天花板吗?不内卷和996,还“没有老板”,简直是“神仙日子”。
对此,乐视网方面回复北京青年报记者称,乐视确实没有996,而且以后也不会有。公司近五年确实从未拖欠过员工工资和社保。但是,也并非像网友认为的那样“没有老板”和“不内卷”。
在这封乐视网和乐融致新联合发布的说明中,乐视方面表示,工作是永远做不完的,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有限的工作,这合情合理。乐视还表示可能会推行每周工作四天半、36小时工作制。
针对网友称,员工“无内卷”,乐视认为过于绝对了。只不过在乐视,“内卷”的程度低一些,因为员工只有400多,很多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但凡多一两个人可能就卷起来了。
而其说明中也表态称,乐视不是没有老板,也许是因为公司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老板”们勤勤恳恳、尽职尽责,不需要其他上级“老板”亲力亲为,才让大家觉得没有老板。
最后,乐视表示,乐视生态曾经的理念是“两倍性能一半价格”,如今虽已告别烧钱模式,但仍坚持以“同等性能更低价格”来做电视、手机等新品,请大家多多关注和支持乐视业务进展。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乐视日前发布了新手机,为入门级千元以下安卓手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樊宏伟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奠定了我国用人单位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一般操作是员工入职即参保、离职即停保,确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员工离职后如果用人单位忘了停保,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笔“冤枉账”应该算到谁的头上呢?
案例
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2年9月,王某因为生孩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月底离职。王某离职后,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通知该公司缴清所欠社保费50000余元。4月13日,公司缴清了该笔社保费,其中包含了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所为其缴纳的社保费42000余元。
公司诉称,王某离职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王某因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向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王某辩称,其离职后并未要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保是公司的义务,与其本人无关,其愿意配合公司前往社保部门办理退缴手续,但拒绝还返该社保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离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系公司自身管理问题所致,但公司损失属于给付不当,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请求王某返还不当利益。一审判决王某向公司酌情返还所缴社保费37000余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名下虽取得了该笔社保费,并不属于王某所有,王某不能随意处分,客观上尚未实际取得诉争的保险利益,其要享受该保险利益,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而这些条件现在尚未成就,故公司主张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不足,也显失公平,公司可等条件成就后,王某实际上取得了该保险利益,再另行主张返还。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保险费。
案号:合肥中院(2018)皖01民终5870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离职后由于用人单位忘记停缴社保而导致单位损失,可否主张员工返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观点认为无需返还,员工所得利益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利益并不由员工自由支配,既不可取现也不可消费,更不可换取其他可得利益,若返还,则有失公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是实际受益者,该利益是单位不当给付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公司可以向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退还误缴的社保费。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其一,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制
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成就,不当得利方可成立。不当得利成立的,受损失一方可主张受益一方返还该利益。《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98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在第986条至第988条进一步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其二,对“取得财产利益”的认定
一般认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指的是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等影响,得到利益不受环境制约,获得财产不受时间限制。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来确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受益人取得该利益后,通常能够对该利益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否则则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
本案中,王某虽然名义上取得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利益,但客观上王某对该利益并未实际占有,也无法对该利益进行支配和控制,并不符合取得财产利益的本质特征,属于未成就的不当得利,待条件成就时,公司方可主张返还。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作者:谢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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