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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有一对95后夫妇,男方婚前拥有多套房产和存款,相比之下,女方既无房也无多少存款。婚后不久,男方不幸意外去世了,女方悲痛之余,发现男方竟私下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父母,而且该遗嘱已经公证生效。
女方瞬间觉得自己有被欺骗的感觉,虽然两人结婚不久,且没有孩子,但毕竟夫妻一场,男方居然这样绝情,自己就算死了,也不愿意给女方分一杯羹。
想到这里,女方怒火中烧,她觉得男方的遗嘱无效,男方婚前的财产,自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分得一半,所以决定去法院起诉要求那会属于自己的利益,那大家觉得她有可能胜诉吗?
很可惜,虽然看起来貌似女方受到了不公的待遇,但真要走法律程序,大概率是要败诉的。
首先,遗嘱已经经过了公证,那意味着形式和内容肯定都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想从内容或者形式上否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显然是走不通的。
其次,遗嘱如果约定的是男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全部留给父母,而这些个人名下的财产都是其婚前财产的话,那从法律上来说,其实跟女方也没有关系。但是这个没有关系是指离婚的情况,即使没有签订协议,男女双方离婚,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女方是无权分割的,能分割的也仅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外特别约定。
但如果男方没有立遗嘱,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死亡,那配偶是有权利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男方的个人财产的相应份额。拿本案来说,男女双方没有孩子,那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只有男方的父母和其配偶,按照法定继承的话,配偶也可以分得男方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但男方已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立了遗嘱,且遗嘱已经生效,除非男方立遗嘱的内容里含有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部分,否则女方不得主张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所以,大概率女方是没有办法通过诉讼改变遗嘱内容,只能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还有财产可以分割。但本案中已经提到过,男女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没有生育子女,所以除非男方在这期间内挣了很多钱,不然大概率也没有什么财产可以分割。
从女方角度来看,确实也挺倒霉的,才结婚没多久,丈夫就去世,自己瞬间变成了寡妇,而自己老公又留了一手,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完全跟女方隔离开来,女方觉得自己什么也没捞到,还变成了二婚。
但从男方角度讲,其实也无可厚非,自己的婚前财产,本身就跟女方就没有关系,而且也有可能是自己父母资助的,留给自己的父母也合情合理,也是预防万一自己命不久矣,给父母一个保障。毕竟谁能预测自己的生死呢?明天和意外谁也不知道哪一个会提前到来。不提前立好遗嘱,谁能保证后面没有遗产继承的纷争?
况且在男方已经有合法公正遗嘱的情况下,女方还打算通过法律手段从男方的婚前财产中分得一部分利益,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样的遗嘱,女方肯定更加不会让步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富的积累,以及个人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类似于这样的遗嘱、协议之类的约定会越来越多。其实,只要不违法,不侵犯对方的合法利益,都要理性看待。尤其是女性,不要总是抱着自己亏了的心态,总是企图想通过婚姻去从对方身上最大限度获取利益。
其实你该得的利益,法律都已经跟你分好了,给了你明确的边界。你还觉得不够,觉得自己亏了,偏要越界去要求更多,法律自然也是不会保护的。与其把精力放在怎么样从对方身上获取利益上,不如思考自己怎么多赚点钱。当你不再抱着依靠婚姻索取的心态,会瞬间觉得很多东西,其实是公平的。
夫妻签订个人婚前财产的协议是有效的,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都属于当事人其中一方的,而并不属于夫妻当中所共有的财产,当然夫妻再婚前签订一个婚前协议,内容也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法律当中规定的有法定的财产制度,还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一、夫妻签订个人婚前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签订个人婚前财产的协议是有效的,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也就是说婚前的财产各自属于婚前的一方,并不带入到夫妻共同财产当中,当然一方如果在婚后的专用生活用品也是属于个人所有的。比如说个人所使用的化妆品和衣物鞋袜等等。
南都讯 记者陈蓓蕾 3月21日,中华遗嘱库正式发布《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广东篇)》(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对所保管的12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显示,再婚家庭立遗嘱人数增多。不少老人认为,再婚前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可以防止在自己去世时,房产由对方或者对方子女继承。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再婚、离异人群订立遗嘱需求呈上升趋势
根据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立遗嘱人中再婚比例为2.18%,2018年再婚比例上升为3.86%。广东地区再婚比例也有较大幅度上涨,从2017年的2.27%到2018年的3.65%,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8年间,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人群婚姻状况主要已婚(均一次婚姻)为主,占比达75.03%,其次为丧偶人数,占比为19.07%;再婚、离异人群订立遗嘱需求逐步有上升趋势。说明再婚、离异家庭更需要立遗嘱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不能解决去世时的财产继承问题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副主任许爱芳介绍,在登记中心几乎每周都会遇到再婚老人前来订立遗嘱,而面对再婚,双方最关注的几乎都是在如何保证自己的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
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误区,不少老人认为再婚前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可以防止自己去世时,房产由对方或者对方子女继承。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陈凯举例,中华遗嘱库曾经接受市民张先生的咨询。张先生的父亲在10年前丧偶,半年前与保姆再婚。再婚后,双方争吵不断,不到一个月,父亲在一次争吵中突发心脏病去世。张先生咨询后得知,和父亲再婚仅一个月的继母,竟然和自己的继承权是一样的。张先生对这个事实难以接受。陈凯表示,即使张先生的父亲与保姆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也无法解决继承问题,只有立遗嘱才能真正确保财产归张先生所有。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再婚老人要防止家产旁落,必须通过遗嘱处置自己的财产,防范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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