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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后现金买房(离婚后现金买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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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3: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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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自贡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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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拿父母500万元买房表示会偿还,离婚后不认账被诉

11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了涉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过去的三年里,该院审结了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2件,其中父母起诉子女及(或)其配偶的案件近五成,还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而且,此类案件往往与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相关联,对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钱款用于购买房屋或汽车等情形,子女夫妻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的争议通常与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交叉。

发布会上,法官还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并提示,亲属之间确需借款的,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和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此外,在款项交付上,可以优先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软件转账;必须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当留存取现、对方收款凭证等证据。

父母将钱借给子女买房,法院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张某与韩某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9年5月,张某父母出售他们名下房屋,并将售房款中的500万元存入张某名下,张某、韩某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韩某名下。

2020年4月,张某与韩某登记离婚,当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后该房屋被韩某出售。张某父母诉至法院,主张500万元系借款,要求张某与韩某共同偿还,并向法院提供了韩某与张某母亲微信聊天时、表示“同意还款”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张某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并同意还款。但韩某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并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认可父母向他和韩某借款500万元购买房屋,韩某亦曾在与张某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归还该笔款项,而韩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却未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应当认定张某父母与张某、韩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与韩某应偿还借款。

法官解析,本案准确适用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子女配偶曾经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同意还款,但在诉讼中又主张系赠与的情况下,该子女配偶应当进一步举证,因其未能完成举证,法院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离婚后丈夫诉前妻归还“欠款”被法院驳回

王某与严某于2018年初恋爱,不久开始同居,4月开始筹备婚礼,10月举办婚礼,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21年5月,王某起诉严某要求离婚。离婚后,王某要求严某归还“欠款”。

王某表示,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他向严某转账共计51万元,并称上述款项均为借款。但严某否认这一说法,认为“欠款”系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其中,婚前转款主要用于筹备婚礼。法院查明,在前述转款期间,严某多次为二人预订机票和酒店,并购买婚庆用品。

法院认为,王某向严某的转账分为结婚登记前后两个阶段。登记结婚后,双方属于夫妻关系,财产存在混同,除非有确切证据,否则不应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

登记结婚前,王某向严某的转账时间与二人共同居住且开始筹备婚礼的时间重叠,严某主张王某的转账系用于筹备婚礼和二人共同消费,具有合理性,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此阶段的转账系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要求严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该案虽然将转账行为划分为婚前、婚后两阶段,但并未机械认定婚前转账为借款,而是根据举证情况,依法认定当事人转账时的真实意思是基于双方筹办婚礼和共同消费合意,而非借贷合意。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婚前男方用现金买房,只写了女方名字,离婚后才感觉被骗欲起诉

几年前的一天,售楼处来了一对年轻男女,看起来都是二十六七岁,男的175的身高,长相一般,女的170的身高,身材不错,长相中等偏上,两人手拉手的一起走进售楼处。

在我为他们介绍项目的时候,女孩的头一直斜靠在男孩的身上,时不时的双手环抱住男友的腰,男孩就时不时的拍下女孩的屁股,弄得我都不好意思看他俩了,就一直盯着沙盘给他们讲解,还没等我讲完,女孩直接说:“还是别讲了,太枯燥了,直接带我们去看看房子吧,你们这能看海的最大的多少平?”我说168平,女孩说行,就看这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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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带着钥匙,开着我们工地的看房车,载着他俩一起往小区里去,我们小区那会房子已经建好了,于是我们直接来到168平米的房子里,看了一个最高楼层,因为这套看海效果最好。


两人一路上都很腻味,进入房子后,映入眼帘的就是透过客厅超大落地窗看到的大海,一望无际蔚蓝的大海,女孩其他的还没看,就脱口而出,老公,太棒了,我就想要这套,其他的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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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又一路腻味地回到售楼处,经过讨价还价,他们很快就交了一万块钱的定金,彼此约定好,一个周以后来交首付,签合同办贷款。


一周以后,俩人按时来了,男孩胸前背着一个黑色双肩包,和我走进财务室,进来后才发现,他们带的是现金,我们售楼处很久都没收现金了,都是刷卡或转账,会计还把说我一顿,说为什么不提前告知客户,交首付的时候不能用现金,其实我已经告诉客户了,我们这不收大额现金的,但是客户已经拿着来了,会计也就收了,只是告诉我们别再有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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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首付款后,开始出合同,合同只写了女孩一个人的名字,像这种未婚情况下一,男方家出钱,只写女方名字的也有,但是不多,看着两人当时感情这么好,男方应该也是乐意只写女方自己名字的,因为她看着女朋友开心的笑脸,自己也很满足的样子。

之后,就和他们一起办贷款,然后放款后交房,期间俩人感情一直很好,入住后,基本没再来过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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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过了几年,这个小区的房子都快卖完了,我们也即将换到另一个项目了,这天,女方自己来到售楼处了,让我们帮她把房子卖了,我随口问了句,你老公呢?她说离了。


后来,我们在帮她介绍买家的一段时间中,她陆陆续续地和我们讲了她的一些过去,原来,一年前俩人就离婚了,还没有孩子,因为婚前房子只写了她自己的名字,所以当初离婚时房子就判给她了,但是给了男方是10万块钱,和一辆男方婚前买的那辆十几万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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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随着这几年房价大涨,这套房子短时间内已经由当初的100万出头,涨到如今的260多万,男方反悔了,男方觉得当初是他付的首付款,所以房子也应该是他的,女方不同意,因为离婚协议上写得很明确,房子归女方,于是他就三天两头去家里围堵女方,整的她没办法再住下去了,所以要把房子卖了,去别的地方另外再买一套。


结果房子还没卖,有一天,男的也来售楼处了,问我们他前妻有没有来售楼处让我们帮她卖房子,并告诉我们千万别卖,他也已经去物业以及周边的中介都打招呼了,因为这套房子全是他付的首付,当初为了买二套房时能省点钱,女方提出假离婚,房产就归到了她名下。但没想到这一切只是一个骗局,买二套房是假,离婚才是真的。如今,他已准备将前妻告上法庭。


婚前男方用现金买房,只写了女方名字,离婚后才感觉被骗欲起诉

没想到,当初那么恩爱的小情侣,才几年时间,就以离婚收场,还要为曾经共同的爱巢对簿公堂,小伙子当初为了讨女朋友开心,明明自己出了首付,却只写了女朋友自己的名字,还是现金付款,而且他还告诉我们,他父母其实并不知道,他们都是很善良的人,当初觉得贷款买房,女方要跟着自己的儿子一起还贷款,所以主动和儿子说,写两个人的名字,别让人家姑娘受委屈,而且买完房子后,明明只写了女方自己的名字,他为了不父母担心,说房子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包括当初以为的假离婚,去办手续,都没有和父母说,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和父母交代。


婚前男方用现金买房,只写了女方名字,离婚后才感觉被骗欲起诉


不知道,在他们的婚姻中,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他不说我们也不能问,不过觉得男方看起来挺不错的人,他说,他现在正在咨询律师收集证据,肯定是要起诉她的,但愿他们能和平解决吧。

通过这件事情,个人认为,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还是尽量避免一方出钱却只写另一方的名字,可以写付款方或者两个人的名字,这个每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协商,买房最好不要用现金,尽量以转账和刷卡的方式支付房款,这样以后也会留有凭证,避免以后很多的纠纷


婚前男方用现金买房,只写了女方名字,离婚后才感觉被骗欲起诉

关于假离婚,近年来由于受限购和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以及贷款利率提高,很多夫妻会因此而假离婚,只是不免有些人就动了歪心思,导致假戏真做,最后有人欢喜有人愁,所以尽量不要采用这种方式去购房,即便你对自己的感情有信心,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还是要谨慎对待,不要到最后有人因此一场空。关于上面这对离婚的夫妻,大家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以案释法】家庭暴力达成离婚协议,房屋财产归谁?

【案情简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于2007年4月结婚。因被告刘某家庭暴力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房屋财产全部归被告刘某,离婚后被告刘某给原告孙某150000元,并约定150000元一至三年给付清,每年11月30日给付原告孙某。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协议离婚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至今被告未给原告孙某付该协议款。于是原告孙某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孙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15年6月25日,刘某与孙某签订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刘某与孙某在离婚后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共同居住在一起,至2019年9月孙某才从刘某家中搬出,孙某在刘某家中承担着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操持全家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并下地劳务,所以双方有共同的家庭收支,孙某不否认刘某有给过孙某钱的情况,所给的钱孙某全部用以家庭生活支出,如孩子的入托、上学及家人看病、吃饭等的日常支出,这有孙某平日的微信、支付宝、淘宝及银行卡支出作证,但是与刘某履行离婚协议并没有关系。孙某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47000元金额较大,不符合普通家庭日常消费支出正常范围,认定为被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不予认可;况且刘某也没有给孙某出具“收到协议离婚时补偿款”的任何凭证。其中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对刘某提出40896元是他支付给孙某离婚协议款的上诉,孙某对该笔支出有证据证明(1)刘某2017年11月10日通过账号6212872017655005的银行卡给孙某账号6212872038430149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孙某在2017年11月16日用该银行卡为刘某患急性心肌梗死病在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的医院门诊支出了12000元,为刘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缴费2000元,剩余的6000元用于刘某家庭生活支出。(2)刘某账号6212872017655005的银行卡在 2016年11月13日转给孙某账号6212872038430149的银行卡转账 27000元,孙某按照刘某的吩咐于2016年11月26日给账号为8000100011011040100001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用于家庭其他支出,剩余的17000元孙某以提现金的形式支付了刘某全家人2016年11月26日到2017年9月21日10个月的生产、生活及两个小孩入托上学看病等支出。

二、在共同同居生活中,孙某多次按照刘某的安排给刘某及刘某家人,用孙某的微信或者银行卡转账汇款,其中有2017年8月24日用孙某在某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号为6221508880001156759卡给刘某的表弟李叶民卡号6217994910110481134转账汇款8000元。2017年7月8日、7月9日及2018年3月11日,分三次孙某用某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号为6221508880001156759卡给刘某微信“@舍、得”转账1600元、1000元、1000元合计3600元。孙某自2015年6月至2019年9月和刘某同居期间,为全家人吃喝拉撒等生活、看病、入托上学及生产有付出凭证的支出约42000余元。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协议离婚时的协议款15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50000X54月X6%/12=40500元。

【判决结果】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某房屋补偿款1009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309.08元,合计109229.08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家庭暴力达成离婚协议,房屋财产归谁?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离婚时,已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并签署了协议,该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符,被告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偿还完毕,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两份、微信转账记录7份、网上购票打印件一张、购买手机的票据一张。欲证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47000元,微信转账208698元,垫付机票款2080元,购买手机2998元已给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事实。购买手机的票据无法证明是被告为原告所购买,且原告不予认可,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辩称微信转账208698元有手机充值、有微信红包,没有办法认为是被告履行协议支付义务的行为;原被告在离婚后依然共同居住在一起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住处以及收入,也是为了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所以难免有共同的家庭支出,我方不否认被告有给过原告钱的情况,但是与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并没有关系。双方均认可在离婚后,双方还在一起居住。被告通过微信转账208698元系多次、零星、数额多少不等的支付,属于支付双方共同生活时的日常支出较为可信,被告虽无承担原告日常消费支出的法定义务,但被告多次、零星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可推定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同居期间原告的日常家庭消费支出部分,原告的该辩称本院子以采纳。被告通过银行分两次,一次2700元次20000共向原告转账47000元,转账金额较大,不符合普通家庭日常家庭消费支出正常范围,宜认定为被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的房屋补偿款。故原告47000元系被告支付的日常家庭消费支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机票款2080元应从被告应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中扣除。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7000元及垫付的机票款2080元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00920元。被告未按约定如期支付房屋补偿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子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经计算被告逾期付款期限为16月(2018年6月26日-2019年10月2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30908元(100920元×4.75%×1.3倍÷12个月×16个月),在我们看来,原告孙谋与被告刘谋于2007年4月结婚,因男方家庭暴力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房屋财产全部归男方,离婚后男方给女方150000元,并约定150000元一至三年给付清,每年11月30日给付女方。这是合同明确规定的,对于原告来说诉讼请求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

【案例评析】

本案在庭审之前就进行了多次的调解,但都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调解失败,庭审中法官也就双方离婚协款项的多少进行调解,双方依旧达不成一致,后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离婚协议虽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对于双方之间的是具有约束力的。离婚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事项,另一方有权起诉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结语和建议】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不用公证了吗

1.是的,不是必须公证,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公证。

2.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4.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

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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