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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现实生活中,彩礼依然存在于各个地方之中,同时各个地方的彩礼金额都不一样,那么结婚离婚一年还彩礼吗?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今日律司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解决彩礼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是否成为合法夫妻拥有婚姻关系是判断彩礼返还的重要条件,发放彩礼后,未建立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退还彩礼;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退还(部分特殊情况除外);按习俗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退还。
(二)婚前彩礼只有离婚的情况才会考虑返还请求
发放彩礼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人要求返还发放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仍作为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的,法院准予离婚的,根据情况可以请求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判决不允许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当地确有婚前发放彩礼的习惯。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和经济较不发达地区,人们结婚往往是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这样的风俗,就谈不上发放彩礼的问题。
对不属于彩礼的、在男女交往期间进行的给付金如何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性质,由法院依法处理。
(四)应当区分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只有非主观意愿迫于压力与舆论才支付的彩礼可以考虑返还,完全自愿给付、无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无特殊规定一般不支持彩礼返还请求。
(五)赠送彩礼之后虽然登记结婚但是没有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可以支持返还彩礼。
申请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间互相扶助、共同生活的经验,实质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六)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应当作出广泛解释。
在实践中,发放彩礼并不是简单的男女双方之间的事,往往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往。对彩礼的给付人和受益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拟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应当包括各自的亲属。
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多付给女方老家,很少真正用于男女结婚,彩礼往往是全家人共同财产支付,也是全家人共同举债。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对提供者主体和接受者主体两者进行限制性解释,不利于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七)婚前补助使领取者生活困难。
这是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况。生活的困难有绝对的,也有相对的,绝对的困难是其生活不能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是发放彩礼导致生活前后差距拉大,相对于原有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司法解释的本意规定为前者的含义,即绝对困难。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权利受到侵害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因此,这种纠纷的起算存在以下情况。
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立即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绝返还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开始;双方提出婚姻申请的,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并计算诉讼时效。
要解决离婚时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首先,必须按照前文确认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
属于赠与的,属于无权要求返还的彩礼金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金。
法定离婚回礼的条件是:
(一)只有订婚聘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离婚回礼;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金的,应当退还。
(三)一方婚前支付礼金造成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的,应当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
离婚时如何回彩礼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结婚彩礼钱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所以大部分地区都保留着送结婚彩礼的风俗。所以确定如何处理离婚彩礼的返还才能解决很多问题,主要是因为农村收入不高。部分人结婚时给女方送彩礼的钱高达数万元,甚至借钱给女方送彩礼。
以上是今日律司的主编向你详细介绍了结婚一年离婚彩礼的返还吗?由此可见,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原则上离婚时不退还彩礼。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今日律司专业律师解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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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据此应认定赵某某于婚后将原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变卖,添置部分款项重新购置房屋属于经营行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赵某某名下90平方米房屋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应给付王某某该房屋价款一半。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就90平方米房屋向王某某给付80万元房价款的判项,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审判人员中曾经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婚前个人财、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婚姻当事人没有约定,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某某于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变卖个人婚前财产并从其婚前个人存款中添加部分款项购置房屋应视为一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即离婚时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要求分割,理应得到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赵某某购置一套90平方米房屋的目的是安置自己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赵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如果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即使投资经营行为用的是赵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于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该财产,则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将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安置其父母的行为视为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这种使用行为仅仅使得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由于其并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因此,即使该房屋日后自然升值,也不应当认为系生产经营性收益,而且,该房屋不属于赵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而第二种观点中将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视为投资经营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观点,也是不对的。
应当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赵某某购置讼争房屋的款项全部来源于其婚前财产的事实并无争议,只是王某某认为赵某某变卖其婚前所有的房屋,添加部分婚前存款购置的新房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此认为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某本人的观点错误,不能得到支持。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一方面,从赵某某购房的资金来源看,其以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加上从个人婚前存款中拿出的部分款项一起,购置了90平方米的楼房一套,是使用个人婚前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从其购置上述房屋的用途看,赵某某是为了安置自己因病需要照顾的父母,而不是进行投资经营。而且,至双方离婚时,赵某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并未出售、出租,因此没有也不可能取得了什么经营性收入。根据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精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赵某某离婚诉讼时房屋的评估价与其购房时房价之差认为是经营性收益的观点,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并使之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就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或者将其自然增值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也使得人们为了保有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敢正常使用上述财产,这样的裁判理念不符合现代民事立法鼓励充分发挥物的效用,鼓励正常的财产流转的基本精神。
本已协议离婚
房子留给前妻
双方好聚好散
但事后有点后悔
说好放弃的房产如今又想索回
已生效的协议是想撤回就能撤回的吗?
婚姻破裂协议离婚却因房子再起争端
李某国与陈某香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也并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022年7月,李某国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楼房系婚前所建,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陈某香的,现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重新确定归其所有。
法院:协议生效,驳回诉讼请求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国与陈某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前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的整体处置。
李某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陈某香办理了离婚手续,应当接受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李某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放弃案涉楼房归陈某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理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理协议,多伴有感情因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能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李某国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国的诉讼请求。
后李某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双方应如约履行承诺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
本案中,李某国与陈某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法官提醒,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合:CCTV今日说法、黔微普法
来源: 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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