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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本文对夫妻一方有不忠行为,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整合了最近几年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有不忠行为的典型案例及各地法院案例裁判规则,推送给读者阅读、参考。
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
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
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12.04
4.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范畴——何某诉赵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不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他人同居并生子,此不忠行为对夫妻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感情伤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调查过错方婚外与他人同居生子而支出的调查费,不在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5.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忠实于对方,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以一方对婚姻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3-31
6.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可请求损害赔偿——维某、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4-6-23
7.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婚内出轨并未提供确凿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程女士诉张先生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诉请离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方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无过错方可要求其配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3-5
8.离婚时以另一方嫖娼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诉龙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不和且分居已满2年,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嫖娼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婚姻内的过错行为,但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此夫妻一方以对方有嫖娼行为为由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2-10-1
夫妻离婚,
本来约好了孩子跟妈妈姓,
可爸爸又反悔了,
妈妈王女士于是诉至法院。
孩子到底该跟谁姓?
近日,
深圳市龙华区法院
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
2018年5月,王女士和宁先生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儿子小宁由王女士抚养,随同王女士生活,离婚一个月内儿子户口迁到王女士处,宁先生应配合办理。第五条约定离婚后,王女士有权将儿子改姓为随母亲姓。
王女士说,这之后宁先生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协助她办理儿子变更姓氏的手续。
2021年,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合法有效;请求判令宁先生配合王女士将被抚育人小宁的姓氏变更为王女士姓氏。
可宁先生却说,自己是在王女士家属威胁下,情急冲动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非他的本意。而且根据中国传统风俗应子随父姓,如果王女士愿意放弃抚养权,他愿意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宁先生主张系在王女士家属威胁下签订《离婚协议书》,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双方在2018年5月登记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及变更孩子的姓氏,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王女士要求宁先生协助办理儿子小宁变更姓氏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宁先生配合王女士将被抚养人小宁的姓氏变更为王女士姓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信息时报 记者 何小敏
来源: 西湖之声
说起中国革命史,有一个人物怎么也绕不过去,他就是王明!王明(1904——1974),原名陈绍禹,安徽省金寨县双石乡码头村人,1926年入党,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长江局书记。王明是28个半布尔什维克之一,在苏联中山大学、莫斯科大学及东方大学学习期间,声名鹊起,由于早期中国共产党是苏联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因此王明在共产国际中颇受重视。1931年王明回国后,打着“反对立三路线”的招牌,在共产国际东方部领导人米夫的支持下,掠夺了中央领导权,原本连中央委员都不是的王明,翻身一跃成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实际上他已经取代了当时的总书记向忠发,掌握了中共中央的实际权力。
从1931年初至1934年初,王明掌握中央实权的四年,给中国革命事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和损失,他掌握的临时中央,切实执行不切实际的教条主义,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对中央苏区根据地瞎指挥,极力排挤毛主席的正确领导。王明当政的四年,正是毛主席“落难”的四年。1934年王明再次去苏联后,博古、洛甫等还是忠实执行他的错误路线,王明在莫斯科遥控指挥中国革命,给中国革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1937年国共合作后,王明从苏联回国,刚刚要摆脱他危害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再次被他笼罩在阴影里。王明打着共产国际的招牌,以钦差大臣自居,以太上皇自诩,对中共中央发号施令。王明出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长江局书记后,在武汉与延安的中央背道而驰,继续危害中国革命。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中央决定撤销长江局,免去王明的长江局书记职务,王明这才彻底终止了对中国革命事业的危害。实际上,是共产国际抛弃了这位夸夸其谈、不切实际、没有任何实际斗争经验的毛头小子!中国革命选择了毛泽东,共产国际最终也选择了毛泽东。
六届六中全会后,王明担任中央统战部长、中央女子大学校长、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主任、中央委员等职务。中央没有抛弃他,毛主席也没有抛弃他。延安整风时,王明受到批评。1945年4月,六届七中全会形成的《中国共产党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王明的错误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和批判,宣告了王明路线在中国革命事业中的完全失败!王明表示对决议完全同意和拥护。七大召开,毛主席亲自提名王明担任中央委员,由此很多人想不通,毛主席挨个去做工作,他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去帮助王明的。建国前夕,王明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委员,新中国成立后,王明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政协全国委员。1950年初,王明担任中央法制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起草制定工作。王明沉寂多年后再次迎来了短暂的辉煌,他的才能和才气在主持制定这部法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王明为制定这部《婚姻法》积极工作,废寝忘食,带领工作人员审理、查找了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方面的条例、规定,参考了苏联、东欧等国家的婚姻法,并实地考察调研,研究了之前几千份的法院的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案例、统计材料、报刊材料等。一切准备工作做好后,王明胸有成竹,亲自口述,秘书李光灿记录,边述边改,连续口述了17个小时,于是,一部23000字的《婚姻法》初稿完成!
客观地讲,王明对这部《婚姻法》是认真的,是倾尽他心血的。他在任中央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时,在山西临县就着手准备各种材料,查阅了当时的大量的资料以及参考苏联的法律条例。王明的文字表达能力非常强,理论知识丰富,喜欢引经据典,做什么事都要找出依据。他主持制定的这部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用时之短,工作效率很高,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这部法律巨著,的确是非常不容易的。
《婚姻法》初稿历经41稿终于定稿。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中央法制委员会向大会作了起草《婚姻法》的报告,并提交了《婚姻法》草案,并向大会报告了这部法律的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大会通过了这部8章27条的新《婚姻法》,接着,毛主席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新《婚姻法》于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即时生效。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直到1980年才重新修改。
实际上,王明还有一项报告没有向大会提交,那是他实地调查研究中出现的一个插曲:建国初期,政局不稳,全国各地都在搜捕特务,农村有大量的民兵在不停的巡逻,他们在玉米地、山林中逮着了许多野合的男女,各地的村公所里都关满了这类人,对这些人怎么处理,问题最终反映到了王明这个法制委员会主任这里。王明也不知道怎么处理,他专门请教了苏联专家,苏联专家说:“这是道德范畴内的问题,不涉及法律,可以批评教育,不能用法律制裁。”王明这才如释重负。
建国初期,王明还有一个决定令人钦佩,那就是他的亲四叔陈云溪私藏枪支被人民政府逮捕,案件摆到了王明的办公桌上。原来,陈云溪解放前是国民党保安团团长,金寨解放后,他躲进大山中打游击,后被解放军围剿,陈云溪走投无路后投诚了,在缴械时私自留下了两支手枪,这次被发现,随即被逮捕。因为他是王明的四叔,地方公检法都感到不好办,所以才一路向上汇报,直到案子摆在了王明面前。一边是亲情,一边是法治,到底怎么办?王明也犯了难,经过两天艰难的思考,王明下了决心,决心维护法治的权威,他随即批示:依法处理!随后,陈云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公判后押赴刑场立即枪决。
司法调解 仲裁调解?司法调解 仲裁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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