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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01
继续写《李银河说爱情》这本书的书评。
我在看完这本书之后,觉得李银河老师是一个非常有趣味的人,她的很多观点都特别有新意,很多元化,也会更尊重个人意志的爱的平等性。
那么在婚姻里呢,李银河老师给现代女性的建议是:鼓励女性参加工作,有自己独立的收入,而不是把婚姻当作自己这辈子安身立命的途径,像买长期饭票一样。
在传统社会,女性生存的最大的意义就是结婚生子,用通俗的话来说,是注定了要嫁人的。结婚之后,女性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一般都会相夫教子。传统社会的女性很压抑,她没有自我,她也很难得到自己人生价值的实现,而更多是把自己这一生的幸福都放在嫁人身上。倘若嫁了个好男人,那么后半辈子就一定会幸福;若是没嫁的一个好男人,也就只能认命了。
但我们所生存的是一个现代社会,女性一定要改变自己的传统思想,你生存的意义不再是由结婚决定的,而且即便你结婚了,你也是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
在《李银河说爱情》这本书中,李银河老师还谈到几次婚姻法的修订,我们也不妨通过这几次婚姻法的修订,来探讨下女人的下半生的出路到底在何方?以及应该拥有一个怎样的择偶观?
02
《婚姻法》的几次修订会对我们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以下的一些关于《婚姻法》的几次修订,主要来源于《李银河说爱情》这本书第四讲“婚姻法的修订”。
李银河老师这本书中主要介绍了五次婚姻法的重要修订:第一个是1950年的《婚姻法》;第二个是1980年的《婚姻法》;第三个是2001年的《婚姻法》;第四个是2011年的《婚姻法》一个小的修订;第五个是2017年《婚姻法》的一个新的司法解释。
我们先来看1950年的《婚姻法》,这个《婚姻法》是新中国建立之后颁布的第一步法律,具有跨时代的革命意义。它的重心是对旧制度的批判,传递全新的观念,即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主张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主张男女平等。
而且这个新婚姻法的重点之一是“禁止重婚纳妾”。彻底改变了传统社会那一套“一夫多妻妾制”。准确的说,中国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就是从1950年这部《婚姻法》之后才实行的。
1980年的《婚姻法》旨在关于两点重要调整:一是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可以判决离婚。二是确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以前说离婚自由但是重在以调节为主,离婚还是相对比较难的。而在1980年之后,就相对容易了很多,考虑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有三个要点:第一是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在2001年的时候出现了很多“包二奶”、“养小三”的情况,所以法律专门做出了这种规定。
第二是强调保护女性,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增加了女权色彩,开始注重保护女性的权利。
第三个要点是在总则里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强调夫妻要遵守忠诚承诺。之所以对这一点特别强调,也主要是因为当时出现了大量婚内出轨的现象。
我还是建议很多女性在离婚的时候找相关的律师好好问一下,看怎么样才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对自己更有利。
2011年的《婚姻法》引起了很大公众争议,因为这一年的法律条款的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就是房屋归属权问题。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婚前买的房子算婚前财产,谁出钱买房,产权归属其个人,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当时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大家觉得损害了女性的利益,它从名义上看男女平等,但实际上对男方更有利。
以前不涉及到房子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房子是单位分配的,而到了2011年的时候房子已经成为了在家庭财产中比较大的一个财产,私人买房越来越多。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只要夫妻关系持续十年以上,离婚的时候夫妻各有一半的房产。但是在出现私人买房情况越来越多之后,这个显然不适用了。
李银河老师说,这个要这么来看待:它不是单方面的保护男性,只不过现在男方付首付的比例更大一些,所以看起来新规定好像对男方更有利。
但是现在买房,说句实话更多是父母出钱,小两口自己出钱的还是少。有的人会认为父母帮孩子结婚买房子很可能把一辈子的积蓄都搭进去,但是离婚时房子被分走一半,对于出钱买房子的父母来说是一个较大的损害。所以从这点来看,新的司法解释对这部分出钱的父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买房,还有就是写两个人的名字很重要,女人一定要权衡好了,不要只考虑爱情,要更理性一些。
这个婚姻法主要更新了对彩礼的司法解释。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返还彩礼。
第一种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是婚前给了彩礼,但是导致了给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的。
李银河老师还提到了给彩礼和买卖婚姻的区别。准确的来说,判定买卖婚姻的标准在于,如果彩礼是男方给到女方父母的钱,没有用在小两口身上,那它就属于买卖婚姻的性质了。
关于彩礼还是量力而行,不推崇高额彩礼,另外女方父母还是最好不要扣这个钱,最好能把这个钱给到自己女儿,这也算是对她的一种经济保障。
03
综合来看,有人会说好像每一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女性都不是特别有利,似乎让男性占了更多便宜。但事实上,以前在中国是一个男权的社会,男主外女主内,女人结婚以后就成了家庭主妇,一旦离婚会丧失经济来源,所以在财产分割跟住房分割上都要偏向女性。
而中国《婚姻法》的几次修订和几次司法解释,都是以男女平等,即双职工、双收入这样一项基本国情为基础。
这说明什么?新的中国《婚姻法》鼓励女性多参加工作,而不是像传统社会那样把婚姻当作自己安身立命的途径。女性不能再把婚姻当作自己的免费长期饭票,因为婚姻有可能是靠不住的,男人也是,你得为自己做打算,不要一味的为了婚姻牺牲,你也得在婚姻里想想自我。
从婚姻法的几次修订,谈女人下半生的出路在何方?
这是绝对不行的。因为婚姻不会给你提供永久的保障,能为你提供保障的是你自己。所以你不能让自己一结婚就失去自我,还做着“男人赚钱养你,你貌美如花”的梦。
不要说男人的感情易变,父母能养你一辈子吗?这也是不可能的。
女性一定要在婚姻中也实现自己的价值,你得有自己的兴趣点,你要有更多的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一味的为家庭为孩子牺牲,更不是一直围着老公转。
李银河老师说的一句话送给所有女性:
“你要去选择那些尊重妇女人格的男人,那些愿意承担家务的男人,那些愿意为女性在家庭中的巨大付出承担更多经济责任的男人,而不是那些让女人放弃自己的工作和独立收入专职伺候他的男人,也不是那些自己打一份工却让女人打两份工的男人。”
女性一定要转变自己的择偶观,在恋爱的时候好好跟一个男人相处,你要看他的内在是一个什么样的男人。如若靠不住,说句实在话倒不如不结婚,你要多努力养活自己,而不是指望着男人可以养你。
女人的家庭地位是靠自己工作有独立的收入挣来的,一定不要把自己全部都寄托在一个男人身上。那种把自己的一生都寄托在男人身上的,是传统社会女性的生活方式,而不是一个现代女性的生活方式。
女人要努力成为一个现代女性,你要提升和转变自己的择偶观,不要觉得嫁个好男人就什么都不用做了,你还是要有自己的独立收入和工作。一定要有自我和兴趣点,你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
女人的下半生的出路在何方?
确切的说不是婚姻,婚姻不过是一种生活方式,而是你努力实现自我的价值,你要有自己的事业和独立的收入,这样的话,即便是离婚了也没什么好怕的。
不要再指望依靠男人,同时婚前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同时在生育权上你也要有更大的自主权。转变自己的思维观念,让自己成为一个现代女性。
04
我们还是以《我的前半生》为例。
罗子君相信爱情相信陈俊生,然后成了一个全职太太,她什么都不做,家务活跟孩子有保姆雅琴帮忙,而她呢,只需要逛街买衣服买各种名牌的东西,喝喝下午茶。罗子君的生活过得很好,甚至她妈妈都说子群,“你一定要向你姐姐学习,看她嫁了一个那么好的男人”。
什么是好男人?难不成让你什么都不做,给你钱花就是好男人了吗?
我觉得不是,这也不是嫁得好,这样的婚姻只会把一个优秀的女人给养废掉。你什么都不做只靠别人养着,你会被养傻的,可能连最基本的思考都不用了。我们会发现,罗子君在这样的婚姻中也成了一个无知妇孺。
而当陈俊生出轨了,罗子君感觉整个天都塌了,她这才意识到,原来会变得,没有什么长久。罗子君感觉到很恐慌,甚至一度想轻生,她觉得婚姻是自己的全部,她宁愿自己缩在壳里不愿意从中走出来。
不要去指责为什么男人的心那么善变,而是你要问问自己,怎么就认定婚姻是牢靠的,怎么就那么愿意相信男人,怎么就什么都不做让自己跟个废物一样?
女人,你自己的权利和你的下半生不是靠男人给的,而是你要靠自己争取来的。你有了钱有了独立的收入你不用委曲求全,你什么都好办,也不会惧怕男人的出轨。要是男人变心,大不了离婚,反正自己也能过。
但若是你是一个家庭主妇,谁来保障你的权利?
改变自己的择偶观,注重在恋爱的时候多多观察一个男人,更在乎内在。他有没有房子有时候对你来说还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你有没有自己的。也不要傻傻的房子没有你的名字就出了装修款,人家的房子有自己的名字,你出了装修款以后要的回吗?
离婚之前一定要多咨询律师,你要仔细研读《离婚法》,看怎么样对自己更有利。你是可以靠自己生活的,一定要有这个意识。不要觉得没了婚姻就等于是失败的人生。离婚不要稀里糊涂的离,也不要冲动,而是要很理性,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女人你要变得很强,不要想着依附于男人,有跟你志同道合的男人就结婚,没有跟你志同道合的男人就单身。反正现在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不结婚也无妨。任何时候,不管你结婚与否,都要有能力养活自己,这是最主要的。
一个独立人格的人,就是她拥有独立的思想,同时拥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不会因为婚姻而发生变化。
望你能勇敢努力成为一个现代女性,而不是继续寄希望于男人身上,现代社会里,不要让自己成为一个传统女性。传统的女性,注定会命运掌握在他人手里。你要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你下半生的出路也在你手中。
这篇文是对《李银河说爱情》这本书中“婚姻法修订”的一个书评。
还是希望更多女性能意识到这一点,多努力提升自己,独立自主,不要一味的为家庭牺牲。
今日话题:你怎么看待五次婚姻法的修订,婚姻对女人而言,意味着什么?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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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IBAO;情感原创作者,写这个世界温暖的感情事。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也日益开放,不再像过去那样,认为离婚有如猛虎,如果有人离婚,整个家族都会引起骚乱,因为离婚就是一个家庭悲惨的代名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男女收入以及个性越来越独立,自我意识也越来越强,现在很多人开始对离婚持开放态度,不再认为离婚有多么的悲惨,反而有了更多的理解和尊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全国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如果用离婚对数除以结婚对数,可以得出离结婚比为43.86%,也就是说随便拉出10对夫妻就有4对多离婚,这个离婚数据是多么的惊人。
离婚不仅仅只是夫妻双方进行分离,更涉及一个家庭各个方面财产的分割,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造成两个家族最后感情的破裂,甚至变成仇人,这对子女的伤害将更加的巨大。
在今年的5月28日,有会议通过了最新的《民法典》,其中对婚姻法再次进行了完善,对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有哪些财产就算离婚也无法分割进行明确表示。这部最新的《民法典》将在明年的1月1号开始实施,根据《民法典》里面的新规定,离婚时有5类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第一类:继承的遗产
遗产的是否能进行分割最终的解释权还在被继承人这里,如果在被继承人的遗嘱里面没有明确表示遗产的归属问题,并且遗产是在婚姻期间继承的,这份遗产可以进行分割,但如果遗嘱里面明确指出了,遗产只是留给一方,那么这类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的。
比如小明的父母在生前辛苦了一辈子买了一套100平的房子,但由于小明不孝顺,父母生病时也不来看望,只有儿媳忙里忙外照顾老人,老人被儿媳的孝心感动,因此立下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把房子留给儿媳。这种情形下,房子就只能由儿媳继承,一旦小明和他媳妇离婚,房子也只属于他媳妇,不能进行分割的。
第二:宅基地不能进行分割
首先我们知道个人是没有宅基地拥有权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不属于个人,属于集体财产。即使父母也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子女即使能继承宅基地,也只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是子女都能继承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归集体所有,并且是跟房走的。举个例子:比如小明没有把户口迁到城市,这种情况下无论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子,小明是属于集体人员,都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如果小明把户口迁到了城市,这个时候小明已经不属于集体组织内的人了,小明是否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就看宅基地上是否建有房子了,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子,这样小明就在继承房子的同时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小明无法再对房子进行推倒重建,也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维修。但如果宅基地上没有父母建好的房子,小明就没有了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
但无论子女是否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子女要是离婚的话,宅基地都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因为宅基地本身不属于个人,只属于集体,因此在离婚时宅基地就不要再争了,使用权该属于谁就属于谁。
第三类:婚前房产
如今,房价居高不下,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可能就是房产,根据相关调整数据,中国家庭平均70%的资产在房产上。其实对于房产的分割,婚姻法里面明确规定两种情况:
01、房产如果是婚前全款买的,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法分割这份房产。
02、如果房产是婚前按揭买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后夫妻双方也只能分割还贷部分和房子的增值部分,而买房的首付还是属于个人的,不能进行分割。
个人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无论婚后还贷部分还是增值部分都是夫妻双方结婚后努力经营的结果,应该均分。但婚前财产笔者认为不能进行分割,因为婚前的财产毕竟是个人努力所得,如果也能进行分割,就给了一些人投机取巧的机会,会出现大量的以结婚为幌子的骗财行为。
第四: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不能分割
中国的父母可以说把一生的心血都给了子女,孩子还在上学就已经给孩子买好房子,等孩子以后结婚用。如果父母买房子时,把房子登记到子女名下,房子就是属于子女所有,即使父母双方离婚,因为房子属于子女,因此父母就不能进行分割。
第五:意外伤害所得赔偿
还有一种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那就是夫妻的一方因发生意外而获得的赔偿,比如:交通事故、工伤等等一些意外事故所得的赔偿。这类财产虽然也是婚姻内所获得财产,但这类财产不是夫妻双方努力所得,比较特殊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也不能进行分割。
总结:从最新的婚姻法中可以看出,婚姻法越来越重视保护个人财产。可以说无论谁如果靠自食其力,努力工作所得的财产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对那些光想靠别人生活,钻法律空子的人,不应该留任何机会。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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