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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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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0: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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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想给自己买套房 咋买才算个人财产

随着法制的越发健全,随着渐渐上天的房价,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越来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探究一下“婚后想给自己买套房咋买才算个人财产?”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婚后购置房屋,并不是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的。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在婚后购买房屋,都会遇到哪些情况,在不同的情况下,房产是怎样进行分割的。状况一:甲在婚前购置房屋并已经付清所有房款,后与乙结婚,遂在产证上加乙名。论房产的归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房产证,房产证是一个物权凭证。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房产的出资情况,所以甲在婚前买房,且独立付清所有房款,说明房屋的归属权是属于甲的,乙没有房屋的分割权。

但是,甲对房产证进行变更,加上了乙的名字,这就表示赠与,如果没有对房屋的份额进行相关的约定,则房产为双方共有财产,各拥有50%的产权。状况二:甲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在与乙结婚后购买房产。论房产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其实跟状况一的情况差不多,只是财产价值存在形态不同而已。所以,购房后若是房产证上登记为一方的名字,则离婚时另一方将无权分割;若是购房后房产证上的登记名为甲乙双方的名字,则视为甲对乙的赠与,此房屋为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状况三:甲乙夫妻双方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论房产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特别的书面约定,则无论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一方还是夫妻双方都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建议最好在房产证登记双方的名字,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状况四:甲在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甲乙共同还贷。论房产的归属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当房产登记在支付了首付款的甲名下时,在双方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将房产判定为登记方,未归还的贷款也作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处理。状况五: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论房产的归属问题。

关于父母赠与房屋有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和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两种情况。

首先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当房屋是在婚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则房产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房屋实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还有就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如果是在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话,原则上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在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话,原则上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在双方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房产证登记的是一方的名字,则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如果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双方名字,则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状况六:甲乙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产登记为甲名。论房产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如果婚后遭遇感情破裂等情况时,若登记方甲声称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否认乙的出资行为时,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行为,如果乙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有出资,则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为保证个人权益,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以上种种情况的列举,应该可以解答“婚后想给自己买套房咋买才算个人财产?”这一问题了吧。简言之,要想将婚后购买的房算作个人财产,一可以以父母的赠与的名义,产证登记为自己的名字,使房屋成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二是夫妻双方进行书面约定。

可参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后,小编再唠叨一句,关于房屋产权分割问题,一定是在有房屋产权证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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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婚房要注意的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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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婚房要注意的事项:

  1、对出资方的钱款划分清楚很重要;

  2、贷款买房后还贷款事项最好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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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婚前财产公证或事先协议很重要;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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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夫妻离婚,9类房产分割归属法律问题一览

超详细!夫妻离婚,9类房产分割归属法律问题一览!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转自:律脉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

超详细!夫妻离婚,9类房产分割归属法律问题一览!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仅仅是一个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是房产的出资情况,而非房产证的取得时间。即便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该房屋依然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2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穷流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房产证上登记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如何认定?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且通常与一方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办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屋,是否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并无定论,通常对此种情况的房屋归属问题极其谨慎。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认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双方名下,也不问房屋是贷款购买抑或全款购买。

但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

5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质疑:“难道每次还贷要保留存根和凭条?”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利用个人婚后工资还贷,还是利用双方婚后工资还贷,均属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本条规定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购房一方在婚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离婚后依然由该方偿还贷款。银行与购房方签订贷款合同时,考察的是购房一方的资信及其还款能力,继续由其偿还贷款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利益。

6

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仅仅对涉案的房屋进行分割,告知当事人针对债权债务纠纷另案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依照情理,在夫妻双方感情尚好的情况下,出资父母并不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有违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司法解释三”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将产权登记与房屋归属相挂钩,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认定该房产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公平原则。但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7

双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在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单凭夫或妻一方家庭的力量通常无力购房,双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提供资助,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父母的出资在婚姻法上如何界定?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这些问题引发了普遍的关注。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应认定该项出资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公众对此存有疑问,该项出资究竟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资的归属以出资时间作为标准:如果是婚前出资,原则上该出资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如果是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法官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9

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争议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归属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告知当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起诉。

(作者:北京延庆法院 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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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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