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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我们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都逃不过一个“婚丧嫁娶”。结婚,是很多人向往的一件事。两个人情浓意浓,在亲人朋友的见证下步入婚姻的殿堂,相信是很多人梦里都会很渴望的一件事。
但婚姻不只是一场仪式和两本证件,生活中婚姻意味着责任与付出,在法律层面上看,结婚登记是两个人本没有法律关系的人缔结法律关系的程序。
结婚的背后,也蕴含着很多法律知识。
而我国近几年离婚率的居高不下,也使得很多人对于婚姻中的法律规定更感兴趣。
就比如,最近很多人在问的:婚前财产不公证,婚后会转为共有吗?想要了解这一点,需要我们对于《民法典》中的婚姻财产方面有一些基本的了解。
(1)什么是夫妻财产
一般人会把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淆,其实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共同财产之外,还包含着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简称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这里可以看出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婚前财产不公证,依旧受《民法典》的保护,并不会像很多人想象中那样,因为婚姻的缔结而自然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务中,却经常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为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导致变为婚后财产。
这里可能还有人不理解,下面我们通过讲解一个案例来让大家明白这一情况。
(2)案例分析
1,案例概述:金某某诉白某某离婚案件
金某某是个“大龄剩男”,家里一直操心他的婚姻大事,在安排了一场场相亲后,结识了另一个“大龄剩女”白某某。
两人迫于家庭的压力,刚刚相识一个月就于2017年9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前,金某某拥有个人产权房屋一套。
2017年10月份,白某某以金某某的房屋距离自己上班过远为由,劝说金某某将房屋卖掉,重新在自己工作单位附近买一套房子。
金某某同意了,在卖出房屋获得56万元后,金某某又拿出个人婚前存款4万元,凑齐60万,在白某某工作单位附近购买一栋住宅。
办理该住宅产权登记手续时将金某某、白某某夫妻二人登记为共同产权人。
后白某某又相继提出其他过分要求,加之两人婚前接触不长,相互了解不到位,感情基础不牢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后金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金某某离婚,并主张和白某某的住宅为自己婚前个人所有,属于婚前财产;
白某某同意离婚,但对于该房屋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认为法院应当分割一半。
后经过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支持白某某的请求,将两人名下房屋进行分割。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定一审判决正确,驳回金某某上诉。
2,本案的争议和讨论
案件一经公布,引起社会面轩然大波。很多人认为,金某某是用自己婚前房屋变卖加之自己婚前财产4万元,凑在一起才买的住宅,女方白某某并没有出一分钱,最终却获得了住宅一半的产权,这是不可理喻的判决。
还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保护公民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只是婚前财产换了一个形式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这就是法律的漏洞。
剩下一部分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公正,符合《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且房屋已经登记为金某某、白某某共有,所有应当判决按照一半分割房产。
婚前财产虽然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也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比如《民法典》规定,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把婚前的住房、车辆等财产变卖购新,结果因为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从而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而根据民法的民事主体自主性,如果夫妻在婚前缔结协议,协议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自动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也是支持的。
这也是一种在不公证的情况下,婚后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的方式。
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维的转变以及经济在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未来关于婚姻中的财产问题的讨论是不可避免的。
我想之所以会有这方面的考虑,恰恰是公民自我意识的觉醒,法律也在倡导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
个体与个体之间缔结婚姻,本质上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从另一方面,当代人生活的快节奏,铸就了情感的缺失以及对于婚姻关系的漠视,这也是不正常的。
越来越多人开始算计枕边人,在财产方面的勾心斗角也使得爱情、亲情等字眼越发珍贵。而身为国家法律也需要在这中间逐步更新理论,立法者需要找到法与情之间的平衡,在引导整个社会价值观走向正轨的同时,也积极解决现实出现的各种问题。
2022年我国有41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这庞大的数量背后也让我们看到,婚姻带来的财产问题会转化为更多社会问题。这其中的一些法律知识是值得我们细细研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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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英与被告成某武、郭某亮、郭某宝、于某涛、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二、成某武、郭某亮、郭某宝、于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韩某英借款350000元,并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三、韩某英对于拍卖、变卖案涉抵押房产(房产证号:x-x,坐落于周村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层西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韩某英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照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韩某英向周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郭某亮于2021年11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执行人成某武与被执行人郭某亮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郭某玮及一女郭某丽。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经周村区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A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80564.5元;B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00000元。后周村区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对案涉两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A财险公司协助将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0元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即166666.67元付至周村区法院账户、通知B财险公司将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80564.5元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即26854.83元支付至周村区法院账户。2022年8月11日,案外人郭某丽、郭某玮,被执行人成某武对该部分共有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向周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在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分割。若共有人未达成协议时,应当通过析产诉讼或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处理,人民法院无权擅自分割。”
案件焦点
法院是否有权扣划保险公司应支付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 院 审 理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法院认为A财险公司、B财险公司分别应支付给郭某丽、郭某玮、成某武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00元和80564.5元,属于郭某丽、郭某玮、成某武的三人共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对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而在本案中,法院将应支付给郭某丽、成某武、郭某玮赔偿款中属于成某武的三分之一份额进行了扣划,实质是对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分割行为并非三申请人自愿协议为之,且债权人韩某英对此也不予认可,故该执行行为不当,对申请人请求立即停止执行行为,并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周村区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裁定撤销以上扣划措施。执行扣划措施依法解除后,因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三人仍未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为尽快实现债权,2022年10月1日,申请执行人韩某英作为原告,以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三人为被告,就该执行异议案件所涉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执行路径。
一、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认定。
第一,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按遗产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和专属性,即以自然人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但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自然人死亡这一事实获得,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被执行人遗产,不能按照遗产处理。
第二,本案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向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死者亲属为丧葬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根据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该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均享有请求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故本案中法院执行时对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等额分割、扣划属于执行不当。
二、本案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执行路径分析。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某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执行人成某武作为配偶,对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依法享有相应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共有财产执行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之间利益平衡,在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前,执行部门不能逾越权力边界,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若本案共有人成某武、郭某丽、郭某玮就分割共有财产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韩某英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成某武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因本案共有人不对该部分共有财产达成分割协议,本案确定并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程序途径适宜通过代位诉讼分割。申请执行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程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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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 周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来源:淄博周村法院
夫妻是由婚姻关系联结的利益共同体,夫妻共同财产便是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我国首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后。
而此后十年时间,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三部婚姻法进行了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处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最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关系的维护便变得越来越难,夫妻感情出现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结局也屡见不鲜。
离婚后夫妻之间因为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有了争执,而闹上法庭的案件几乎每一天都在发生。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刚结婚的年轻人,他们对于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的规定有了迫切了解的欲望。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指的是夫妻在自结婚之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合法财产,这笔财产就是的归属权是夫妻双方,并不是谁挣钱多就属于谁。但若是,夫妻双方之间有协议或是法律上有其他规定的要求除外。
而夫妻双方之间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那么我们是如何判断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其实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从财产的来源看:
一是夫妻双方工作中的薪资及奖金,另外还有劳务报酬。二是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收益包括投资的收益,三是比较不常见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综上所述,如果在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是证明,那将全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其次,是从取得财产的时间来看,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还存续,未出现分居等行为,这一期间取得的财产都算作是共同财产。
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关注的关于婚前买房的问题。若是一方在婚前已经用自己付的钱买了一套房,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这样的财产便不被视作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究其原因,婚前购房行为是在婚前发生的继承事件,是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但若是婚前一方是通过借款、按揭或是贷款等方式购买的房屋,对于债务的偿还是在婚后发生的,而且夫妻双方都进行了部分债务的偿还,此时的房产便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近些年来,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渐渐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也趋向于多样化。
除了像房屋、家具、存款等之类的财产之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财产,比如知识产权、股票、债券等之类的。
在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问题时,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议。
夫妻双方因为共有财产的分割纠纷不断。例如,2021年朱女士与被告张某之间的离婚案件,他们之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是由张某父母支付首付并偿还了部分贷款。
双方之间并未就房屋的归属问题作任何明确的约定,因此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此财产便是夫妻双方共有的。
从此案件可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上。
同时,法律条文也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是也可以向法院通过申请,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过要满足规定情形才可以:
比如,夫妻双方中若是有一方对共有财产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例如,隐藏、变卖、挥霍等或是对夫妻债务进行伪造。以上种种都被算作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的行为。
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要如实像法院进行申报,若不然的话很有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例如北京市某某区的人民法院处理过一起不同于以往的离婚案件。原告陈女士结婚后与丈夫刘某之间争吵矛盾不断,且陈女士多次受到刘某的语言侮辱及家庭暴力。
万般无奈之下,陈女士将丈夫告上了法院,人民法院也对此案件进行了受理,由于陈女士的丈夫刘某经营着多家公司,收入不菲。
她们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便成为了双方关注的焦点,其中有一个流程,便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申报。之所以有如此举动,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法律要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利。
也能最大程度来避免离婚诉讼当事人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不正当处理,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社会中,大多数人们心中还是保留着传统的思想,男性在外负责打拼,女性大多数还是待在了家庭的里边。
而女性步入婚姻后,要经历怀孕生子的特殊时期因此对妇女的保护权益的是非常重要的。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明确规定其实也体现在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法规表明,夫妻双方在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的期间,均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一个申报,而且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若是出现像上文中所提到那两种情形,离婚时一旦出现其中任何一种,夫妻双方中的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今年初刚刚实行的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也较之于民法典中有了最新的完善,体现在对离婚诉讼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义务的规定上。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变得更开化,离婚问题也更多的展现在的生活各处。
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也成为了大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其在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我国对于婚姻关系非常重视,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都是平等、和睦的。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民法典的颁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更大范围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同债务(婚姻法2020年新规定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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