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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什么?(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4 2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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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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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份额确定后的分割方式有哪两种?

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来联系删除,谢谢


编者按


我们平时所说的房产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分为继承和分割两个部分,一般情况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相等,但也有少分或多分、遗赠的情形,所以先要确定份额,在份额确定之后,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房产就转换成了继承人按份共有的财产。既然是按份共有,那么就很可能需要分割,小编今天就来与大家分享房产继承份额确定后的两种分割方式。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赵家四兄弟姐妹继承了乡下一栋祖屋,为了维持共有关系、留作纪念等原因决定只办理共有产权登记,但不进行分割。几年之后,赵小东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需要大额资金,能想的办法都想了,还是不够,这种情况,他就可以请求分割,此时,其他三姊妹都愿意购买他的份额,并约定他们三人继续按份共有,于是,赵东的的份额有其他三人受让均等的份额。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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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割方式


从《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来看,房产继承份额确定后的分割方式有两种实物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分割,而价款分割的前提是:难以实物分割或者因实物分割会减损房产的价值


温馨提示:1、实物分割,是指把房产分割成可以独立使用的几个部分,实践中,能够实物分割且不会减损房产价值的一搬针对的是分层的房产或几套打通的房产,而普通的单套房产(几房几厅)是不适合实物分割的。


2、折价补偿,一般是由该房产的居住使用的继承人对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作出折价补偿,而取得其他继承人房产分割的方式。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3、房产拍卖:是指拍卖机构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告房地产出售信息,通过竞拍人竞拍的方式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在继承案件中的房产拍卖一般是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这种情形存在于房产不能或不适合实物分割、各继承人谁也不愿意或不能够对其他继承人作出折价补偿时发生。


4、房产变卖:实践中,变卖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行变卖,比如委托中介或自行向他人出售;一种是委托拍卖机构出现一拍、二拍、三拍均流拍的情形,再由法院发布公告变卖进行变卖,这种方式当然是最不划算的。


所以,小编的建议是:不能或不适合实物分割的房产,也无法折价补偿的情况下,最好是变卖,可以委托中介变卖,也可以自行向亲戚、朋友、熟人变卖。


温馨提示:在变卖时,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继承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继承人或全部继承人同意可以决定卖或不卖、卖给谁、卖什么价位等。




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小编在这里想分享一个让人很心塞的真实案例,希望类似的案件尽量不要出现。


案例:梁女士的丈夫黄先生与姐姐黄女士的感情比较好,其父母去世时遗留一套六楼的楼梯楼房屋一直由梁女士一家三口居住,没有办理继承手续。黄女士自己有几套房产,曾口头表示过她愿意放弃继承,但未出具书面声明。


后来,黄先生身患癌症,行动不便,黄女士就将其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在这过程中姑嫂之间发生了矛盾,在黄先生去世后更是变得水火不容,原先梁女士的儿子小黄生还保持中立,继承纠纷发生之后,小黄生渐渐倒向了母亲,黄女士原本想将其份额赠与给侄子的心思也被彻底打消,到对簿公堂之后,黄女士还要求梁女士母子支付诉讼前一年至房屋腾空前的占有使用费。任凭法官、律师说什么双方都听不进去,都表示:“我信不过她,就算是委托中介,对方也不会配合,我就要法院来拍卖”,好吧,那就让法院拍卖吧。


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房产经二次流拍,黄女士有钱折价补偿对方,但她坚决不要该同房屋,不肯出钱。而梁女士想要房屋,但没钱补偿对方,眼看着就要进入第三次拍卖,梁女士的兄弟姐妹为其凑钱补偿给了黄女士,这样可以避免房产被他人拍走或再次流拍的可能。到此,案件才算了结,可谓是两败俱伤。


结语


能够参与继承的绝大多数是亲人(血亲或姻亲),正所谓情义无价,茫茫人海能遇见已是缘分,而能成为亲人则是更深的缘分,所以在继承房产分割时如果我们都能多念一些亲情、 多一些谅解和宽容, 那么骨肉亲情就会更浓,家庭就会更加和睦。




什么情况下婚内也可以分割财产?





课前提问


提到财产分割,大多数人会认为是离婚时才需要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在正常的婚姻生活中,应该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但事实上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割是指不离婚状态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婚姻中夫妻双方的状况和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夫妻一方是可以提出分割要求的,下面我们就来通过案例和法条来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婚内也可以进行财产分割。




举个栗子




李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女士称,二人婚后自己付首付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后自己长期负担家务、照顾家中老小,但丈夫李某却不顾家人反对一直进行大额炒股,多次投资失败后,李某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借高利贷,由于数额较大最终导致无力偿还。于是李某向王女士提出卖掉这套由王女士首付、由双方还贷款的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书面的《房产分配协议》,明确房屋出卖后由王女士享有三分之二房款,由李某享有三分之一房款。




但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后,李某没有兑现承诺,拒不将其中所获得150万元房款的事实和去向告知王女士,并且不顾王女士多次反对和抗议,继续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无奈之下,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房产分配协议》依法分割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官释法




本案中,首先可以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房款22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房屋变卖后的做法,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平等支配权,王女士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案件中王女士与李某所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以遵守。




因涉案房屋具有权利负担,出售房屋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系经双方同意,是对房款的再次约定,故应在扣除贷款后,对剩余售房款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最终判令李某给付王女士88万余元。






随堂笔记




1.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内可以申请财产分割的正当理由主要是对方当事人在婚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对方不同意支付治疗其具有扶养义务的人的医疗费。




2.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要提醒大家的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后,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仍应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3. 针对本文案例没有涉及到的情形(二)的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若夫妻一方自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患病一方可否请求分割财产?答案是肯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一方受到医治。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密云法院


编辑|雷若彤


每日一典 | 民法典解析·共有财产分割方法的规定

每日一典


  •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条解析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本条是对共有财产分割方法的规定。


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使分割顺利进行,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法律的原则。共有人分割共有物,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遵守约定的原则。共有人对相互间的共有关系有约定的,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其约定。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共有财产的分割直接涉及各共有人的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团结,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来处理。4.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不能因为对共有物的分割而减损物的价值。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实物分割有损价值的共有物,应采取其他方式分割。对于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应尽量照顾有此需要的共有人。


根据以上原则,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请求一旦提出,按份共有关系中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按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协商不成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较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如果没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则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处理。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共有关系消灭为前提。同样,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同时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分割共有财产时采取以下方式:1.实物分割。对共有财产,在不影响其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在各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应得的部分。实物分割是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方法。2.变价分割。指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时,将其变卖,所得价金由各共有人分别领取的分割方法。


3.作价补偿。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的应得部分作价补偿的分割方法。这种分割方式多适用于共有物为不可分割且有共有人愿意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的情况。


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各自取得其所分得部分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变成各共有人对原共有财产的各个部分的单独所有。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都应以其所得的财产,互负瑕疵担保责任。共有人之一分得的财产因其分割前的权利瑕疵而被第三人强制追索,或分得的财产本身有瑕疵,其所受的损失应由其他共有人按其所得财产的份额比例进行补偿。


每日一典


  • 《民法典》物权编 通则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条解析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本条是对共有财产分割方法的规定。


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使分割顺利进行,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法律的原则。共有人分割共有物,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2.遵守约定的原则。共有人对相互间的共有关系有约定的,分割共有财产时应遵守其约定。3.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共有财产的分割直接涉及各共有人的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团结,因此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来处理。4.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不能因为对共有物的分割而减损物的价值。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实物分割有损价值的共有物,应采取其他方式分割。对于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应尽量照顾有此需要的共有人。


根据以上原则,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请求一旦提出,按份共有关系中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按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协商不成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份额较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如果没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则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处理。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共有关系消灭为前提。同样,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同时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分割共有财产时采取以下方式:1.实物分割。对共有财产,在不影响其财产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在各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其应得的部分。实物分割是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方法。2.变价分割。指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时,将其变卖,所得价金由各共有人分别领取的分割方法。


3.作价补偿。指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得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的应得部分作价补偿的分割方法。这种分割方式多适用于共有物为不可分割且有共有人愿意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的情况。


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各自取得其所分得部分的所有权。由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变成各共有人对原共有财产的各个部分的单独所有。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都应以其所得的财产,互负瑕疵担保责任。共有人之一分得的财产因其分割前的权利瑕疵而被第三人强制追索,或分得的财产本身有瑕疵,其所受的损失应由其他共有人按其所得财产的份额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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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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