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网友私信给刘sir,问我刑事拘留了就一定是会犯罪了判刑吗,有没有意外的情况呢?之前咱们说了,什么是刑拘?刑事拘留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换句话说,经过法院审判有罪的才叫犯罪,审判前的都叫涉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被刑拘之后,然后无罪释放的呢?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如果说刑事拘留之后,如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或者法院无罪判决,就会被无罪释放。如果经侦查证明不构成犯罪的,或经法院判决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无罪释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释放有如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讯问时发现其不构成犯罪,均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很多人问了,如果说我被刑拘后来被无罪释放,那么我白白地在看守所里呆了那么多天,耽误了工作和生活,谁来补偿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拘后无罪释放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事件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面临坐牢等处罚结果。
一、哪些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有的人分不清什么是刑事处罚,什么是行政处罚,以为只要是做了不对的事情,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很明显法律中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显然不是这样。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说,初犯偷了辆普通自行车,情节是不至于直接判坐牢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不同的犯罪、犯罪的轻重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说的法定最高刑不是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的刑,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犯了故意杀人罪,综合他的各种犯罪情节,他可能会被判18年有期徒刑,但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所以要经过20年,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经过20年后,就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案发后,有人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论逃亡多少年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说的法定最高刑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经特赦的罪犯,他人不得就原犯罪事实再予追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也就是“不告不理”案例,有一些犯罪事实已经达到判刑标准,但由于受害人没有上诉的意愿,因此罪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若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实际会根据情形的不同,公安司法机关会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是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话,往往检察院还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我们发现,有些时候可能会认定构成犯罪,但最终却是不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通常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情形。而对于一些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控制、辨认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来讲,那应该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不负刑事责任之间,理应需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近日,某省A市B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甲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由德恒厦门办公室杨毅、黄静律师担任甲某的辩护人。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经过本所两位律师的有效辩护,公诉机关在发回重审阶段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最终以“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9年底,公安机关对甲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甲某出于诈骗的故意,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向乙某(化名)借款1300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家人偿还债务,最终导致无法还款,造成乙某资金损失1300万元。检察院认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达1300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0年6月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对甲某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辩护过程:
分析卷宗及案件事实,确定无罪辩护思路
律师团队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发现该案涉案主体关系复杂、案件细节庞杂、在案证据疑点重重。由于案发时间久远,有利证据难以取得甚至灭失,且存在着无法还原完整案件事实等诸多问题,给本案带来极大的辩护难度。但团队经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后仍然坚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甲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审法院、市检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团队根据一审判决书及补充证据,有针对性地调整辩护重点,于二审开庭之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及市检察院阐明本案存在的“六大疑点”,并通过绘制思维导图,更为直观地向法官、检察官论证分析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甲某构罪的辩护逻辑,最终获得二审法院及市检察院的支持。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建议二审法庭发回重审。
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撤诉,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发回重审阶段,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补充侦查,律师团队就补充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在审理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认为经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证明甲某构罪。庭审结束后,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自移送起诉至今近三年,数次开庭,多次补充证据,卷宗近40册,将近万页。辩护律师在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形成逻辑分明、思路清晰的辩护意见,并运用可视化的方式向法官和检察官呈现辩护逻辑,最终本案得以成功辩护。
合伙人介绍:
杨毅,德恒厦门办公室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具有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先后代理各类案件数百件。曾代理多起案件获得无罪或者不起诉。
黄静,德恒厦门办公室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专注于刑事辩护及争议解决法律业务,向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综合法律服务经验。
近日,某省A市B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甲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由德恒厦门办公室杨毅、黄静律师担任甲某的辩护人。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经过本所两位律师的有效辩护,公诉机关在发回重审阶段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最终以“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9年底,公安机关对甲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甲某出于诈骗的故意,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向乙某(化名)借款1300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家人偿还债务,最终导致无法还款,造成乙某资金损失1300万元。检察院认为,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额达1300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0年6月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对甲某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辩护过程:
分析卷宗及案件事实,确定无罪辩护思路
律师团队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发现该案涉案主体关系复杂、案件细节庞杂、在案证据疑点重重。由于案发时间久远,有利证据难以取得甚至灭失,且存在着无法还原完整案件事实等诸多问题,给本案带来极大的辩护难度。但团队经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后仍然坚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甲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审法院、市检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团队根据一审判决书及补充证据,有针对性地调整辩护重点,于二审开庭之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及市检察院阐明本案存在的“六大疑点”,并通过绘制思维导图,更为直观地向法官、检察官论证分析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甲某构罪的辩护逻辑,最终获得二审法院及市检察院的支持。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建议二审法庭发回重审。
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撤诉,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发回重审阶段,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补充侦查,律师团队就补充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在审理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认为经补充侦查,在案证据仍无法证明甲某构罪。庭审结束后,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自移送起诉至今近三年,数次开庭,多次补充证据,卷宗近40册,将近万页。辩护律师在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形成逻辑分明、思路清晰的辩护意见,并运用可视化的方式向法官和检察官呈现辩护逻辑,最终本案得以成功辩护。
合伙人介绍:
杨毅,德恒厦门办公室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具有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先后代理各类案件数百件。曾代理多起案件获得无罪或者不起诉。
黄静,德恒厦门办公室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专注于刑事辩护及争议解决法律业务,向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争议解决与综合法律服务经验。
审判结束后无罪释放会影响以后的判决吗为什么(看守所无罪释放的几率)
试用期结束后被辞退有补偿吗(领导想辞退你的前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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