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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该怎么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算是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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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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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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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白人】已婚者与人同居,或生下孩子如何认定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初审 | 雷 蕾


复审 | 王宏志


终审 | 唐国强



【每日普法】“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什么区别?

问: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可见,构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该如何界定?

很多读友咨询在《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有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可以判决离婚,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该如果界定?特别是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该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重婚是刑法罪名。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


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是事实上的重婚。


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重婚,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只与他人婚外同居,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表现形式上有重合之处,区分较为困难。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两者之间最大区别。


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必须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两者构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事实上的重婚触犯刑法,需负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很多读友咨询在《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有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可以判决离婚,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该如果界定?特别是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该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重婚是刑法罪名。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


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是事实上的重婚。


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重婚,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只与他人婚外同居,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表现形式上有重合之处,区分较为困难。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两者之间最大区别。


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必须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两者构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事实上的重婚触犯刑法,需负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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