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侦破《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被拐骗案引发关注 法律人士分析称
生父母谅解不影响追究收买人刑责
近日,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被拐骗案引发持续关注。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在拐卖孙海洋之子孙卓的同年,还拐卖了另一个男孩符建涛。目前,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外,孙卓的“养母”及符建涛的“养父母”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媒体报道,对于“养父母”的态度,两个男孩的亲生父母内心极为纠结。如符建涛的生母被问及能否谅解“养父母”时,其一度表示,“对‘养父母’觉得无法谅解,一定要让‘养家’知道买卖孩子的后果”,后来又表示“仍痛恨,为了孩子不再追究”。
没有买卖,就不会有那么多伤害。如果“养父母”明知孩子是被拐卖儿童仍然收买,那么法律该如何惩处?还有很多网友担心,生父母无奈之下的谅解,是否会让涉嫌犯罪的“养父母”逃脱法律制裁?
近日,多位法律人士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明知是被拐儿童而收买,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应该称“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这属于公诉案件,收买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而生父母的谅解有助于收买人在刑罚上从宽从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拐骗,收买助长了拐骗行为,给被拐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说,“即使被拐儿童的生父母表示不追究收买人责任,国家也会追究,因为这是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
就谅解问题,吴旭梦解释说,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可以单方面给收买人出具谅解书,也可以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只要出具了谅解书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都可以起到法定的量刑从轻处罚的作用。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辉说,生父母不追究收买人责任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但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检察机关提出宽缓量刑建议的重要考量因素,也能够让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王艳辉进一步分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还有一些网友提出疑问:很多拐卖案件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10多年甚至几十年了,是否过了追诉期呢?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陈丽天说,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确认追诉时效的关键,是看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是行为犯还是持续犯。如果是行为犯,收买行为一结束就既遂,有追诉期限;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属于持续犯,该犯罪行为是一种持续的状态,就不存在超过追诉期之说。”吴旭梦告诉记者。
对于本案中一些网友关注的收买人被取保候审、今后是否会被判处缓刑的问题,王艳辉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是否获缓刑,法院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是否较轻、有无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等因素。”王艳辉说。
吴旭梦认为,本案中,收买人是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获缓刑的,因为他们满足取保候审和获缓刑的条件,按照刑法规定,收买人没有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虐待,也没有阻碍解救,加之获得生父母谅解,可以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判拘役、管制或缓刑。
对于将收买人称之为“养父母”的做法,王艳辉表示反对,理由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谓的‘养父母’和被拐的孩子之间是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在法律上应该称之为‘涉嫌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的嫌疑人’。同样,‘养家’这个词也不合适,如果都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更谈不上收养家庭了。”王艳辉说。
在网上针对该案的评论中,“法律对收买人处罚太轻”的观点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有不少人提出“买拐同罪”的观点。
王艳辉也认同处罚太轻的观点。她说,拐卖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对收买者最高量刑仅3年,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的,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对收买方产生震慑。建议完善立法加强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买方市场,罪罚相当,买卖同罪。
“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应当修改身份信息,脱离买方家庭。”王艳辉说。
“对收买行为进行刑事打击,是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有效方法。”在陈丽天看来,群众痛恨拐卖行为,希望加大对收买人的处罚力度,可以理解,但一味提高刑罚力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前,我国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刑罚设置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
陈丽天说,要解决拐卖儿童屡禁不止的问题,还是应该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在强化打击的同时,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改变一些人“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观念,提高公众的儿童安全防护意识,并推动全面建立DNA数据库,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要加大对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有关收养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大家了解到收养孩子必须走合法的程序,收买是违法犯罪行为。”吴旭梦说,同时要严厉打击地下贩卖婴儿出生证明等黑色产业链,推广防拐卖的电子版出生证明等,多措并举遏制和减少拐卖儿童行为。(记者韩丹东 实习生关楚瑜)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正式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说明国家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2019年3月5日两会上人大代表张宝艳提出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鉴于社会舆论和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关部门有必要及时完善关于此类犯罪量刑标准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相关的司法案例、核心问题、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及统计分析。同时从发布情况、拐卖对象和刑期刑种三个方面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各界人士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对合行为;“买卖”同罪;共同犯罪;居间介绍
一、罪名及刑罚变更沿革
拐卖妇女、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名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拐卖人口罪,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发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针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的情形规定:“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991年9月4日发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犯罪分子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罪名到刑罚做了大幅度修正:第一,确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将以出卖为目而实施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归为绑架罪;第二,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三,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限额罚金制改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无限额罚金制。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97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修改加强了对收买者的惩罚力度,有利于从源头治理,遏制拐卖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对于收买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法定刑情节予以区分,突出了对于儿童保护力度的加强,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人保护的重视。[2]2019年3月5日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
二、司法案例数据统计分析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一方面需要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更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有力支撑。本报告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总体分布情况以及重大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拐卖对象、刑期刑种三个方面进行数据(数据截至2019年3月27日)分析。
(一)司法案例数据发布情况
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我们通过案由检索,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有1.5万余例(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罪1.4万余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900多例),数量可观。本部分从审理年份、审结程序、法院级别、地域分布、文书类型维度,对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案件特点进行分析。
1.审理年份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拐卖妇女、儿童罪正式确立,新增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案件数最早分别从1998年和2000年开始。1998年至2008年,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较少,分别有60例、3例。2008年至2017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2016年达到最高,有3016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2017年达到最高,有229例。在2013年至2014年间,增长幅度最大,2014年的犯罪数量分别是2013年的5倍、3倍多。从2016年到数据统计截止日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数均逐年下降。
2.审理程序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涉及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和其他审理程序。从已公开的司法案例文书看:
(1)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其他程序比重最大,有4978例,总占比35%;其次是执行案件,有4646例,总占比33%;一审案件有3514例,总占比25%;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案件的比重最小,分别为983例、11例、3例,总占比之和为7%。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一审案件比重最大,有607例,总占比65%。其次是二审案件,有139例,总占比15%;其他程序案件有102例,总占比11%。再审和执行的比重最小,分别为1例和84例,总占比之和为9%。
3.法院级别
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的法院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1)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最多,有10029例,总占比72%;其次是基层人民法院,有3431例,总占比25%;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分别是223例、204例和9例,总占比之和为3%。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最多,有603例,总占比65%;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有297例,总占比32%;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分别是21例和9例,总占比之和为3%。
4.地域分布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不作统计)均发生过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其中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
(1)河南省、山东省、云南省、福建省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多发地,案件数均在1000例以上,河南省的案件数最多,高达2041例,总占比为15%;其次是山东省、云南省和福建省,分别为1800例、1681例和1107例,总占比分别为13%、12%和8%。四川省、河北省、安徽省、广东省、江苏省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在500-1000例。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及上海市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较少,均在50例以下,其中西藏自治区最少,仅有6例。
(2)河南省、山东省、安徽省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多发地,案件数均在100例以上,河南省的案件数最多,高达152例,总占比16%;其次是山东省和安徽省,分别为115例、和113例,总占比均为12%。福建省、河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在40-100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数较少,均在10例以下,海南省仅有1例。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未检索到北京市、黑龙江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数据。
5.文书类型
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涉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其他文书。
(1)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裁定书最多,有10346例,总占比73%;其次是判决书有3580例,总占比25%;决定书和其他文书数据最少,分别是8例,201例,总占比之和为2%。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判决书最多,有617例,总占比66%;其次是裁定书有309例,总占比33%;决定书和其他文书最少,均是4例,总占比之和为1%。
(二)重大典型案例数据分析
为了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研究深度和广度,本部分我们立足“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选取了典型案例和重要案例,共计72例,进一步从发布情况、拐卖对象、刑期刑种三个方面对此类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
1.发布情况
本次选取的72例重大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7例典型案例,占比24%。最早于2011年开始发布关于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的典型案例,发布年份和数量不固定。2011年、2012年每年各有3例;2015年有10例;2017年有1例。从发布的月份来看,全部集中上半年,分别在2月、3月、5月、6月。公安部最早于2009年开始发布关于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件的典型案例,至今共发布了5例,总占比为7%。权威出版物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司法案例有50例,占比69%,其中人民司法·案例49例,占比68%,其他出版物1例,占比1%。
2.拐卖对象
本次选取的72例重大典型案例中,拐卖对象仅为妇女的有22例,占比为31%,涉及中国籍17例,占比23%;国籍不明3例,占比5%;外籍2例,占比3%。拐卖对象仅为儿童的有50例,占比69%。由以上数据可知,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的被害人主要是儿童和中国籍妇女。
3.刑期刑种
本次选取的72例重大典型案件中,单人犯罪的有22例,共同犯罪的有50例。
(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涉及单人犯罪的刑种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免于刑罚和刑罚不明。其中有期徒刑的数据最多,有12例,占比55%。有期徒刑中涉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8例,占比36%;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例,占比1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1例,占比5%。其次是死刑,有5例,占比23%。无期徒刑和刑罚不明的各有2例,占比之和为18%,免于刑罚的数据最少,为1例,占比4%。
(2)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涉及共同犯罪的被告达194人,刑种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刑罚不明。被判有期徒刑的被告有142人,占比73%。其中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66人,占比3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有55人,占比2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21人,占比11%。其次,被判死刑的被告有22人,占比11%。被判无期徒刑和刑罚不明的被告人数最少,各有15人,占比之和为16%。
由以上数据分析可知,我国对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的量刑处罚较低,大多数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重要裁判规则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主要有新检索、结果中检索、高级检索及智能检索等检索功能,可进行精准、模糊、同篇、同段、同句检索;并且左侧设聚类筛选功能,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用户的需求。本报告精选了33例重要案例,并对案件的基本信息、典型意义及要点提示等内容进行了编辑提炼,供大家参考查阅。
(一)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17例)
【典型意义】当前,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下,采取绑架、抢夺、偷盗、拐骗等手段控制儿童后进行贩卖的案件明显下降。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历来坚持从严惩治的方针。其中,偷盗、强抢、拐骗儿童予以出卖,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对被拐儿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痛苦,在社会上易引发恐慌情绪,危害极大,更是从严惩治的重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1-03-24)
案例标题
关键词
要点提示
邵长胜拐卖妇女案【CLI.C.367778】
拐骗;非法占有;数罪并罚
被告人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肖远德、肖远富等拐卖儿童案【CLI.C.367779】
偷盗幼儿;贩卖;共同犯罪
多个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偷盗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蔡顺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CLI.C.367781】
收买;阻碍解救;刑事责任
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并用转移被害人的方法阻碍解救,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儿童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2-05-30)
案例标题
关键词
要点提示
李凤英等拐卖儿童案【CLI.C.2875007】
收买;婴幼儿;转手贩卖
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
【CLI.C.1333018】
抚养;巨额财产;亲生子女
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CLI.C.2875008】
摧残虐待;阻碍解救;从轻处罚
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被告人对所收买的儿童没有摧残、虐待,公安机关解救时亦未进行阻碍,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5-02-12)
案例标题
关键词
要点提示
刘某强迫卖淫及收买被拐卖妇女案【CLI.C.61467892】
强迫卖淫;收买;数罪并罚
被告人采用胁迫还钱等手段多次强迫妇女卖淫,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且迫使其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应数罪并罚。
孙同山、张祖斌等18名被告人拐卖儿童案
【CLI.C.61752719】
伙同他人;强抢贩卖;居间介绍
行为人伙同其他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贩卖或居间介绍儿童贩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5-02-27)
案例标题
关键词
要点提示
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案【CLI.C.4247261】
非法利益;坦白认罪;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归案后坦白认罪,但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马守庆拐卖儿童案
【CLI.C.4247262】
出卖;犯罪情节;主犯
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37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孙同山拐卖儿童案
【CLI.C.4247263】
居间介绍;立功;从轻处罚
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贩卖儿童7人,强抢儿童并贩卖7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邢小强拐卖儿童案
【CLI.C.4247264】
非法获利;居间介绍;主犯
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王宁宁拐卖儿童案
【CLI.C.4247265】
收养;拐骗婴儿;非法盈利
被告人以收养为名,将从亲生父母处骗来的婴儿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杨恩光、李文建等拐卖妇女案
【CLI.C.4247266】
暴力胁迫;共同犯罪;累犯;从重处罚
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绑架妇女后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
李侠拐卖儿童、孙泽伟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CLI.C.4247271】
偷盗幼儿;发帖送养;拐卖
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CLI.C.4247273】
非法限制;精神疾病;非法拘禁
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其自由,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应依法并罚。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7-06-01)
案例标题
关键词
要点提示
被告人余镇、高敏拐卖儿童、被告人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CLI.C.9633718】
非法获利;居间介绍;共同犯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思美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2.公安部发布的典型案例(5例)
【典型意义】自2009年4月9日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按照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警力、多策并举,向拐卖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为适应“互联网 打拐”的时代要求,2016年5月以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一期、二期、三期先后上线运行,形成了警民携手、警企合作、警媒合作共同防范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良性互动。
公安部公布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09-05-08)
案例名称
要点提示
江苏丰县公安局破获两起拐卖儿童案
【CLI.C.60477086】
多地警方协助解救被拐儿童。
山东菏泽市、滨州市公安局破获两起拐卖儿童案
【CLI.C.60477776】
警方通过群众举报和互联网论坛贴文的方式,警民携手、警媒合作,解救被拐儿童。
广东东莞公安机关迅速侦破“2009·4·23”拐卖儿童案
【CLI.C.60478737】
因个人债务问题,多次踩点拐卖贩卖儿童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广东河源公安机关打掉一拐卖犯罪案
【CLI.C.60479402】
警民携手解救被拐卖儿童。
河南信阳市破获母子被拐案
【CLI.C.60484203】
通过被害人家属求助,警方侦查解救被拐妇女和儿童。
(二)重要案例
1.参阅案例
案例名称
关键词
要点提示
惠军虎等拐卖儿童案
【CLI.C.3245119】
亲生子女;盈利目的;主观故意
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同时存在收取一定数额金钱和拒绝抚养的双重行为,但在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关键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判断其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卖还是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非其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主观故意。
2.经典案例
案例名称
关键词
要点提示
付绍贵等拐卖儿童案
【CLI.C.8272859】
取保候审;如实供述;自首
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从自首的实质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并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自首。
董小勇拐卖儿童案
【CLI.C.11503931】
亲生子女;减轻处罚;法定刑
出卖亲生子女,符合拐卖儿童罪法定构成要件的,应依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出卖亲生子女者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蔡明占、杨秀花拐卖儿童案——民间送养与构成拐卖儿童罪、遗弃罪的界定
【CLI.C.8650534】
非法获利;共同犯罪;从轻处罚
将自己的孩子出卖给他人抚养,并收取对方巨额钱财的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拐卖儿童罪。
王献光等拐卖儿童案
【CLI.C.2113184】
共同犯罪;居间介绍;从重处罚
在网络环境下,以出卖为目的发布送养亲生子女的信息及明知是出卖儿童而居间介绍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孙崇树等拐卖妇女案
【CLI.C.45833】
共同犯罪;主犯;从轻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多名妇女且分工合作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需确认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主要作用量刑处罚。
李宗华拐卖儿童案
【CLI.C.820244】
获利目的;偷盗婴儿;依法惩处
以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儿,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杨胜勇故意伤害、拐卖儿童案
【CLI.C.733】
暴力绑架;情节恶劣;牟取非法利益
以出卖儿童牟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儿童将他人打伤致死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阮氏定、郑丰荣、阮氏水、农氏菊拐卖妇女、儿童案
【CLI.C.6364】
收买贩卖;共同犯罪;主犯;立功;从轻处罚
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中转妇女、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有立功情节的可减轻从轻处罚。
杨定等拐卖儿童案
【CLI.C.6740】
非法利益;共同犯罪;积极退赃
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系从犯,且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梁文顺等人拐卖妇女案
【CLI.C.6658】
假释期;共同犯罪;主犯
以出卖为目的,大肆进行拐骗,出卖妇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行为人曾因拐卖人口罪,二次被判处刑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继续进行拐卖妇女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
四、结 语
通过对“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涉及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刑事案件的调研发现,此类刑事案件数量近年来总体呈下降趋势。研究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案例特征、裁判规则有助于快速分析此类案件在审判、量刑、定罪处罚等方面的特点。但是,针对此类犯罪学界中仍存在众多疑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罪与非罪的界定。由于缺乏强制解救被害儿童的法律依据及可供执行的实施细则,携带儿童进行沿街乞讨的行为无法从其行为直接认定是否违法,在罪与非罪之间存在界定的难题。公安机关和社会救助部门想要强制解救乞讨儿童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保护对象的范围过窄。我国现有刑法规定拐卖、收买犯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儿童,未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青少年纳为保护的对象。这一规定显然有违平等保护原则,与立法要求不符。实践中,男性青少年法益受到侵害却无明文规定而无法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被害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也不应忽视对男性青少年的保护。
第三,量刑标准是否提高至死刑及买卖是否同罪。学者张远煌认为“总则规定‘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死刑适用总标准,立法意义在于:为死刑罪名的设立确定一个范围,即确定哪些类型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然而,这种设立只能以不同类别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质的不同为划分依据,总标准本身并没有这种区分功能。”[3]
【注释】
本报告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事案件的研究范围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按“案由”检索的数据,数据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
[1]田甜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研究》[D],山东大学,2017年。
[2]牟雪岩 :《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D],郑州大学法学院,2018 年。
[3]张远煌:《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及其弥补方法》,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文章
近日,“毒贩母亲”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河南郑州一名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长期代购一款名为氯巴占的药物,用于孩子的罕见病治疗。然而在国内,该药物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
今年7月,其代购群的群主“铁马冰河”要了李芳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李芳,李芳再将包裹转寄给该代购。随后,李芳被警方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1月23日,李芳收到了郑州市中牟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虽然检方决定不起诉,但李芳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同,她在社交媒体发文说:“这是一个我说不出来什么感觉的结果,只能用纠结来形容。恳切希望以后我们这个群体能有合法的用药途径。”
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就此事采访了当事人李芳及相关专业人士。
患儿母亲:代购是获取药品的主要渠道
对于自己被认定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结果,李芳认为,她和警方、检方最大的分歧是事件定性问题,她认为该药品和毒品有根本性区别,同时也担心判决结果会影响孩子能否继续用药。李芳表示,转寄包裹是出于病友群体之间的互帮互助,并未从中谋利,氯巴占也仅用作孩子的治疗药物。目前,李芳正在准备申诉的相关材料。
李芳告诉记者,除氯巴占之外,国内买不到的其它药品也会通过代购来购买。对于这些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并不稳定的“代购”是主要购药渠道。
李芳表示,这件事发生以后,希望社会能给予罕见病群体更多的关爱。同时希望这件事成为一个契机,迎来用药困境的改善。
专家:应完善罕见病患者药品供给渠道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震告诉记者,精神类药品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由于该类药品具有成瘾性,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对这类药品管制严格
康震表示,各个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制都非常严格,此类药品不应在市场上随意流通。患者及其家属之所以能够通过海外代购获得药品,是因为药品管理渠道不同。从满足罕见病患者的需求来说,应在国家层面建立专用绿色通道,由医院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从国外直接采购药品。
△氯巴占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表示,不了解法律规定并不是逃避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理由。
王岳认为,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另一方面也要关心罕见疾病患者的需求,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入手,建立一个兜底性的绿色通道采购机制,由政府出面进行采购,然后按照合理的价格销售给罕见病患者,解决药物可及性问题。
本文
总台记者/王娴
近日,“毒贩母亲”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河南郑州一名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长期代购一款名为氯巴占的药物,用于孩子的罕见病治疗。然而在国内,该药物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
今年7月,其代购群的群主“铁马冰河”要了李芳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李芳,李芳再将包裹转寄给该代购。随后,李芳被警方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1月23日,李芳收到了郑州市中牟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虽然检方决定不起诉,但李芳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同,她在社交媒体发文说:“这是一个我说不出来什么感觉的结果,只能用纠结来形容。恳切希望以后我们这个群体能有合法的用药途径。”
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就此事采访了当事人李芳及相关专业人士。
患儿母亲:代购是获取药品的主要渠道
对于自己被认定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结果,李芳认为,她和警方、检方最大的分歧是事件定性问题,她认为该药品和毒品有根本性区别,同时也担心判决结果会影响孩子能否继续用药。李芳表示,转寄包裹是出于病友群体之间的互帮互助,并未从中谋利,氯巴占也仅用作孩子的治疗药物。目前,李芳正在准备申诉的相关材料。
李芳告诉记者,除氯巴占之外,国内买不到的其它药品也会通过代购来购买。对于这些罕见病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并不稳定的“代购”是主要购药渠道。
李芳表示,这件事发生以后,希望社会能给予罕见病群体更多的关爱。同时希望这件事成为一个契机,迎来用药困境的改善。
专家:应完善罕见病患者药品供给渠道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执业药师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康震告诉记者,精神类药品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由于该类药品具有成瘾性,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对这类药品管制严格
康震表示,各个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制都非常严格,此类药品不应在市场上随意流通。患者及其家属之所以能够通过海外代购获得药品,是因为药品管理渠道不同。从满足罕见病患者的需求来说,应在国家层面建立专用绿色通道,由医院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从国外直接采购药品。
△氯巴占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表示,不了解法律规定并不是逃避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理由。
王岳认为,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法律,另一方面也要关心罕见疾病患者的需求,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入手,建立一个兜底性的绿色通道采购机制,由政府出面进行采购,然后按照合理的价格销售给罕见病患者,解决药物可及性问题。
本文
总台记者/王娴
1460/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会通知家人吗(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出来后有没有可能几天又进去了)
醉驾取保候审期间能去外地吗(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外地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