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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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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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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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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刑?马虎不得】消费者权益日,“3.15”特别关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不刑?马虎不得


(二)消费者权益日,“3.15”特别关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九原区人民检察院特别策划


弘扬法治精神 维护公平正义


FACTS OF THE CASE


案件事实


2015年1月,被告人黄某在明知食用过量亚硝酸盐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自己的经验在双某镇涌泉村3组自己家中用亚硝酸盐水腌制鸭珺肝,后将腌制好的鸭珺肝交由被告人李某销售。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使用亚硝酸盐腌制鸭珺肝且食用过量亚硝酸盐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方某镇某市场内的卤制品销售摊点销售被告人黄某制作的鸭珺肝。


2015年9月15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销售点销售的卤制鸭珺肝进行抽样,并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送检的鸭珺肝亚硝酸盐含量为1235mg/kg,不符合亚硝酸盐残留量≤30mg/kg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对该案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和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的鸭珺肝残留的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最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LEGAL ANALYSIS


法律分析


01


被告人黄某、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危害了社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02


黄某、李某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被适用缓刑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的规定,黄某、李某可以被宣告禁止令。


PROMPT BY THE PROSECUTOR


检察官提示


1.做生意以诚为本,以信立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马虎不得,桑野就耕父,荷锄随牧童,良好的质量是服务客户的基础,是创造品牌的前提;


2.制假、售假看似节省成本,提高效益,实则竭泽而渔,饮鸠止渴,一纸禁令会让行为人丧失继续从业的能力;


3.传统工艺、经验做法不是免责的事由,与时俱进才是对消费者的负责,才是对自己的负责。


马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马某辉、李某义、马某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门源县青石嘴镇李某义伙同马某辉、马某博父子二人在青石嘴镇附近村庄,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牛羊运到承租的彩钢房进行简易加工冷冻。同年11月26日,马某辉、李某义、马某博将收购并加工冷冻的牛胴体1991斤、牛肉380斤、羊肚92斤、羊心23斤通过物流运回河北家中,以每斤15元的价格向大厂县大厂镇东环路“小味鲜鱼馆”出售,得款4340元。经鉴定,涉案物品均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结果:2020年6月,门源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马某辉、李某义、马某博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马某辉、李某义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马某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确认马某辉、马某博于刑满释放后一年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28933元,李某义于刑满释放后一年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4467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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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食盐不含碘仍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某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从柳某某(另案处理)的某干菜调料店,以每袋60元的价格,分两次购进8袋散装盐(每袋50公斤)。赵某某在明知其购买盐不合格的情况下,以每袋9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焦某某2袋、刘某某1袋、某“鲜面条店”5袋。被告人焦某某购买后,用于其开设的早餐店制作包子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后,用于其开设的“刘记牛肉汤馆“做菜销售给顾客食用。当年7月至8月,某县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分别在刘某某的“刘记牛肉汤馆”依法当场查扣剩余不合格盐产品40公斤,在焦某某的早餐店依法当场查扣剩余不合格盐产品13公斤。后经检测中心检测,依法查扣的盐产品中不含碘离子。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不加碘的食盐,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购买、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并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245元;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490元;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某年3月至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从柳某某(另案处理)的某干菜调料店,以每袋60元的价格,分两次购进8袋散装盐(每袋50公斤)。赵某某在明知其购买盐不合格的情况下,以每袋9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焦某某2袋、刘某某1袋、某“鲜面条店”5袋。被告人焦某某购买后,用于其开设的早餐店制作包子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后,用于其开设的“刘记牛肉汤馆“做菜销售给顾客食用。当年7月至8月,某县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分别在刘某某的“刘记牛肉汤馆”依法当场查扣剩余不合格盐产品40公斤,在焦某某的早餐店依法当场查扣剩余不合格盐产品13公斤。后经检测中心检测,依法查扣的盐产品中不含碘离子。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不加碘的食盐,被告人刘某某、焦某某购买、使用无碘盐加工食品并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245元;被告人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490元;禁止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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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0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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