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达到人民法院判准离婚的有哪些法定条件?另外,一方的复员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普通离婚案件若是出现了上述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判准离婚的。“军婚”则不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复员费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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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高某与李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李某在当地一家公司上班。二人于1999年结婚,2001年高某在执行任务时受伤,身体落下残疾。刚结婚时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9月,双方在协商后决定离婚。协商中,夫妻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异议,但就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双方争议的重点集中在高某婚后个人所得的部分财产上:一套婚后由高某父母出资给他们购买的婚房;高某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将来复员后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和军人住房补贴等这些特殊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与李某已结婚多年,只要是二人婚后所得,无论是婚后高某父母给他们购买的婚房,还是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特殊财产,都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房是由高某父母出资所买;伤残补助、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等为特殊财产,是基于高某特定的军人身份所获得,这些都应该属于高某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高某婚后财产组成比较复杂,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高某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军人所获的住房补贴等,在离婚时应区别对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军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是军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军人一方,婚后所能获得的财产,不仅包括工资等一般性的收入,还包括基于军人特定的身份所能获得的特殊财产。因此,在军人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其构成的复杂性。
我国婚姻法对于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规定非常明确,即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婚后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又列举了例外的情形,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婚后个人财产。此后的司法解释,对军婚中的财产作出进一步的规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所有。可见,婚后取得财产可以归配偶一方所有。在旧婚姻法中,曾确立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制度。但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这一制度已不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问题也予以明确,婚姻法所确定的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高某与李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其婚后的收入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部分也不会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第一种观点不正确。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人,夸大了作为军人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厘清军人婚后财产之间的异同。首先,高某夫妇婚后父母出资所购买的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高某父母购房时的真实意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也表明,高某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只有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高某的除外,都应认定为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二人等分。其次,高某将来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也须全面考虑。因为其既涉及高某个人所有财产,又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来计算,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婚前与离婚后的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存续期间的部分为夫妻共同共有,只有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分割。
同时,还应注意,高某离婚时虽然尚未复员或自主择业,但不意味李某丧失对这笔费用主张分割的权利。该权利为期待权,无论高某何时复员或转业时,李某都可请求分割该笔费用。至于住房补贴,根据军队内部的相关规定,虽然要计入军人一方个人账户,但这并不表明住房补贴等属于军人婚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军人婚后的住房补贴与一般公民婚姻中的住房补贴一样,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高某婚后所获得的财产,既有归个人所有的部分,也有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部分,还有一部分财产则须依据夫妻存续的时间按一定标准分配。所以,第二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高某与李某二人军婚中的财产关系,较一般婚姻关系更为复杂。对于高某婚后个人所得财产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具体来看,婚后高某父母给他们购买的婚房,要按照购房时父母的真实意思来判断,除了明确赠与高某的以外,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高某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婚前与离婚后的复员费等一次费用,应为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此外,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住房补贴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由夫妻等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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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离婚后需要协商的就是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要是军人离婚的话,在财产分割方面是怎么处理的?此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又该归谁呢?
网友咨询:军人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我丈夫是一名军人,现在我们要离婚,有一个5岁的孩子,孩子归我,请问抚养费怎么算?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肖礼军律师解答:
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共同财产。
肖礼军律师补充:
军人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一) 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
(二)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其他不宜同子女生活情形(患重病等等)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肖礼军律师补充: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处理
(一)军人财产的内容: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二)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分配: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三)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二00一年之前从事公安工作,其后一直从事律师事务。现系湖北省律协金融法律专委会委员。先后代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约六百余件。为人正直、经验丰富、敢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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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审判的,并没有特殊的法规条例。
(二)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其他不宜同子女生活情形(患重病等等)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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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财产的内容: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二)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分配: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三)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二00一年之前从事公安工作,其后一直从事律师事务。现系湖北省律协金融法律专委会委员。先后代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约六百余件。为人正直、经验丰富、敢于挑战⋯
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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