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民商事实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1、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确认。
关于欠条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 欠条并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欠”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据仅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它实际上是对双方过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据出具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同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
还有观点认为, 因债务人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又产生了新的债务,故欠款条是对新债务的确认。
另有观点认为, 关于欠条的性质应区分其出具的时间进行确认。一般而言,欠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但欠条的出具有不同的情形:
一种情形是在债务已届清偿期的情形下出具欠条,该情形下,欠条是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并未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虽签订了合同,或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履行义务(如给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等义务)的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为证明该交易关系的存在,债务人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形下,欠条应认定为是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明,此时,出具欠条的事实,并不表明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不同:
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情形下,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已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故诉讼时效起算。债务人依债权人的要求而出具欠条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故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在履行期限未届满义务的情形下,因债权人尚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故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当然,债务人出具欠条的行为也不具有诉讼时效起算的效力,更谈不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了。
我们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2、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1)在履行期限未届满情形下,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该情形下,欠条作为形成债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明。因为,在该情形下,卖方交付货物后,因债务人给付货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债务人未立即支付货款并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故在收取货物同时,买方立即出具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欠条时,只是作为双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关系的一种证明,而非诉讼时效起算的起算点,更谈不上是诉讼时效中断了。
(2)合同已届履行期限后出具欠条的情形。 该情形下,欠条是作为债务人对其所欠债务的确认,其未定履行期限,表明其未有还款承诺,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中断。
(3)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
我们认为,应区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能够确定买受方应在出卖方交货同时支付货款的情形。 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在卖方交货同时买方支付货款,则在交货当时,应出卖人的要求,买受人出具未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或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在收货同时支付货款,买受人在收货同时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第二,能够确定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期限(第一种情形除外)情形。 该情形下,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补充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可以认定一确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则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前(包括出卖方交货的同时),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不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如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买受人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应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第三,不能确认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形 。 如果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则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但应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则此时,在出卖方交付货物同时,买受方出具没有还款期限欠条的行为,不能适用〔1994)3号批复的规定。
手写欠条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间的计算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之后的三年,也即在借款关系建立之初,该借条虽然具有司法效力,但是却不能主张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若是在三年的有效期届满之后,借款者没有向对方提出偿还的请求,此时借条就会归于无效。
一、手写欠条有效期是多久?
欠条属于一种经济纠纷,它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意思就是说向法院申请权利的保护的有效期限是三年。换一句话说,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款,如果对方没有在约定了的还款日期之内还款的话。
如果你们之间并没有约定好确定的还款日期,那么你最好要经常要求对方还款,而且你要注意重要的一点,你最好找一个证人证明你向他催过款,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只有这样才可以往后推延诉讼时效。而且这样的话,也是一个证据,如果他借钱不还,你想要到法院去起诉他的话。
二、欠条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
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二)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三)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三、按照一般的经验,欠条只要包括了欠款双方的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
规范的欠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写清楚欠款人和债权人的法定全名。
(二)写清楚欠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欠款时间期限,包括欠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欠款期限。
(四)写清楚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利息总额。
(五)应写清楚欠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欠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四、规范的欠条范本:
欠 条
今A因xxx欠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约定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还清,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6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欠款人:A(签字、手印、签章)
在现实生活找那个,若是遇到他人向自己借款,为了防止对方不偿还,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格式书写借条。此借条之中需要约定对方需要偿还的期限,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年就是该借条发挥效力的时间了,若是三年的期限届满,债权人没有主张要求偿还,此时可能并不能追回借款。
民法典: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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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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