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主观方面证据
(1)相关物证书证。如:伪造、擅自制造、倒卖的发票,伪造、擅自制造发票所使用的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等防伪专用品,伪造、擅自制造发票所使用的印刷设备、印刷胶片,伪造的发票监制章等;
(2)相关的证人证言。如:目击人、发票销售人、发票购买人等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犯罪的动机、目的等。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通过上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口供,并结合客观方面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倒卖非法制造发票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包括:非法制造的发票,印刷发票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的发票,或者虽经批准私自超量、超范围印制的发票;
(2)非法制造发票所使用的防伪专用品,如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荧光油墨及其他专用品等;
(3)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发票的工具和物品,包括印刷设备、印刷胶片、印刷铅版等;对擅自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应收集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并对相关的印刷设备、工具等物证进行拍照固定;
(4)查获并固定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调查核实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经过、结果,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价格、数量等;
(6)涉案共犯、知情人等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有关事实及具体过程;
(7)如果存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现场,应进行现场勘查并拍照固定;
(8)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其他证据,如录音、视频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一、刑法对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1、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要结合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份数、票面面额进行认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买卖属于什么案件
非法经营罪属于刑事案件。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解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正式施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
修订前《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对比修订前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原来“票面金额”标准调至50万元以上,在发票份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票面金额的要求,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之一。
那么,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对现有非法出售发票罪案件有哪方面的影响呢?
一、票面金额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票面金额”标准从40万元以上调整至50万元以上。
那么,非法出售发票罪票面金额调整至50万元以上,对现有非法出售发票罪案件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期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对于尚未审结的非法出售发票罪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发票份数加票面金额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修改了将非法出售发票罪原“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的标准增加了票面金额的要求,不仅要求发票份数要达到100份以上,而且要求涉案发票的票面金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这使得追诉标准更加合理。例如: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面额分为:贰角五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共5种。张三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普通发票500份,按每份发票金额为10元计算,那么,这500份发票的票面金额累计仅有5000元,与票面金额5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差100倍。如果仅以虚开发票的份数而不需要金额的要求,可能导致存在非法出售发票99份,票面金额累计达到49万元不构成犯罪,而非法出售发票101份,票面金额累计1010元却构成犯罪的尴尬局面。
1.1.案例:管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1〕Z26号)
1.3.简要案情:管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创业路A大厦外路边,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2053张,经海淀区国税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不起诉。
上述管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中,管某某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2053张,按面额10元每张计算,其金额也仅为20530元,本案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如果按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则尚未达到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非法获利数额
非法获利数额是新增加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增加“非法获利数额”作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体现了从严打击发票犯罪的态势。例如:在原来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非法出售发票的票面金额未达到40万元或者非法出售的发票份数未达到100份的,则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修订后,即使非法出售发票的票面金额未达到50万元,或者未满足发票份数加票面金额的要求,但非法获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则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非法出售发票罪律师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解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正式施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
修订前《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说、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对比修订前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原来“票面金额”标准调至50万元以上,在发票份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票面金额的要求,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之一。
那么,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调整,对现有非法出售发票罪案件有哪方面的影响呢?
一、票面金额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将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票面金额”标准从40万元以上调整至50万元以上。
那么,非法出售发票罪票面金额调整至50万元以上,对现有非法出售发票罪案件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期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对于尚未审结的非法出售发票罪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发票份数加票面金额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修改了将非法出售发票罪原“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的标准增加了票面金额的要求,不仅要求发票份数要达到100份以上,而且要求涉案发票的票面金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这使得追诉标准更加合理。例如: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面额分为:贰角五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共5种。张三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普通发票500份,按每份发票金额为10元计算,那么,这500份发票的票面金额累计仅有5000元,与票面金额5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差100倍。如果仅以虚开发票的份数而不需要金额的要求,可能导致存在非法出售发票99份,票面金额累计达到49万元不构成犯罪,而非法出售发票101份,票面金额累计1010元却构成犯罪的尴尬局面。
1.1.案例:管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1〕Z26号)
1.3.简要案情:管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创业路A大厦外路边,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2053张,经海淀区国税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不起诉。
上述管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中,管某某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2053张,按面额10元每张计算,其金额也仅为20530元,本案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如果按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则尚未达到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非法获利数额
非法获利数额是新增加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增加“非法获利数额”作为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体现了从严打击发票犯罪的态势。例如:在原来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况下,非法出售发票的票面金额未达到40万元或者非法出售的发票份数未达到100份的,则不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修订后,即使非法出售发票的票面金额未达到50万元,或者未满足发票份数加票面金额的要求,但非法获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则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追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非法出售发票罪律师 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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