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在外打工养家的吕燕,带着父母怒气冲冲直奔婆家,走进那个曾经是自己婚房的家,吕燕抡起铁锤对着电脑、电视、家具一顿砸。
砸完还不解气,吕燕从柜子里翻出结婚时候娘家陪嫁的被子、衣物,扔到院子里,吕燕父亲点上了一把火。
吕燕的公公见状,扑通一声跪在媳妇儿面前,祈求原谅,求她不要再闹了。
赶来围观的邻居们不明所以,看到公公跪求的场面,邻居们七嘴八舌议论开了。
有人指责吕燕不该如此,有事儿干嘛不能好好说,能逼着老公公当众下跪,这样的儿媳妇谁家敢要?有的人窃窃私语,能让儿媳妇娘家打上门来,一定是婆家做了什么对不起儿媳妇的事情。
到底是咋回事儿呢?众人听完吕燕的诉说,看看吕燕婆婆的表现,本来还打算劝架的邻居们纷纷转身离去,甚至有人直言,没有一把火把这家烧了都算是吕燕娘家有理智涵养好了。
吕燕和丈夫都是农村的,婆家有自建的二层小楼,吕燕的婚房就在这里。
婚后,吕燕一直在外打工养家,一天,吕艳收到了来自丈夫的离婚起诉书。正当她一头雾水,和丈夫沟通时,恰巧有亲戚发给她两张照片,一张是一个婴儿,一张是婆婆在医院照顾一个产妇。
照片虽然拍的模糊,但仔细观察,婴儿脸型和丈夫如出一辙,吕燕心存怀疑,难道老公要求离婚是因为这个产妇和婴儿?
吕燕回到婆家,婚房房间里墙上挂着的结婚照片不见了,只找到了空空的相框。衣柜里没有一件自己的东西,给人的感觉是家里没有女主人一样。
吕燕回到娘家,把所有事情和父母和盘托出,看到女儿手机里那两张照片,吕燕父母决定要为女儿撑腰,于是,就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
面对吕燕父母的质问,吕燕婆婆对于照片上的女人和婴儿起初是躲躲闪闪,只说是看对方可怜,才去医院照顾的,可这话谁又能信呢?
这个女人到底是谁?她和吕燕的丈夫到底有没有关系?随着交谈的深入,婆婆说出了这么一句话:你回来我还是欢迎的。
对于吕燕提出的医院的那个女人和孩子,婆婆话里话外有着维护,什么孩子是无辜的,什么女人刚生完孩子也很可怜,可对于自己儿子所做的错事,婆婆却绝口不提,反而还承认了那孩子是她孙子。
之前吕燕只是怀疑,当从婆婆嘴里得到确认那一刻,吕燕的心还是很痛。她痛恨老公的背叛,痛恨婆家所有人,明明大家都知道这件事,却没有一个人告诉她,直到女人生下了孩子,老公提出了离婚。
吕燕想起了婚房里,家具都还是很新的,可没有一点自己的影子,原来,这一切都是老公谋划好的,自己在外拼命打工养家,可老公却营造了一个自己单身没孩子的假象,在家里过起了有老婆有孩子的日子。
这俩人的婚姻肯定是走到头了,摊上背叛自己的老公本就很可怜,又摊上极力维护小三母子的婆婆,这日子还怎么可能继续过呢?
有人说,支持吕燕去法院起诉,告老公重婚罪,可事实上,认定重婚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这么简单。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这里有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吕燕的丈夫需要和小三结婚,这里的结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领取了结婚证,显然,他们并没有领证,第二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吕燕的丈夫适用于这一种。
但是,问题又出现了,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部分能转化为公诉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有个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吕燕要起诉丈夫犯重婚罪,那就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丈夫重婚。说实话,这个证据并不容易取得。
有人说,他们孩子都生了,直接做亲子鉴定就好,现实问题在于,这只能证明丈夫和小三生了孩子,而不能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你可能又要说,不同居怎么生孩子,这话没错,但现在没有“非法同居”这一说了,如果他们说我们只是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或者就是男的偶尔出轨,那就不能定义为重婚罪。
曾经有过类似案例,一女的吴某上法院起诉,告丈夫叶某和小三李某生了两个孩子,犯了重婚罪。法院审理认定了以下事实,叶某确实和小三李某前后生了两个孩子,甚至李某曾带其中一个孩子到叶某老家拜访,并披麻戴孝为叶某父亲送葬。李某也曾到叶某出租的店面收取租金。这在我们看来是罪证确凿铁板钉钉了吧?结果呢,法院驳回了吴某对丈夫和小三重婚罪的起诉。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因就是那俩人声称自己是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生子。相关法律人士给出的解释是吴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叶某、李某有非婚生子的事实,未能提交证实叶某、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回到吕燕这件事情上来,大概率到了最后,忙活一场也就落个丈夫婚内出轨的结果。丈夫顶多算是婚姻过错方,在离婚案件审理的时候,尽量保护吕燕合法权利不被侵害。
所以啊,有些事情感觉很无奈,对于吕燕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找个律师,打离婚官司吧,输了婚姻,别再输了官司,又输了人生。#我在头条对她说#
茫茫人海中,两个人能牵手组建家庭,真的不容易,请忠于婚姻,忠于家庭吧。随意释放荷尔蒙的结果,对谁都不好。
(事件案例
以案说法:老公出轨并婚外生子,我该怎么办
以王佳诉陈一离婚案为例解析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当夫妻缘分走到尽头,离婚成了彼此放过的唯一选择。财产分割问题是夫妻离婚时最主要的矛盾纠纷之一。今天,我们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181号《民事判决书》为例,解析夫妻离婚时产生的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佳与陈一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小佳(现已成年),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婚后先后购置了3套商品房、2辆车、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若干,婚姻生活幸福美满。
但好景不长,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陈一和王佳因为生活琐事陷入无尽争吵。陈一指责王佳生女后不愿意再生育,怨恨王佳在2009年明明已经怀孕的情况下还是私自堕胎,导致他们一直没有儿子。王佳埋怨陈一不顾家,经常夜不归宿,自己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家里、养育女儿。
2011年的一次偶然机会,王佳知悉陈一出轨的事实,陈一自2010年开始和李冰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王佳和陈一大吵一架,在陈一道歉和保证断绝与李冰关系的情况下,王佳选择隐忍和原谅。
2015年,王佳在身边朋友提醒下,知悉陈一不仅未与李冰断绝关系,他们在2012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陈小冰,王佳愤怒绝望到极致,但看着才刚刚上中学的女儿陈小佳,王佳再一次抑制住想要离婚的心,对陈一出轨并婚外生子的事情装作不知,和陈一维持表面的婚姻。
2020年8月,王佳与陈一的女儿陈小佳赴美国留学,王佳将手中股票套现20万元,兑换成美元支付给陈小佳作为其留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10月,王佳发现陈一有多笔不正常重大支出,陈一在短时间内分别向陈一父母转账40万元、向李冰转账70万元。至此,王佳明白,双方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再不做离婚准备的话,自己最后可能一无所有。
2020年11月,王佳聘请专业律师开始为离婚做准备,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王佳查询清楚了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情况、陈一婚内重大财产隐匿转移等情况,并将这些材料固定成书面证据。2021年2月,王佳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佳的诉讼主张为: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王佳与陈一离婚;2、王佳与陈一各承担婚生女陈小佳留学期间一半的学费与生活费;3、陈一向王佳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4、按照王佳70%、陈一30%的比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陈一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同时提出以下主张:1、陈小佳年满18岁,资助其完成学业不是陈一的法定义务;2、向李冰支付的70万元是一次性支付私生子陈小冰10年的抚养费、向陈一父母支付40万元是还借款,均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2号房是陈一父母单独赠予陈一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陈一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过程中贡献较大,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采取王佳50%、陈一50%的比例分配;5、陈一在2019年向案外人莫小红借款200万元,截止目前,尚余120万元未归还,陈一主张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王佳应当负担一半。
二、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佳与陈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重大财产购置、财产支配以及负债等情况如下:
(一)财产情况
(1)商品房共3套。其中1号房登记在王佳名下,价值约1200万元;2号房登记在陈一名下,价值约480万元;3号房登记在王佳名下,价值约340万元。
(2)车共2辆。其中,1号车登记在陈一名下,价值约40万元;2号车登记在王佳名下,价值约20万元。
(3)王佳名下银行存款尚有现金20万元。
(4)王佳名下尚有中信证券公司账户价值3000元的股票。
(二)负债情况 (存疑)
陈一陈述,2019年时陈一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莫小红借款200万元,后陈一自行还款80万元,截止本案第一次庭审时,陈一尚欠案外人莫小红120万元。
(三)重大财产支配情况
(1)王佳名下中信证券公司账户原有股票价值20余万元,2020年7月,王佳将股票套现20万元,全部支付给王佳与陈一的婚生女陈小佳。
(2)陈一于2020年10月分两笔向案外人李冰转账支付70万元。
(3)陈一在2020年10月期间分两笔向案外人陈某、郭某(陈某、郭某系陈一父母亲)共转账支付4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王佳与陈一于2002年生育一女陈小佳,现年19岁,陈小佳于2020年8月赴美留学,一年学费、生活费合计约20万元。
(2)陈一于2010年开始与案外人李冰发生婚外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生育一子陈小冰,陈小冰目前8岁,由李冰进行抚养。
三、法院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1、准予王佳与陈一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王佳70%、陈一30%的比例进行分配,判决1号房、1号车归陈一所有,2号房、3号房、2号车归王佳所有,陈一另外向王佳补偿675万元;
3、陈一向王佳支付2万元过错损害赔偿金;
4、驳回王佳其他诉讼请求。
四、郭小律说法
(一)王佳与陈一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条款同时规定了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陈一与案外人李冰长期保持婚外情且存在婚外生子等情形,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构成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夫妻离婚法定条件。现王佳、陈一均表示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二)陈一是否应当负担婚生女陈小佳留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本案中陈小佳已经成年,且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资助其完成学业不是王佳与陈一的法定义务。陈小佳作为成年人,其有能力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赚取留学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
王佳选择继续资助陈小佳完成学业,是其自愿行为,符合中国目前绝大多数父母继续资助大学子女完成学业的国情,王佳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爱老扶幼的传统美德,固然值得肯定和赞誉。但法律确实没有规定父母有义务对成年子女完成大学学业承担相应责任,陈一的行为在道德上固然有所争议,但无法在法律上过多苛责。
(三)2号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五种类型,分别是:(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五种类型,分别是:(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本案中,王佳与陈一名下的三套房、两辆车、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均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且王佳与陈一并未签订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财产协议,故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一并予以分割。
陈一主张2号房是其父母单独赠予其个人的,但没有举示书面的单方赠予合同,不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的构成要件,故还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一并分割。
(四)陈一主张其欠案外人莫小红的借款12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陈一主张其欠莫小红120万元债务,所欠债务巨大,明显不符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规模,且陈一也未能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的具体明目,且案外人莫小红也未参与本案庭审。该笔借款的借期、利率和归还情况均难以在本案中查清,故本案不适宜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一主张的涉及莫小红的借款如确实存在,建议莫小红在另案中起诉处理,如果在另案中能证明该笔款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在另案中要求王佳共同进行偿还。
(五)王佳、陈一对婚内财产的重大支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1、王佳向婚生女陈小佳转账20万元不构成转移共同财产
王佳与陈一的婚生女陈小佳于2020年8月开始在国外留学,同一时间,王佳将其名下中国证劵公司账户股票套现20万元,并转款支付给陈小佳。整个股票套现、支付给陈小佳的过程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考虑到陈小佳留学客观情况,陈小佳确有较大资金需求,王佳该笔款项支出不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2、陈一向李冰转账70万元、向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构成转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陈一对非婚生子陈小冰确实抚养义务,但是一次性支付10年的抚养费,不符合一般抚养费支付的方式与频率,不符合常情常理,陈一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其次,王佳对陈小冰并没有抚养义务,陈一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再次,陈一向李冰支付此笔70万元时间(2020年10月)距本案发生时间(2021年2月)仅三个多月,陈一此笔款项的支付有明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
陈一主张其向其父母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是借款,但未举示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且陈一向其父母转账40万元,与向其情人李冰转账70万元均发生在2020年10月,距本案发生时间仅3个多月,在如此短时间内多次向与陈一单方具有亲密关系的人转移大额财产,体现陈一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陈一向李冰转账70万元与向陈某、郭某转账40万元均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对这一部分被转移的财产,陈一应当对王佳进行补偿。
(六)陈一是否应该支付王佳离婚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陈一与案外人李冰长期保持婚外情且存在婚外生子情形是导致陈一与王佳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陈一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王佳有权要求陈一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
(七)王佳、陈一在对共同财产分割时的比例分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陈一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出轨并婚外生子是导致其与王佳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王佳作为离婚中的女方、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在对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当向王佳倾斜。且本案中,陈一还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陈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五、小结
婚姻不只是简单的两性关系,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既然签订了婚姻的契约,夫妻就应当秉承契约精神,对彼此、对家庭、对子女负责。就算夫妻缘分确实走到了尽头,也不应当伤害对方,尽早离婚、解除契约、放过彼此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当然,您要是遭遇本案例类似情况,不妨尽早寻找一名专业律师帮你收集证据,为离婚作准备。律师或许不能帮您挽回婚姻,但至少能保障您在离婚的时候不至于一无所有,甚至能帮您分割到绝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咨询找郭小律,郭小律运用法律手段帮您保驾护航。
#冬日生活打卡季#
倾听你的心声
木子剪辑
原创
收录于合集#倾听#
我和我对象是初中同学,大一跟他在一起,直到大四为他考回家乡,才发现他在老家还有一个女朋友/未婚妻。
大概是权衡利弊,他最后选择和我结婚。结婚七八年,我发现他出轨了,还是在我孕期。他们在一起的时长不清楚,我拿着证据质问他,可他的态度是不解释不承认,让我没有忍过这件事的勇气,我该怎么办?
我一边同情你的遭遇,一边替你觉得不值。
以上提到,他权衡利弊后二选一,和你结了婚。
我会劝你三思,这婚是不是非结不可。
他脚踏两条船,说明他不爱你,又或者爱的不坚定不专一。
哪个对他更有利就挑哪个,说明他在玩弄两个女生的感情,把婚姻当生意。
抛开观念分歧和习惯冲突,光上述两点,就很是劝退人了。
话虽这么说,既然你俩扯了证,该收的心要收回来,该过的日子还得好好过。
可现实再一次给你重击,婚后七八年,他在你怀孕期间出轨了。
妻子孕期产期,是男人出轨的高发期之一。
有人为这种行为辩解:
憋一年太久了,男人出去发泄一下生理需求怎么了?又不是抛妻弃子,以后还会回归家庭的!
可要说,男人在妻子孕期不能有性生活的痛苦,难道会比妻子怀孕 生产 同样不能有性生活要更痛苦吗?
比起你难不难受,你老公更在意自己快不快活,这说明他是自私的,忠诚度不高,自制力不强,不会换位思考。
结论显而易见:不论以前还是现在,你老公爱自己胜于爱你。
每每遇到出轨事件,很多旁观者的第一反应是分,不分还留着过年吗!
这样的建议,解气利落,可真要身处其中,却不见得这么爽快。
有人被孩子牵绊,有人受困于世俗眼光,有人不甘心多年的付出,有人愿意相信对方能改过自新......
你说你没有忍过去的勇气,那大叔问你,你有没有再往后想,不忍的结果是什么?
情况一:如果离婚,你能否独立抚养孩子?
生育后,很多女人或主动或被动成为了全职妈妈,过着“手心朝上”的生活。
哪怕做职场妈妈,她们也很难彻底放心,往往找离家近、上班时间短、工资没那么高的工作。
收入不及男方,甚至没有收入,在争夺小孩抚养权时就会处于劣势。
法律上,离婚后孩子判给谁,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子女不足2周岁,考虑到年龄较小,除特殊情况外(患严重疾病,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一般会判随母亲生活。
子女在2周岁以上,且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会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在1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如果你经济上没问题,那离不离,什么时候离,就全看你了。
如果你尚不能独立抚养孩子,建议把关注点放在自己和孩子身上,把经济能力提升上来,后续做任何决定你都不会太被动。
情况二:如果不离,你能否做到原谅、不怨恨?
老公出轨,有的女人选择离婚,有的女人选择原谅。
在我看来,原谅出轨老公的前提有3点:
第一,彻底跟小三断绝关系,这点不用多说。
第二,男人的态度很关键。
男人出轨的借口千奇百怪,有被人勾引的,有释放压力的,有生活平淡找刺激的,有玩玩儿不动真感情的......
如果他深刻反省认错,对你、对这个家有所弥补,这种男人可以再给一次机会。
如果他根本没有反思,还用各种说辞减轻自己的愧疚感,这种男人不值得原谅。
第三,要解决过去存在于夫妻间的问题。
他出轨的动机是什么,他是因为什么才产生的出轨想法?你们之间有哪些破坏感情、被刻意回避的矛盾?
把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好,才能最大程度避免重蹈覆辙。
既然决定继续携手,就要彻底解决和翻篇,否则对你俩、对孩子都是种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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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对象是初中同学,大一跟他在一起,直到大四为他考回家乡,才发现他在老家还有一个女朋友/未婚妻。
大概是权衡利弊,他最后选择和我结婚。结婚七八年,我发现他出轨了,还是在我孕期。他们在一起的时长不清楚,我拿着证据质问他,可他的态度是不解释不承认,让我没有忍过这件事的勇气,我该怎么办?
我一边同情你的遭遇,一边替你觉得不值。
以上提到,他权衡利弊后二选一,和你结了婚。
我会劝你三思,这婚是不是非结不可。
他脚踏两条船,说明他不爱你,又或者爱的不坚定不专一。
哪个对他更有利就挑哪个,说明他在玩弄两个女生的感情,把婚姻当生意。
抛开观念分歧和习惯冲突,光上述两点,就很是劝退人了。
话虽这么说,既然你俩扯了证,该收的心要收回来,该过的日子还得好好过。
可现实再一次给你重击,婚后七八年,他在你怀孕期间出轨了。
妻子孕期产期,是男人出轨的高发期之一。
有人为这种行为辩解:
憋一年太久了,男人出去发泄一下生理需求怎么了?又不是抛妻弃子,以后还会回归家庭的!
可要说,男人在妻子孕期不能有性生活的痛苦,难道会比妻子怀孕 生产 同样不能有性生活要更痛苦吗?
比起你难不难受,你老公更在意自己快不快活,这说明他是自私的,忠诚度不高,自制力不强,不会换位思考。
结论显而易见:不论以前还是现在,你老公爱自己胜于爱你。
每每遇到出轨事件,很多旁观者的第一反应是分,不分还留着过年吗!
这样的建议,解气利落,可真要身处其中,却不见得这么爽快。
有人被孩子牵绊,有人受困于世俗眼光,有人不甘心多年的付出,有人愿意相信对方能改过自新......
你说你没有忍过去的勇气,那大叔问你,你有没有再往后想,不忍的结果是什么?
情况一:如果离婚,你能否独立抚养孩子?
生育后,很多女人或主动或被动成为了全职妈妈,过着“手心朝上”的生活。
哪怕做职场妈妈,她们也很难彻底放心,往往找离家近、上班时间短、工资没那么高的工作。
收入不及男方,甚至没有收入,在争夺小孩抚养权时就会处于劣势。
法律上,离婚后孩子判给谁,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子女不足2周岁,考虑到年龄较小,除特殊情况外(患严重疾病,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一般会判随母亲生活。
子女在2周岁以上,且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会同等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在1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如果你经济上没问题,那离不离,什么时候离,就全看你了。
如果你尚不能独立抚养孩子,建议把关注点放在自己和孩子身上,把经济能力提升上来,后续做任何决定你都不会太被动。
情况二:如果不离,你能否做到原谅、不怨恨?
老公出轨,有的女人选择离婚,有的女人选择原谅。
在我看来,原谅出轨老公的前提有3点:
第一,彻底跟小三断绝关系,这点不用多说。
第二,男人的态度很关键。
男人出轨的借口千奇百怪,有被人勾引的,有释放压力的,有生活平淡找刺激的,有玩玩儿不动真感情的......
如果他深刻反省认错,对你、对这个家有所弥补,这种男人可以再给一次机会。
如果他根本没有反思,还用各种说辞减轻自己的愧疚感,这种男人不值得原谅。
第三,要解决过去存在于夫妻间的问题。
他出轨的动机是什么,他是因为什么才产生的出轨想法?你们之间有哪些破坏感情、被刻意回避的矛盾?
把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好,才能最大程度避免重蹈覆辙。
既然决定继续携手,就要彻底解决和翻篇,否则对你俩、对孩子都是种折磨。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有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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