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自古以来,结婚收彩礼就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只不过在古代,彩礼只是一种形式,具体多少并不重要。可到了当代,天价彩礼成了许多年轻人畏婚恐婚的原因。
甚至很多人在结婚后,因为彩礼问题而发生纠纷。江西就曾有一名小伙,和未婚妻解除婚姻后,对方不退彩礼,小伙一气之下灭了对方满门。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办了酒席还没领证,男方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首先要明确,我国对于彩礼的问题非常矛盾,《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彩礼却有些特殊,作为我国传统风俗,法律并不明确禁止索要彩礼,但也不提倡,属于民间个人行为。
不过为了避免产生财产纠纷,我国法律还是明确了几条有关退还彩礼的法律条文。在很多情况下,男方是有权利要求退还彩礼的。
案例分享
家住许昌市襄城区的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小珊,两人相处不足两个月就决定结婚。按照当地的习俗,结婚前男方要给女方一笔彩礼。小李的父母凑了28.7万元彩礼交给小珊的父母。两人这才顺利地办酒席结婚,可不知什么原因,两人虽然办了酒席,却始终没领结婚证。
婚后两人住在了一起,新婚生活幸福美满,可就在第三个月,小李被公司调去了山西工作。在山西辛苦工作了2个月,小李对新婚妻子极其想念。可他回家后却发现一切都变了,妻子变得陌生而冷淡,对自己非常冷漠,两人也因此经常吵架拌嘴。
感情出了问题,婚姻自然也就无法维系。在结婚后五个月,这对小夫妻决定协商离婚。本来就没有领证,离婚也并不麻烦,可问题是对于28万余元的彩礼,令人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小李认为两人既没领证,也一起生活多久,这笔钱应该全数退还。
可小珊却认为,自己已经和小李办了酒席,十里八乡都知道自己结了婚。就算没领证,自己也不再是头婚,因此这笔彩礼应该作为补偿。双方各执一词,互相都不愿意退让。最后经过中间人的劝说,小珊答应退还一半,剩下的一半作为补偿。
可小李说什么也不愿意,他一气之下竟然将小珊告上法庭,要求小珊退还所有彩礼。那么法院对此作何判决?小珊又是否应该退还全部彩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上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支持男方索要彩礼,其中第一条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小李和小珊根本就不属于合法夫妻,无论双方是否举办了酒席,只要没有领证,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小珊理应全部退还。可当地法院却没有要求小珊退还全部彩礼,只判决小珊继续退还6万元。也就是说总共28万余元彩礼,小珊只退了20万,这是为什么?
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主要还是因为双方有过共同生活。在我国法律中,有一个专有名词叫事实婚姻。既没有领证,但却发生了夫妻关系,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民法典》和《婚姻法》虽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可在刑法中事实婚姻依旧会构成重婚罪。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必须注意到这一点。既然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就必然会对女方的名声产生影响。且在共同生活的这5个月里,女方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了弥补女方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法院认为剩下的8万余元应该作为补偿。
对此小李虽然同意了,可小珊却提出上诉,她觉得8万元补偿太少,因此一审结束后小珊提出了上诉。可结果不出所料,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依旧不服气的小珊坚决不执行法律判决,说什么也不退还彩礼。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甚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了不让小珊在歪路上越走越远,法院亲自找人上门给小珊做思想工作。在深刻了解了拒不执行的后果之后,小珊终于将6万元彩礼退还给了小李。
至此这桩闹剧终于告一段落,从这起案例不难看出,只要夫妻双方未领证,就算办过酒席也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当然如果夫妻俩一起生活了一定时间,法院很可能为了补偿女方,而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
至于在这起案子里到底是谁吃亏了,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小李只和小珊生活了5个月,有2个月还在外出差,就赔了8万余元,应该是小李吃亏。也有人认为,小珊因为这件事名声变差,以后结婚都成影响,所以是小珊吃亏。
其实在笔者看来了,双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两人不应该如此草率地结婚,在不了解双方性格的情况下共同生活。结婚后也不应该一直拖着不领结婚证,否则事情也不至于闹到这个地步。
办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
突然分手了
彩礼怎么办?
“三金”归谁?
婚纱照摄影费等结婚支出算谁的?
基本案情
此前,张三(男,化名)与李四(女,化名)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张三向李四支付彩礼、购买钻石戒指、金手镯等首饰,并为结婚支出服装购置费、订亲风俗礼金红包、婚纱照摄影费、宴席费等费用。此后,双方开始同居,期间产生房租等费用。后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彩礼及首饰、支出费用等。
法院审理
彩礼怎么办?张三、李四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因此,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三金”归谁?张三为与李四结婚所购买的金手镯等首饰,系以结婚为目的,现婚约已解除,故李四应将其收取的首饰予以返还,若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结婚支出算谁的?订亲风俗礼金红包是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在彩礼之外为结婚而支出的金钱、物品,且均已消费,故可不予返还。
综上,判决李四应向张三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及其收取的金手镯等首饰,若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三:(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二)(三)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在处理彩礼等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并灵活把握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价值较小的纪念物品、请客招待费用等宜认定为正常的礼尚往来,被排除在返还范围。但是价值贵重物譬如金首饰等应当归于返还范围。
未办理结婚登记
但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
分手后 男方起诉至法院
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能否支持?
“当初给了她家那么多彩礼钱?现在人走了彩礼也不返还?人财两空?我就是个大冤种!”当事人宋某义愤填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着。
✦
案情
简介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1日订立婚约。订婚时,宋某给付王某彩礼16万元,王某返还6万元。两人感情一直很好,2019年中秋节,宋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2万元。同年12月,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矛盾,王某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现宋某以返还彩礼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
审理
宋某与王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时,王某共收取宋某彩礼10万元(16万元-6万元=10万元)。鉴于宋某与王某双方共同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双方对婚约关系的解除均有一定责任,酌情认定王某返还给宋某彩礼7万元较为适宜;2019年中秋节宋某给付王某的2万元,按照农村习俗应属于过节费用,而不属于彩礼款,宋某主张王某返还该款项,不予支持。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关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婚约的订立和解除,依照自愿原则。本案是倡导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一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根据农村习俗或者日常习惯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不在返还范围。审判法院以判决的形式酌定王某返还宋某庆彩礼7万元,驳回宋某庆要求返还2万元过节费的诉请,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彰显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未明确具体的返还数额。故在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把握予以判定。
文稿:成武法院
未办理结婚登记
但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
分手后 男方起诉至法院
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能否支持?
“当初给了她家那么多彩礼钱?现在人走了彩礼也不返还?人财两空?我就是个大冤种!”当事人宋某义愤填膺,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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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简介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1日订立婚约。订婚时,宋某给付王某彩礼16万元,王某返还6万元。两人感情一直很好,2019年中秋节,宋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2万元。同年12月,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矛盾,王某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现宋某以返还彩礼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
审理
宋某与王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时,王某共收取宋某彩礼10万元(16万元-6万元=10万元)。鉴于宋某与王某双方共同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双方对婚约关系的解除均有一定责任,酌情认定王某返还给宋某彩礼7万元较为适宜;2019年中秋节宋某给付王某的2万元,按照农村习俗应属于过节费用,而不属于彩礼款,宋某主张王某返还该款项,不予支持。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关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婚约的订立和解除,依照自愿原则。本案是倡导婚姻自由的典型案例。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一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根据农村习俗或者日常习惯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不在返还范围。审判法院以判决的形式酌定王某返还宋某庆彩礼7万元,驳回宋某庆要求返还2万元过节费的诉请,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彰显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未明确具体的返还数额。故在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把握予以判定。
文稿:成武法院
关于办酒席未领证的彩礼退还国家婚姻法规定,关于办酒席未领证的彩礼退还国家婚姻法规定多少
举办仪式未领证 分手是否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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