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看看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官员,为了一己私欲,仗着权势无法无天,损害人民和国家的利益,理应受到严惩!
一,3万——20万: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20万——300万: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大于300万: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死刑: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判死刑!
二十大以来,党中央持续加大反腐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反腐!贪污腐败,祸国殃民,贪官污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贪官没有好下场!
3月31日,据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3月31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王亮俊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1年1月14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亮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亮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亮俊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王亮俊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王亮俊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被告人王亮俊曾租住在被害人董某亮(殁年40岁)、宫某香(女,殁年36岁)夫妇位于山西省宁武县西关村的家中,并与宫某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0年2月28日晚,王亮俊与宫某香在院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外出继续争吵。王亮俊殴打宫某香,致宫某香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宫某香死亡后,王亮俊返回董某亮家中欲带走其与宫某香所生女儿,因董某亮不同意,王亮俊即持斧头、菜刀砍击董某亮头面部,致董某亮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时,董某亮的儿子董某才(被害人,殁年10岁)、女儿董某娥(被害人,殁年8岁)被惊醒后哭喊。王亮俊因怕影响其逃跑,又持菜刀、斧头砍击董某才、董某娥头颈部,致董某才颅脑损伤死亡,致董某娥颈部动、静脉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王亮俊作案后外逃。2019年12月13日,王亮俊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一出租屋内被抓获。
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不规定死刑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假如职业不论合法或非法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最令人痛恨的“职业”应该就是人贩子了!
微信朋友圈曾经发起过一次呼吁行动,该呼吁被好多人转发,一时形成了朋友圈的刷屏效应!该呼吁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立法规定“叛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否则不足以对人贩子形成威慑!
这个呼吁搞得轰轰烈烈,然而该意见并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是立法机关不重视民众的心声吗?其实,是一部分的民众不懂得法律,不懂得立法技术。
他们以为这样的立法能有效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其实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样的立法实际上会增大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被杀害率!
一、严刑厉法一定是好事吗?
很多人认为,打击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法律上规定更为严厉的刑罚,不然不足以震慑犯罪犯子!
事实上,古代的封建王朝确实是这样的理念,统治阶层认为,法律必须越严越好,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对于一些谋逆的大罪,会处以凌迟的刑罚!(即活剐一千刀!注意,凌迟的行刑官是技术含量最高的,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是“活剐”,所以如果犯人没剐够一千刀就断气了属于行刑不合格,是要受处罚的!)。
除了罪犯会被施以酷刑外,当时的法律还对一些特定的大罪实行连坐制,如果是谋逆,就诛九族,以确保每个人为了自身的安全在第一时间得知造反的信息会第一时间汇报给官方。
然而,即便有酷刑,有株连九族,该造反的依然造反,该起义的依然会起义。
为什么?因为已经没有活路了!
在中国法制史中,秦朝的法律堪称是最为严厉的。秦律不仅搞连坐制,还搞互保制。
也就是说,不光你的亲戚犯法要抓你,连你的邻居犯法也要抓你,你说你不知情?那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谁让你不操心呢?打探你周边违法乱纪的事情就是你应尽的法律义务,你没有做好就要治罪!一点都不冤枉!
秦朝为什么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因为秦律对于盗窃的惩治极为严重!拾遗被视为有盗心,被人举报是要受处罚的,而盗窃一钱就要流放,数额再大一点就要杀头!
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因为下大雨误了行程,按律当斩,反正横竖都是一死,索性反了!
秦律的法律过于严苛,没有给犯罪的人留有活路,所以反而因此成为了一个短命的王朝!
以史为鉴!严刑厉法不一定是好事!治乱世可以用重典,但是太平盛世还用重典那就是不让老百姓好过了!
二、法律必须给罪犯留有余地
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比如:假如法律为了打击强奸和抢劫,规定凡是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一律处以死刑。
这样的规定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方面犯罪率肯定会有所减少,但是另一方面受害人被杀害的概率大大提升!
因为,反正横竖都是一死,要么不犯罪,要做就得做绝!一旦强奸或抢劫留下了活口,就意味着自己是死刑,那不如杀了灭口!
此时,法律已经没有办法对于强奸或抢劫后的“杀人灭口”再进行额外的惩罚了,因为反正已经是死刑了,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威慑呢?规定枪毙两次对罪犯一点威慑力也没有!
所以,在刑法中,直接规定某种犯罪行为处死刑的,极为罕见!
最初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建议稿为了突出重点打击绑架罪,规定绑架罪直接处死刑,经讨论后认为不妥,因为如果规定但凡绑架罪直接处死刑,意味着人质基本就没有逃生希望了!
对于绑架犯而言,横竖都是一死,既然已经绑架了,就意味着一旦被抓就是死刑,那留个活口只会增加自己被判死刑的概率,所以灭口是必然的选择。
因此,97年刑法典规定绑架罪的条文将绑架罪分为两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么的条文还是显得过于刚性,很多情况下会让绑架犯面临没有退步的问题。
绑架罪起刑点就是十年,至少意味是个超级重罪!而在绑架过程中虽然没有“撕票”行为,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了(包括被绑架人因为被绑架发病而死或者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坠亡等),绑架犯就是死路一条!
那么绑架犯如果绑架了多名人质,虽然本来没打算杀害人质,但是在绑架过程中出现了人质意外死亡的情况,绑架犯害怕事情暴露导致自己被判死刑进而决心杀掉所有人质以达到灭口的目的,这些本不会死亡的人质恰恰是因为法律没有给绑架犯留有余地而导致其死亡了。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先后两次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最后的条文变成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前后对比一下,我们可以发现条文的改进体现在下面几个地方:
1、致使绑架人死亡的情形限定在故意伤害的前提,且对于该情形规定了两档量刑,即无期徒刑和死刑,罪犯不一定是死刑了,有活着的希望。
2、增加了一个减轻情节,如果情节较轻的,处5到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绑架犯如果能够善待人质,甚至主动释放人质,就可以争取从轻量刑,相比原来的绝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了一个选择,促使绑架犯尽量保存善念。
绑架罪经修改后,人质存活的概率大幅的提升,很多人质其实都不清楚是立法上的改变导致他们的生存几率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真的是活下来都不知道该感谢谁啊!
规定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会怎样?
看完绑架罪的修正历程,不知道大家是否明白了在立法中需要考虑多少因素?
立法除了打击犯罪,还必须考虑整体的社会效果,如果单纯为了降低犯罪率而牺牲了很多本不必死的人命,那其实是降低了轻罪的犯罪率,提升了重罪的犯罪率!这是完全得不偿失的!
每一个父母都深恶痛绝人贩子,这是情理之中,但是,如果非要父母在以下两者之间作出一个选择:孩子活着卖给了别人和孩子被杀害,父母会愿意选哪个呢?显然是希望孩子活着!
只要孩子活着,就有希望找回来!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也正是基于此,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时分为三档,基本型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后一档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加重处罚。
具体按第二档还是第三档取决于犯罪程度的严重性。基本上人贩子如果在贩卖过程中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就会升档至最高刑。
结语
法律的立法技术是一项很高深的学问,最科学的量刑是既能最大化的打击犯罪又能最大化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如何做到两者兼顾需要对大数据进行采集后,再不断的进行修正和调整。
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不规定死刑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假如职业不论合法或非法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最令人痛恨的“职业”应该就是人贩子了!
微信朋友圈曾经发起过一次呼吁行动,该呼吁被好多人转发,一时形成了朋友圈的刷屏效应!该呼吁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立法规定“叛卖儿童”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否则不足以对人贩子形成威慑!
这个呼吁搞得轰轰烈烈,然而该意见并没有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是立法机关不重视民众的心声吗?其实,是一部分的民众不懂得法律,不懂得立法技术。
他们以为这样的立法能有效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其实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样的立法实际上会增大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被杀害率!
一、严刑厉法一定是好事吗?
很多人认为,打击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法律上规定更为严厉的刑罚,不然不足以震慑犯罪犯子!
事实上,古代的封建王朝确实是这样的理念,统治阶层认为,法律必须越严越好,否则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对于一些谋逆的大罪,会处以凌迟的刑罚!(即活剐一千刀!注意,凌迟的行刑官是技术含量最高的,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是“活剐”,所以如果犯人没剐够一千刀就断气了属于行刑不合格,是要受处罚的!)。
除了罪犯会被施以酷刑外,当时的法律还对一些特定的大罪实行连坐制,如果是谋逆,就诛九族,以确保每个人为了自身的安全在第一时间得知造反的信息会第一时间汇报给官方。
然而,即便有酷刑,有株连九族,该造反的依然造反,该起义的依然会起义。
为什么?因为已经没有活路了!
在中国法制史中,秦朝的法律堪称是最为严厉的。秦律不仅搞连坐制,还搞互保制。
也就是说,不光你的亲戚犯法要抓你,连你的邻居犯法也要抓你,你说你不知情?那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谁让你不操心呢?打探你周边违法乱纪的事情就是你应尽的法律义务,你没有做好就要治罪!一点都不冤枉!
秦朝为什么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因为秦律对于盗窃的惩治极为严重!拾遗被视为有盗心,被人举报是要受处罚的,而盗窃一钱就要流放,数额再大一点就要杀头!
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因为下大雨误了行程,按律当斩,反正横竖都是一死,索性反了!
秦律的法律过于严苛,没有给犯罪的人留有活路,所以反而因此成为了一个短命的王朝!
以史为鉴!严刑厉法不一定是好事!治乱世可以用重典,但是太平盛世还用重典那就是不让老百姓好过了!
二、法律必须给罪犯留有余地
一部好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对应的处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这样才能显示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如果刑罚不是阶梯式的递进的,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那会让很多罪犯一旦走上犯罪道路就没有了回头路!
比如:假如法律为了打击强奸和抢劫,规定凡是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一律处以死刑。
这样的规定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方面犯罪率肯定会有所减少,但是另一方面受害人被杀害的概率大大提升!
因为,反正横竖都是一死,要么不犯罪,要做就得做绝!一旦强奸或抢劫留下了活口,就意味着自己是死刑,那不如杀了灭口!
此时,法律已经没有办法对于强奸或抢劫后的“杀人灭口”再进行额外的惩罚了,因为反正已经是死刑了,还能有什么其他的威慑呢?规定枪毙两次对罪犯一点威慑力也没有!
所以,在刑法中,直接规定某种犯罪行为处死刑的,极为罕见!
最初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建议稿为了突出重点打击绑架罪,规定绑架罪直接处死刑,经讨论后认为不妥,因为如果规定但凡绑架罪直接处死刑,意味着人质基本就没有逃生希望了!
对于绑架犯而言,横竖都是一死,既然已经绑架了,就意味着一旦被抓就是死刑,那留个活口只会增加自己被判死刑的概率,所以灭口是必然的选择。
因此,97年刑法典规定绑架罪的条文将绑架罪分为两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么的条文还是显得过于刚性,很多情况下会让绑架犯面临没有退步的问题。
绑架罪起刑点就是十年,至少意味是个超级重罪!而在绑架过程中虽然没有“撕票”行为,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了(包括被绑架人因为被绑架发病而死或者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坠亡等),绑架犯就是死路一条!
那么绑架犯如果绑架了多名人质,虽然本来没打算杀害人质,但是在绑架过程中出现了人质意外死亡的情况,绑架犯害怕事情暴露导致自己被判死刑进而决心杀掉所有人质以达到灭口的目的,这些本不会死亡的人质恰恰是因为法律没有给绑架犯留有余地而导致其死亡了。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先后两次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最后的条文变成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前后对比一下,我们可以发现条文的改进体现在下面几个地方:
1、致使绑架人死亡的情形限定在故意伤害的前提,且对于该情形规定了两档量刑,即无期徒刑和死刑,罪犯不一定是死刑了,有活着的希望。
2、增加了一个减轻情节,如果情节较轻的,处5到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绑架犯如果能够善待人质,甚至主动释放人质,就可以争取从轻量刑,相比原来的绝对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了一个选择,促使绑架犯尽量保存善念。
绑架罪经修改后,人质存活的概率大幅的提升,很多人质其实都不清楚是立法上的改变导致他们的生存几率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真的是活下来都不知道该感谢谁啊!
规定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会怎样?
看完绑架罪的修正历程,不知道大家是否明白了在立法中需要考虑多少因素?
立法除了打击犯罪,还必须考虑整体的社会效果,如果单纯为了降低犯罪率而牺牲了很多本不必死的人命,那其实是降低了轻罪的犯罪率,提升了重罪的犯罪率!这是完全得不偿失的!
每一个父母都深恶痛绝人贩子,这是情理之中,但是,如果非要父母在以下两者之间作出一个选择:孩子活着卖给了别人和孩子被杀害,父母会愿意选哪个呢?显然是希望孩子活着!
只要孩子活着,就有希望找回来!
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只要抓到一律处以死刑,那么孩子存活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人贩子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情有可能败露就会毫不犹豫的为了掩藏行踪、掩盖证据等目的而杀害孩子,因为此时,暴露就意味着落网,落网就意味着死刑!
也正是基于此,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时分为三档,基本型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后一档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样设计的原理就是,尽量鼓励人贩子保存人的最后一丝善念,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善待被拐卖妇女、儿童,则按基本型处罚。
如果人贩子在贩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加重处罚。
具体按第二档还是第三档取决于犯罪程度的严重性。基本上人贩子如果在贩卖过程中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就会升档至最高刑。
结语
法律的立法技术是一项很高深的学问,最科学的量刑是既能最大化的打击犯罪又能最大化的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如何做到两者兼顾需要对大数据进行采集后,再不断的进行修正和调整。
仲裁 必须双方(仲裁必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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