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主体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行为人收养、结婚或使役目的的证据。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
1、证明行为人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对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有伤害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侮辱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又出卖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情节的证据
1、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1)是否累犯的证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抓获经过、破案报告);(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的证据(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4)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2、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1)事实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次数、金额、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2)前科劣迹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态度;(4)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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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纳刑辩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屡打不绝,有意见指出,这种犯罪屡禁不止与买方市场需求有相当关系。
刑法修正案(九)对此进行调整: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这项修改将有助于打击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
饱受争议的“免责”条款被删除
现行刑法将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到了两个条款中,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条款中有“免责”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指出,过去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公安机关基本上不立案。“现在不一样,一些法定的情节只能减轻处罚,和原来的原则上不追究刑事责任差别很大”。
违法收养儿童不会被指定为监护人
“在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即使对孩子还不错,也不会被指定为抚养孩子的监护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赵辉律师指出,私下收养被拐卖儿童是违法的,这些收养人不具有监护权。
当被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解救后,根据今年起正式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
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指定最合适的个人担任监护人。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法院应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收养孩子须经申请、审核和评估,确认是适合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
如果亲爹妈养“父母”均入狱 孩子谁养?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的一种疑虑,那就是“很多被拐卖儿童都是被亲爹妈卖的,亲生父母面临重刑,而如果收养他们的‘父母’也被追刑入狱,这些孩子又由谁来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项研究表明:超过50%的被拐卖儿童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或家中亲戚所为。
“假如孩子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都入狱了,将按顺序选定其他亲友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赵辉分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其次是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再次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如果没有上述亲友能够担当监护人,依法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新闻多看点】
收买儿童不可取,现行法律对收养有何规定?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等方面的限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领养孩子需要符合诸多相关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等方面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茜 孙庆玲)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就治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出建议,委员杨佳、朱征夫、严慧英、胡卫、潘建伟等均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首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盲人委员杨佳表示,我国始终保持“打拐”犯罪高压态势,拐卖人口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5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万余名,发案数从2012年的5907起降至2020年的666起;盗抢儿童案件年发案降至20起左右,破案率95%以上。同时应看到,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相比,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成效不彰,易发多发态势尚未扭转,购转销全链条铲除不彻底。
杨佳建议,修订刑法,加大打击力度,将“拐卖妇女”修改为“拐骗妇女”,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杨佳委员当时跟我说,不写这个提案晚上睡不着觉。严慧英表示,目前杨佳的提案在委员履职平台上得到不少委员附议。严慧英在自己的相关提案中也建议将收买方最高量刑标准提高。
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潘建伟在其提案中也表示,当前对于收买方法定刑过低,量刑过轻。他建议,提高收买方的法律量刑标准,并且设定加重犯,可考虑从收买人数及次数、剥削欺辱行为、虐待残害行为、过失致伤致死行为、强迫教唆引诱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增设加重情节,并设定相应的加重刑期。同时要严格限制适用从宽或者免责条款。
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胡卫建议,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人员的同样施以重刑。
政协委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朱征夫建议,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的讨论备受关注。胡卫观察到,法律界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支持提高量刑标准,一部分不支持。支持的声音认为有“买方”才有“卖方”,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反对的声音认为,频繁修改法条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此外还有强奸罪等刑罚可以处置收买妇女、儿童等行为。
考虑到其他可能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严慧英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高概率关联的拘禁、侮辱、伤害、强奸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存在困境,并不能有效弥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罚较轻的缺陷。她调研发现,实践中常常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难以认定等问题导致数罪并罚如同空中楼阁,无法有效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胡卫认为提高收买妇女、儿童量刑标准的意义在于:“现在,有一批人构成了这个产业链,还有一批人在保护这个产业链。买方是其中一环,把这个链上的买端打掉以后,对全链条的整治和对整个环境的改善都有帮助。”
谈及量刑标准具体应该提高多少,严慧英坦言,包括自己在内的一些提出相关提案的委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提出的量刑标准建议仅作参考。她希望通过这些提案,能够引起法律相关人士对该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和探讨,最终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犯罪能起到抑制作用的量刑标准。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茜 孙庆玲)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就治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出建议,委员杨佳、朱征夫、严慧英、胡卫、潘建伟等均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首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盲人委员杨佳表示,我国始终保持“打拐”犯罪高压态势,拐卖人口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5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万余名,发案数从2012年的5907起降至2020年的666起;盗抢儿童案件年发案降至20起左右,破案率95%以上。同时应看到,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相比,打击拐卖妇女犯罪成效不彰,易发多发态势尚未扭转,购转销全链条铲除不彻底。
杨佳建议,修订刑法,加大打击力度,将“拐卖妇女”修改为“拐骗妇女”,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杨佳委员当时跟我说,不写这个提案晚上睡不着觉。严慧英表示,目前杨佳的提案在委员履职平台上得到不少委员附议。严慧英在自己的相关提案中也建议将收买方最高量刑标准提高。
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潘建伟在其提案中也表示,当前对于收买方法定刑过低,量刑过轻。他建议,提高收买方的法律量刑标准,并且设定加重犯,可考虑从收买人数及次数、剥削欺辱行为、虐待残害行为、过失致伤致死行为、强迫教唆引诱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增设加重情节,并设定相应的加重刑期。同时要严格限制适用从宽或者免责条款。
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胡卫建议,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人员的同样施以重刑。
政协委员、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朱征夫建议,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的讨论备受关注。胡卫观察到,法律界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部分支持提高量刑标准,一部分不支持。支持的声音认为有“买方”才有“卖方”,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反对的声音认为,频繁修改法条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此外还有强奸罪等刑罚可以处置收买妇女、儿童等行为。
考虑到其他可能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严慧英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与收买妇女、儿童犯罪高概率关联的拘禁、侮辱、伤害、强奸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存在困境,并不能有效弥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刑罚较轻的缺陷。她调研发现,实践中常常因为时间久远、证据灭失、难以认定等问题导致数罪并罚如同空中楼阁,无法有效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胡卫认为提高收买妇女、儿童量刑标准的意义在于:“现在,有一批人构成了这个产业链,还有一批人在保护这个产业链。买方是其中一环,把这个链上的买端打掉以后,对全链条的整治和对整个环境的改善都有帮助。”
谈及量刑标准具体应该提高多少,严慧英坦言,包括自己在内的一些提出相关提案的委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员,提出的量刑标准建议仅作参考。她希望通过这些提案,能够引起法律相关人士对该问题的进一步重视和探讨,最终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犯罪能起到抑制作用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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