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关于滥伐林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立案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处罚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 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
姚雯/漫画
基本案情:2020年3月,徐某因经济窘迫,在附近村庄将他人种植的树木谎称自己及自己家人所有,在树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卖给收树人吉某,其中第一次24株被伐杨树的材积为9.33立方米,11株被伐的水杉树材积为1.88立方米;第二次8株被伐杨树的材积为5.08立方米,1株被伐椿树材积为0.18立方米;第三次因树主人报警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吉某方知被骗,6株杨树未被砍伐。两次被伐的树木经鉴定价值4800余元,徐某共获利8200元。
分歧意见: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涉嫌盗伐林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徐某实施欺骗行为→吉某产生错误认识→吉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徐某取得财产→吉某遭受财产损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理由是: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依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相关森林法律法规中“林木”的外延比较广泛,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徐某前两次盗伐林木合计约16.5立方米,第三次属于盗伐林木未遂,远超过数量较大,接近数量巨大(“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为标准;“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为标准),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徐某两次盗伐林木的价值经鉴定超过4800元,第三次属于盗窃未遂,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和多次的标准,构成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附加刑都无法区分孰轻孰重,但是江苏省关于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明显比盗窃罪入罪标准要高,所以应选择盗窃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但在本案中吉某被徐某欺骗损失了8200元,前两次虽然被欺骗,可得到了树木并出售,属于民法范畴的“善意取得”,仅第三次由于被欺骗没有得到树木而损失1000元,达不到江苏省诈骗罪6000元的入罪标准,所以关于徐某所犯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这一观点也就不成立。
其次,按盗窃罪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还破坏了森林资源。林木属于财物,本案中徐某主观上追求的和行为最终实现的都是林木的经济价值,其行为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林木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故盗伐林木的行为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将其盗伐的林木作为盗窃所得的赃物,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再次,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的第345条第1款与规定盗窃罪的第264条之间形成了刑法理论上的包容性法条竞合关系,按照刑法理论上处理包容性的法条竞合相关原则来解决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即盗伐林木罪是特别法条,盗窃罪是普通法条,宜采取“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若一行为同时满足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则适用特别法条,只有当行为不具备特别条款所规定的完整犯罪构成时,才适用普通条款。本案中,徐某盗伐的是位于离村居较远的大河堤岸上的44株树,承办人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并没有对这44株树是否在县级保护林地范围之内进行确认,在审查起诉环节聘请两名林业工程师对河堤上的树木进行勘验并现场GPS定位,最终确认这44株树木不在县级保护林地范围之内,不属于“其他林木”的范畴,不宜成为盗伐林木犯罪的保护对象。
综上,检察机关最后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的做法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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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了自家的树也被判刑?近日,广西宾阳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男子卢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万余元。最终,卢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
砍自家种植的树也要被判刑,这一点让很多人不解。根据宪法和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森林法也规定了,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明明这11.7亩的林木都是自家种植的,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怎么就不能自行处置呢?
因为这些林木不仅承载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更承载了生态服务的特定公共功能。虽然说林木为个人种植,个人也有支配林木收益的权利,但这些法定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生态环境保护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换言之,砍树不是不可以,但决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基于这个立法目的,森林法确立了许可制度,以确保林木资源可持续发展,维系生态环境平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审视卢某采伐林木的行为,其错误之处,不仅是未申请采伐许可证,从导致的后果来看,已达到需要入刑问罪的程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罪,起刑标准是“数量较大”,对应的量刑幅度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卢某砍伐林木75.4立方米,明显已超过10-20立方米的立案门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我国法律对林木砍伐过于苛刻。事实上,对于一般性的砍伐林木行为,法律也留出了空档。根据森林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受到严格限制的,是自留山等特定区域,以及数目超过“零星”标准的林木,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
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被判刑,并非个案。翻看报道,之前也有相关案例,这与当事人淡薄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法治意识不无关系。
这次,当地法院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如此处罚,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重新修复,也是一次环保和普法宣传,受到教育的不止是当事人,也是全体公众。(刘婷婷)
砍了自家的树也被判刑?近日,广西宾阳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男子卢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万余元。最终,卢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
砍自家种植的树也要被判刑,这一点让很多人不解。根据宪法和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森林法也规定了,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明明这11.7亩的林木都是自家种植的,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怎么就不能自行处置呢?
因为这些林木不仅承载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更承载了生态服务的特定公共功能。虽然说林木为个人种植,个人也有支配林木收益的权利,但这些法定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生态环境保护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换言之,砍树不是不可以,但决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基于这个立法目的,森林法确立了许可制度,以确保林木资源可持续发展,维系生态环境平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审视卢某采伐林木的行为,其错误之处,不仅是未申请采伐许可证,从导致的后果来看,已达到需要入刑问罪的程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罪,起刑标准是“数量较大”,对应的量刑幅度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卢某砍伐林木75.4立方米,明显已超过10-20立方米的立案门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我国法律对林木砍伐过于苛刻。事实上,对于一般性的砍伐林木行为,法律也留出了空档。根据森林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受到严格限制的,是自留山等特定区域,以及数目超过“零星”标准的林木,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
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被判刑,并非个案。翻看报道,之前也有相关案例,这与当事人淡薄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法治意识不无关系。
这次,当地法院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如此处罚,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重新修复,也是一次环保和普法宣传,受到教育的不止是当事人,也是全体公众。(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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