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每天都可以看到不同的新闻热点,尾随女大学生杀害,抢劫入室杀害,潜入学校砍杀学生等等,也有过失射杀同伴的案例,这些都是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发生的,那么病发时所伤害或杀人的应该是如何判定呢?下面这个案例足以说明情况!
李某兰,是五莲县高泽镇西楼村人,今年50岁,曾任村小学代课教师,2002年11月被清退,现为辅导教师。据反映,李某兰有精神病史。今年5月28日上午9点左右,8名本村学生正在李某兰家接受辅导,突然遭到关门杖击,4名学生被李某兰用擀面杖打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7月初,死亡儿童父亲何先生接到了公安机关送来的“李某兰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面显示五莲县公安局聘请专业人员对李某兰进行了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症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有三种状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与一般正常人相比,不具备完全的辨认、控制能力。比如具备一定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提醒,身体是生活的根本,没有好的身体如何过好每一天,定期做好身体检查,及时发现疾病及时医治,有病史或者复发可能性的更要保持好心态,多听医嘱,配合医生治疗。
杀人罪有以下的定义:
1、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持有伤害的目的,并且反对杀人。[刑法条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孙玉良
又一次听到疑似精神病人杀人的消息,令我陷入深深的沉思。据天目新闻报道,2023年1月16日晚,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精神病医院某精神科医生被一名拿药的患者连捅几刀,目前正在急救。凶手曾是这家医院的住院患者,有多年精神病史,这次是来拿药的,没想到却突然发生了伤人事件。
被精神病人伤害了会不会负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法律条文,我是十分不理解的。拿长垣市精神病医院受到伤害的这名医生来说,他被捅了几刀,如果经司法鉴定行凶者确属精神病发作,该找谁说理去呢?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
这则法律条款制定时,只站在了精神病人的角度看问题,觉得他是个病人,行为不受控制,所以不能定罪,最多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受害者呢?受害者如果被精神病人杀死了,或者伤害到终身残疾,毁了这一生,他受到的伤害该由谁负责呢?订立法律条文时,是不是考虑不周,没有为受害者着想呢?如果仅仅用“倒霉”二字评论他们受到的伤害,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因为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伤害不负法律责任,这个漏洞令某些人起了歪心思,正常人伤了人,也纷纷申请做个精神鉴定,幻想通过“关系”或行贿开个假证明,人为地把犯罪嫌疑人“打造”成精神病人,达到从轻发落的后果。甚至有的人,未雨绸缪,提前通过“关系”开个精神病证明,把这一纸证明作为“护身符”使用,对他人起到吓阻作用。
有人认为:精神病人不能成为“免死金牌”,他们也严重危害社会,并且有恃无恐地危害社会,因此只要伤人应与正常人同样处理。如果觉得精神病人“冤”,那就责怪他的家属或监护人吧,谁让他们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监管对象呢?如果罚款或赔偿处理,那这笔钱就应该由监护人出,重罚一次,监护人就汲取教训了,知道如何看管好精神病人了。如果大错铸成,对他人造成了难以逆转的严重后果,那精神病人也应该承担他应付的责任,以精神病人的理由免罪,对有害者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
对于精神病人,我也是饱含同情的。对任何在疾病痛苦中煎熬的人,我都抱以深深的同情。但同情不应该代替法律,就象我同情张扣扣为母报仇,法律还照样判他死刑一样。我总觉得现行法律,对精神病人太宽容了,这个法律条文是不是应该责成立法机构改一改,听听民意是怎么说的。社会上太多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了,有的受害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如何阻止类似的恶性事件一再发生,这应该引起全民大讨论,制定出一套妥善的办法来。
版权声明:本文系
法律规定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可能使违法犯罪不可遏制。
湖南一精神病男子手持锄头,到邻居家中打砸,将女主人打得头破血流。男主人上前阻止,被精神病人用锄头打倒在地昏迷不醒。
而且,此前该精神病人也曾打伤过几名村民。
精神病人危害他人和社会处于无管制状态,几乎可以为所欲为。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
而更令人担忧到是,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使这种犯罪更为放纵,对社会危害更大。
过去也有精神病人威胁家庭成员生命的,被父母正法了。
可见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和漏洞。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为严重。
一未成年人强奸,被从轻处罚,出狱后又报复杀人。
未成年团伙杀人、分尸,却因受法律保护不能判其死刑而大笑。
这是何等残酷、荒谬、可笑!
留下这种人,难道指望他们出来脱胎换骨,会搞科学创造不成?
这使我想到如下一段话:
任何法律规定对严重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人,如果不绳之以法,反而采取仁慈的态度,其实都是对犯罪的纵容与包庇,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民主权利的严重践踏,是对法律本意的亵渎。
因此建议:
(1)对精神病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有特殊保护规定,应真正体现宪法精神,确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只要实施了犯罪,只要仍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可能,就必须绳之以法。而且在量刑上,不因之可以从轻,该死刑者死刑。
(3)未成年人应不分年龄界限,只要实施了犯罪,不能消除仍有犯罪的可能,就必须判刑,而且不可从轻。
(4)对已经的犯罪,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的,同时也应进行民事赔偿。
(5)对监护人纵容、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犯罪的,要追究监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而且以主犯论处。
(6)取消那些呆傻的允许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平的垃圾条款。
让法律真正保护被害者保护守法者的权益,保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法律规定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可能使违法犯罪不可遏制。
湖南一精神病男子手持锄头,到邻居家中打砸,将女主人打得头破血流。男主人上前阻止,被精神病人用锄头打倒在地昏迷不醒。
而且,此前该精神病人也曾打伤过几名村民。
精神病人危害他人和社会处于无管制状态,几乎可以为所欲为。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事情。
而更令人担忧到是,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使这种犯罪更为放纵,对社会危害更大。
过去也有精神病人威胁家庭成员生命的,被父母正法了。
可见法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和漏洞。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为严重。
一未成年人强奸,被从轻处罚,出狱后又报复杀人。
未成年团伙杀人、分尸,却因受法律保护不能判其死刑而大笑。
这是何等残酷、荒谬、可笑!
留下这种人,难道指望他们出来脱胎换骨,会搞科学创造不成?
这使我想到如下一段话:
任何法律规定对严重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人,如果不绳之以法,反而采取仁慈的态度,其实都是对犯罪的纵容与包庇,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社会民主权利的严重践踏,是对法律本意的亵渎。
因此建议:
(1)对精神病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有特殊保护规定,应真正体现宪法精神,确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只要实施了犯罪,只要仍有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可能,就必须绳之以法。而且在量刑上,不因之可以从轻,该死刑者死刑。
(3)未成年人应不分年龄界限,只要实施了犯罪,不能消除仍有犯罪的可能,就必须判刑,而且不可从轻。
(4)对已经的犯罪,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的,同时也应进行民事赔偿。
(5)对监护人纵容、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犯罪的,要追究监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而且以主犯论处。
(6)取消那些呆傻的允许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平的垃圾条款。
让法律真正保护被害者保护守法者的权益,保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婚姻法对精神病人的?婚姻法对精神病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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