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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的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威海市离婚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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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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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计生新规:取消晚婚假,产假增60天

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炉啦


取消晚婚假,产假增60天


老婆“坐月子”,老公也可休“产假”7天


威海晚报讯(记者 姜佳明)好消息!昨日,记者从威海市卫计委了解到,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日前出炉,其将原来“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


昨日,市卫计委工作人员表示,新《条例》已经公布实施,今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符合法律和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而且,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此次,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按照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


考虑到当事人的支付能力等情况,新《条例》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新《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


另外,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此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姜某一诉姜某二、纪某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一般的赠与不同,不能单独予以撤销,应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姜某一向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诉称:原告姜某一与被告纪某兰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姜某二系原告与被告纪某兰的儿子。2018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纪某兰在海阳市婚姻登记处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第五项约定“位于威海的楼房(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的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全部偿还”,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姜某二名下,协议约定的还贷行为应视为原告对被告姜某二的赠与。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每月要偿还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屋贷款1700元,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屋贷款1300元。自2018年以来原告身体多病,不能进行体力劳动,除退休工资再无其他的经济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一与被告纪某兰原系夫妻,被告姜某二系姜某一与纪某兰的儿子。2018年1月29日,姜某一与纪某兰到海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时,双方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男方分得财产:无;女方分得财产:有。三、无共同存款;四、位于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的房屋,双方协商归儿子姜某二所有,房屋的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偿还完毕时,男方负责同时将房权证解除抵押,并承担费用,协助办理过户给姜某二单独所有。男方不得要求女方及姜某二返还其偿还的房款;五、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屋的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全部偿还,此房归姜某二所有,男方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得要求女方及姜某二返还其偿还的房款;六、男方对外形成的全部债务均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关;七、双方的众泰家庭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权利。以上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姜某一现在每月退休工资为5833元,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屋每月需偿还贷款1700元,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屋每月需偿还贷款1300元。姜某一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650元,现患有胃病。自2020年6月始,姜某一停止对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屋偿还贷款,至今仍按月偿还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屋的贷款。海阳市海园路某小区房屋登记在姜某一名下,由被告纪某兰居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房屋登记在姜某二名下,现由姜某二居住。姜某二现在威海一家私人企业工作,每月收入3100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姜某一的诉讼请求。姜某一不服一审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种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具有明显的目的指向性,如果单独予以撤销,那么整个离婚协议就不完整,以协议离婚方式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就会落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该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加以撤销的可能。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的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赠与子女财产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协议外第三人即子女履行。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相对方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向第三人即子女交付财产。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全面诚信履行赠与子女财产的义务。第二、离婚协议系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下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清算协议,通常情形下它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还可能涉及对配偶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甚至在抚养费之外,为子女利益考虑提供更好的财产安排,“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约定相互依存,整个离婚协议内容具有不可分的牵连性而具有“整体性”的特征,故一般情形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能任意单独撤销,在特定情况下,可因欺诈、胁迫等事由导致离婚协议财产处理内容的部分或整体撤销。


本案中,姜某一与纪某兰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签订的,姜某一同意协议中的全部内容而自愿签订,并无强制、胁迫的情形,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应按约全面诚信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另,原告每月退休工资5833元,偿还两套房屋贷款3000元、房租650元及医药费后,尚余2000元左右,能够满足原告基本生活支出,姜某一的经济状况较之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发生显著恶化,因此,姜某一要求撤销其与纪某兰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姜某一对姜某二名下的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华辉东方城”二期3号楼1单元303室偿还贷款的赠与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86: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73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大量存在,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是在兼顾身份关系的真实性和法律关系的安定性之间衡量。基于实践的需要,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本条从立法角度,首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作出规定。本文就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相关的裁判规则予以整理,供读者参阅。








法信· 裁判规则




1.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杨某诉严某某确认亲子关系及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DNA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虽不宜简单认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配合鉴定。但是,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明确其关联时,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属于怠于抗辩举证和阻碍对方举证、法院查证的行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及妇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2.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吴某某诉吴某、张某某否定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本案中,子女系未成年人,且患有轻微脑瘫,不同意配合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及从严掌握亲子鉴定的精神,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被告配合做出亲子鉴定,亦不得在无亲子鉴定情形下违反婚姻实际作出否认的推定。在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应认真注意对未成年人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3.一方就其子女为非亲生的主张提交了证据,子女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廖某诉廖甲等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中的任何一方。父母双方虽已离婚,但子女同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故父亲有权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父亲就其子女为非亲生的主张提交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加以证明,子女不认可该协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法院可根据亲子鉴定检测报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认定二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由于子女是未成年人,诉讼中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配合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结合原告提交的亲子鉴定检测报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21)鲁1002民初1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5.血型检验报告不符合一般的血型遗传规律,可以作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证据——张某某与张某甲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一方不需提供充分证据,只要有必要证据足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而对方妨碍进行亲子鉴定即可做出推定结论。本案中,虽然子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生产,但是根据血型检验报告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当庭认可的子女血型情况来看,不符合一般的血型遗传规律,举证已经达到必要证据的要求,在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15)泰少民终字第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观点




1.可以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情形,本条(《民法典》第1073条,下同)对于原告的范围规定如下: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子女和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此外,父亲或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实践中还包括孩子被抱错,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或者和父母离散,父母请求确认自己和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以生父为被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弃婴或者父母离散的子女以生父或生母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条规定的原告范围没有包括未成年子女,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其要确认亲子关系,可以母亲或父亲作为原告提出。除本条规定的范围外,其他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2.可以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办案规则。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是受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比如丈夫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妻子所生子女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本条规定依然没有采用婚生子女否认的概念,而是直接从当事人的诉求出发,规定为亲子关系的否认。关于可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本条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最终本条规定将原告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可如此理解:第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诉讼,确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第二,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的情况下,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故不允许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三,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3.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应有正当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核和认定。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21-224页。)






法信▪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73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大量存在,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是在兼顾身份关系的真实性和法律关系的安定性之间衡量。基于实践的需要,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本条从立法角度,首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作出规定。本文就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相关的裁判规则予以整理,供读者参阅。








法信· 裁判规则




1.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杨某诉严某某确认亲子关系及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DNA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虽不宜简单认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配合鉴定。但是,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明确其关联时,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属于怠于抗辩举证和阻碍对方举证、法院查证的行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及妇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2.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吴某某诉吴某、张某某否定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本案中,子女系未成年人,且患有轻微脑瘫,不同意配合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及从严掌握亲子鉴定的精神,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被告配合做出亲子鉴定,亦不得在无亲子鉴定情形下违反婚姻实际作出否认的推定。在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应认真注意对未成年人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3.一方就其子女为非亲生的主张提交了证据,子女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廖某诉廖甲等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中的任何一方。父母双方虽已离婚,但子女同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故父亲有权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父亲就其子女为非亲生的主张提交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加以证明,子女不认可该协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法院可根据亲子鉴定检测报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认定二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由于子女是未成年人,诉讼中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配合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结合原告提交的亲子鉴定检测报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21)鲁1002民初1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5.血型检验报告不符合一般的血型遗传规律,可以作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证据——张某某与张某甲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一方不需提供充分证据,只要有必要证据足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而对方妨碍进行亲子鉴定即可做出推定结论。本案中,虽然子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生产,但是根据血型检验报告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当庭认可的子女血型情况来看,不符合一般的血型遗传规律,举证已经达到必要证据的要求,在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15)泰少民终字第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观点




1.可以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情形,本条(《民法典》第1073条,下同)对于原告的范围规定如下: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子女和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此外,父亲或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实践中还包括孩子被抱错,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或者和父母离散,父母请求确认自己和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以生父为被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弃婴或者父母离散的子女以生父或生母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条规定的原告范围没有包括未成年子女,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其要确认亲子关系,可以母亲或父亲作为原告提出。除本条规定的范围外,其他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2.可以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办案规则。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是受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比如丈夫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妻子所生子女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本条规定依然没有采用婚生子女否认的概念,而是直接从当事人的诉求出发,规定为亲子关系的否认。关于可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本条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最终本条规定将原告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可如此理解:第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诉讼,确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第二,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的情况下,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故不允许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三,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3.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应有正当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核和认定。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21-224页。)






法信▪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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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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