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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曾在许多案例分析文章中指出,房屋被违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是被拆迁人救济权利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房屋被动遭拆除的情形下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却又是极其困难的巨大挑战。很多个案中,被拆迁房屋的赔偿结果畸低,完全无法弥补当事人因征收拆迁加上违法强拆的不法侵害所蒙受的双重损失。可以说被拆迁人要100万,能赔回来50万就算不错了。那么,国家赔偿金额究竟为什么难提升?被拆迁人又该做好哪些事情来为自己提升赔偿数额的目标助力呢?
事实上,根据在明律师多年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国家赔偿数额提升难是有一些共性原因的。
具体而言有以下3点值得提示给各位:
1. 房屋的准确面积难以确定。
实践中情况的复杂程度有时超出我们的想象。譬如某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理说查一下不动产权证书就清楚了。
但对许多农村房屋而言,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笔者在连麦咨询中问当事人自家房屋的面积是多少,有时完全无法得到准确的答复。咱老百姓自己居住生活多年的房子,自己都不知道是多大面积了……
这大概是因为农村的很多住宅房屋都是由村民自建的,其
也有一部分房屋刚盖完那会儿是有证载面积的,但在其后数年间又经历屡次翻改扩建,到征拆发生时的面积也就成了一笔糊涂账。
基于此,我们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在自建房屋的过程中将程序、手续走齐备,将房屋的建筑面积(而不单纯是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固定在不动产权登记证上。
尤其是翻、改、扩建,更要履行相应的审批、验收手续,确保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始终明晰。
2. 房地产价格评估缺位,损失只能靠“粗估”甚至“追溯性评估”。
光清楚房屋的建筑面积还不够,还得弄清房屋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用材、新旧程度、用途等重要信息。
房地产价格评估从来都是征拆领域不可或缺的,但咨询中有些房屋却在未经历入户实地查勘的情况下就被拆掉了。
这就很容易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再针对房屋本身进行专业评估,而只能参照对同一片区“一般房屋”也就是所谓“样本房屋”的预评估价值给出评估结果,这当然很可能导致评估数额的偏差。
在由陈丽芳律师团队代理的(2022)浙01行终4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是这样描述“样本房屋”评估前的“状况设定”的:
位于涉案片区内新建成的高层、小高层普通商品房,用途为住宅,朝向为朝南居中,位于整幢房屋的第6层,水、电、卫设备齐全,无装修,户型设计一般,通风、采光一般,一般物业管理……
也就是说,房屋已被拆除后的“追溯性评估”中的相应条件都是人为设定的,并非被拆除房屋原本的样子。如此价值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偏差也就并不稀奇了。
在明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房屋尚未完成专业评估前加强守房,避免其在价值不清的情形下被偷拆。如征收方并无依法履行委托评估义务的意思,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又较高,被拆迁人可考虑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入户实地查勘,为自己今后的主张留存证据。
3. 室内物品损失普遍证据不足,赔偿标准难以跳出补偿安置方案束缚。
强拆发生导致的屋内物品损失从来都是当事人举证的一大难题。
在明律师曾多次强调,光有一份自己凭回忆撰写的室内物品清单和几张模糊不清的强拆现场废墟照片是不行的,一定要有其他更加直观、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房子里到底有哪些值钱的物件。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后即采取行动,对屋内物品的情况进行全面拍照、摄像,将其中贵重家具、设施设备的购买票据、价值凭证等妥善收集保管。一旦房屋遭遇不测,自己要能够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赔偿主张。当然,法院是不是采纳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此外,国家赔偿的另一个难点就在于普遍难以突破补偿安置方案圈定的框框。譬如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哪些户籍成员不计入得到安置房面积的“人头”,补偿安置方案对经营性用途的面积设置上限等等,这些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赔偿数额被压低。
据此,被拆迁人不可将国家赔偿阶段的权利救济自我缩限在根据方案“做数学题”的层面上,而是要敢于在项目启动初期直至国家赔偿诉讼中依法挑战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争取团结其他被拆迁人集体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甚至咨询律师。
将已有的不合理方案内容“扒掉”,对被拆迁人后续的维权将会十分有利,就看我们能不能够早的启动权利救济,而不是在房屋遭强制拆除后才临时抱佛脚。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房子被违法拆除后的国家赔偿难打,但绝非不可打、打不赢。个别不了解情况的网友听信谗言,妄称拆迁律师“只会打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却连一个国家赔偿胜诉的案例都拿不出”,这完全是污蔑造谣,是睁着眼说瞎话,更会给本有意委托律师的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和误解。
我们要在此郑重提醒各位,国家赔偿程序始终都是救济违法强拆的终极途径,具有“一锤子买卖”“盖棺定论”的重要性,被拆迁人切勿盲目自行提起这一程序或被迫接受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合理赔偿决定。只要大家按前文所述做好相应的风险规避动作,国家赔偿就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为咱老百姓争取到真正公平、合理的征拆利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正 文
声明:本文转载自“劳动法库”
文:李迎春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公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本文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梳理,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工伤认定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受理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例如,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七、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1.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例如,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5.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6. 评残后的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7.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 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9. 工伤康复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 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12.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有变化。
公式: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
诉讼流程指引
《民法典》施行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赔偿的标准是什么?需要哪些证据?带您一探究竟。
诉讼流程指引
01
起诉
选择管辖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确定: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为适格原告;车辆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停运损失的利害关系人为适格原告。
被告的确定:一般被告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即侵权人,但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和法律规定,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亦是赔偿义务人,应将保险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列为共同被告。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其他的主体,如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主与机动车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车主应为共同被告;未购买商业险时,如有挂靠公司,挂靠公司应为共同被告;职务行为的,雇主应为共同被告。
起诉状: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费用以及诉讼费的承担;③事实与理由: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列明调解经过。
02
诉前鉴定
伤残等级、三期期限、因果关系、财产损失等事项的鉴定和评估,由原告诉前向立案庭申请,并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统一由法院司法鉴定团队负责对外鉴定、评估。
03
诉前调解
诉前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原告应列出赔偿清单,明确诉讼请求,准备起诉所需证据,并将相关材料交给调解员,由调解员在诉前组织各方调解。
04
立案受理
原告起诉后,调解员调解不成,案件将转交法庭,法庭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庭将予以立案,原告应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材料不全的,通知原告补充完整后再予立案。
05
提交证据
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费用应提供相应证据,并应在开庭审理前准备好所有证据原件。
06
法院审理
开庭:工作人员会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开庭时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件、代理人应提交代理手续,否则不允许参与庭审,庭审中应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并明确告知审判员是否有垫付款情况。
07
调解或判决
庭审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庭质证的证据原件交与法庭。在这个阶段,法院将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事宜,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08
文书送达
一般根据送达传票时的联系方式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需纸质文书的,开庭时应当庭明确提出,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09
上诉
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操作进行上诉,并预交诉讼费。法定期限内各方未上诉的,判决依法生效,被告应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10
赔偿款支付
原告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一类银行卡,便于被告打款,法院原则上不代为收取、支付赔偿款,但因原告之间或原、被告之间存在垫付款等情形时,被告可将赔偿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领取赔偿款时,要求支付到非本人账户时,必须由原告亲自到法庭授权,否则不予支付。
特别提醒:
2023年最新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8483.7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3539.3元。若变更诉讼请求,请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必要证据
说明
医药费
医疗费发票、购药发票
1.病历;
2.费用清单;
3.医疗费发票。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营养费
20元/天×营养期
病历/鉴定意见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诊断证明书;
2.医嘱;
3.鉴定意见。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护理天数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 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前和事故后六个月的工资流水;
2.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需用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误工天数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医嘱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如有用工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予以证明)。
无固定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
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
其他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在城镇务工的证据
残疾赔偿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鉴定意见
1.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2.从定残之日起算。(注意:此处易计算错误赔偿年限。)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意见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
2023年为38483.7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应提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及无其他生活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3.2023年为23539.3元/年。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伤残。
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交通费
市内
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病历
1.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2.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物、次数相吻合。
市外
按照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维修费发票、支付凭证、维修清单;评估报告;拖车费、施救费发票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2.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车载物品损失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
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财产清单等。
车辆重置费用
车辆评估意见。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 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
租车合同、租金发票、支付记录等。(仅限必要合理的费用)
鉴定/评估费
鉴定/评估费用发票
鉴定/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简版证据目录
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二、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事故车辆行驶证;
2.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或户籍关系证明;
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需为近亲属)、律所公函;
4.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
1.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明、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转院证明、医疗费票据;
2.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证明营养费的证据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营养期鉴定意见。
五、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证据
住院病历所载住院天数。
六、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期鉴定意见;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
七、证明误工期、误工费的证据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鉴定意见;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事故前后六个月的工资流水;
3.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收入记录,粮农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耕地补贴领取记录。
八、证明伤残相关的证据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2.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
九、证明死亡的相关证据
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证明
十、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1.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及扶养人数证明。
十一、证明住宿费的证据
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发票。
十二、证明交通费的证据
1.转院治疗的转运费票据;
2.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发票。
十三、证明财产损失的证据
1.评估意见、维修单、支付记录、发票、车损照片;
2.财物损失清单、损坏照片及购买发票;
3.拖车费、施救费发票。
十四、停运损失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十五、收取赔偿款账户信息
一类银行卡,用于被告支付赔偿款
道路交通事故
诉讼流程指引
《民法典》施行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流程是怎么样的?赔偿的标准是什么?需要哪些证据?带您一探究竟。
诉讼流程指引
01
起诉
选择管辖法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确定: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一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为适格原告;车辆损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停运损失的利害关系人为适格原告。
被告的确定:一般被告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即侵权人,但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和法律规定,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亦是赔偿义务人,应将保险公司与机动车驾驶人列为共同被告。在特殊情况下,还有其他的主体,如事故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主与机动车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车主应为共同被告;未购买商业险时,如有挂靠公司,挂靠公司应为共同被告;职务行为的,雇主应为共同被告。
起诉状:①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费用以及诉讼费的承担;③事实与理由:需要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分析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列明调解经过。
02
诉前鉴定
伤残等级、三期期限、因果关系、财产损失等事项的鉴定和评估,由原告诉前向立案庭申请,并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统一由法院司法鉴定团队负责对外鉴定、评估。
03
诉前调解
诉前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原告应列出赔偿清单,明确诉讼请求,准备起诉所需证据,并将相关材料交给调解员,由调解员在诉前组织各方调解。
04
立案受理
原告起诉后,调解员调解不成,案件将转交法庭,法庭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庭将予以立案,原告应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材料不全的,通知原告补充完整后再予立案。
05
提交证据
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费用应提供相应证据,并应在开庭审理前准备好所有证据原件。
06
法院审理
开庭:工作人员会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开庭时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件、代理人应提交代理手续,否则不允许参与庭审,庭审中应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并明确告知审判员是否有垫付款情况。
07
调解或判决
庭审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庭质证的证据原件交与法庭。在这个阶段,法院将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事宜,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08
文书送达
一般根据送达传票时的联系方式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需纸质文书的,开庭时应当庭明确提出,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09
上诉
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操作进行上诉,并预交诉讼费。法定期限内各方未上诉的,判决依法生效,被告应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10
赔偿款支付
原告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一类银行卡,便于被告打款,法院原则上不代为收取、支付赔偿款,但因原告之间或原、被告之间存在垫付款等情形时,被告可将赔偿款打入法院执行账户。领取赔偿款时,要求支付到非本人账户时,必须由原告亲自到法庭授权,否则不予支付。
特别提醒:
2023年最新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8483.7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3539.3元。若变更诉讼请求,请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必要证据
说明
医药费
医疗费发票、购药发票
1.病历;
2.费用清单;
3.医疗费发票。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营养费
20元/天×营养期
病历/鉴定意见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1.诊断证明书;
2.医嘱;
3.鉴定意见。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护理天数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1. 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事故前和事故后六个月的工资流水;
2.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需用工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误工天数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医嘱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如有用工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流水予以证明)。
无固定收入
从事农业生产
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
其他
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在城镇务工的证据
残疾赔偿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鉴定意见
1.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2.从定残之日起算。(注意:此处易计算错误赔偿年限。)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意见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
2023年为38483.7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应提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及无其他生活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3.2023年为23539.3元/年。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同“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伤残。
鉴定意见
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交通费
市内
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病历
1.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2.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物、次数相吻合。
市外
按照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维修费发票、支付凭证、维修清单;评估报告;拖车费、施救费发票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2.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车载物品损失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
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财产清单等。
车辆重置费用
车辆评估意见。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 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
租车合同、租金发票、支付记录等。(仅限必要合理的费用)
鉴定/评估费
鉴定/评估费用发票
鉴定/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简版证据目录
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二、证明身份信息的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事故车辆行驶证;
2.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或户籍关系证明;
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需为近亲属)、律所公函;
4.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
1.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明、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转院证明、医疗费票据;
2.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证明营养费的证据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营养期鉴定意见。
五、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证据
住院病历所载住院天数。
六、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期鉴定意见;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
七、证明误工期、误工费的证据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鉴定意见;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事故前后六个月的工资流水;
3.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收入记录,粮农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耕地补贴领取记录。
八、证明伤残相关的证据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2.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
九、证明死亡的相关证据
火化证、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证明
十、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1.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及扶养人数证明。
十一、证明住宿费的证据
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发票。
十二、证明交通费的证据
1.转院治疗的转运费票据;
2.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发票。
十三、证明财产损失的证据
1.评估意见、维修单、支付记录、发票、车损照片;
2.财物损失清单、损坏照片及购买发票;
3.拖车费、施救费发票。
十四、停运损失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
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
3.停运时间证据。
十五、收取赔偿款账户信息
一类银行卡,用于被告支付赔偿款
仲裁和解的流程,仲裁和解的流程是怎样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国家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3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