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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夫妻一方做生意欠款是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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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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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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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篇: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前面一直讲的是钱,接下来我们要讲债。




债这个词比较笼统,包括债务和债权,说白了就是欠别人的钱,和别人欠自己的钱。



我们首先聊聊债务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所欠的债务。



共同债务的还款原则,是连带清偿。




什么意思呢?




意思是谁有钱,就执行谁的钱,不管是两个人该还钱的时候还是不是夫妻,就算是已经离了婚,还是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那你说,如果我们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我老公借的债务就由他来还,那他还不起了,我也脱不开干系吗?



是的。从对债权人的角度,你也脱不开干系。



你俩在离婚协议上的约定只是对内有效的,就是说对债主这个第三人是无效的。



假设你们离婚后,你前夫没有如期偿还债务,你也要连带清偿。



债主可以把你和你前夫两个人都起诉了,那债主一旦胜诉,你和你前夫双方谁手里有钱,就先执行谁的钱。




然后,你帮你前夫所偿还的债务,你可以凭借离婚协议再去起诉你前夫,要求他来偿还你。



你问为什么你不能免除责任?感受一下这个案例就理解了。


{!-- PGC_COLUMN --}

老王因为买股票赔钱了,想翻本,就向朋友老李借了一百多万投进股市,后来又赔了一半,他就想到与媳妇假离婚,离婚协议中把房和车都给媳妇,自己净身出户,债由自己还。



如果老王真能凭借一纸离婚协议,就免除了他媳妇的连带责任,自己又是个光脚不怕穿鞋的,这对债主老李来说就太不公平了。



所以从保护老李这个角度来说,既然是夫妻共同欠下的债务,就应该连带清偿,离婚也免不了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怎么算夫妻共同债务呢?



我就来给大家讲讲。




因为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法院审判的难题,所以最高院2018年2月份颁布了个有关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



综合法条和这个解释,共同债务是指两种:



第一,婚姻期间,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肯定是共同债务无疑。



借款时候一方虽没签字,但事后追认的,也是共同债务。比如通过微信、短信表示认可的,那也算共同意思表示,也算双方认可的债务。



第二,婚姻共同生活期间一个人所签字的债务,只要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担负的,也是共同债务。



要是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了,尽管是一个人签的欠条,只要是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借的钱,哪怕另一个人没签字,也认定为共同欠款。



那就有人问了,如果我老公一个人借钱开公司,或者借高利贷开公司,但是我不知道他借钱,结果公司赔了,我要不要还?



这个时候,就主要考察,借钱的用途是什么?



开公司去了,那开公司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然是了。法院一般都认定为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那当然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



因为如果你老公借钱经营后,赚钱了,也会花到家里来的。所以你如果要享受结果,那也要


一同承担损失。


每日读“典” | 什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制作:人大论坛融媒体


编辑:杨猛


编校:吕跃


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提到离婚案件,大家可能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说到财产分割,其实又离不开共同债务的审查。很多当事人单纯地以为自己包括配偶都不涉及债务问题,直到起诉时,发现对方在庭上主张一笔又一笔的夫妻共同债务,自己却全然不知。本来想通过离婚分得一笔财产折价款,结果却被一堆真假难辨的“夫妻共同债务”缠身。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以来都是离婚案件中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实务中处理较多的认定难点之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先后多次经历了法律上的修改补充之后,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新的梳理和阐述,先来看一下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民法典》1064条的内容,可以发现法律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一套非常严格的认定规则,分别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接下来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顾名思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这笔债务有无共同借款的合意。比如,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已经有签字认可的,表明双方对这笔债务均知情,有共同偿还意愿,这种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证明有欺诈、胁迫情形存在。


或者,虽然没有签署过借条,但另一方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债务。这种情况通常有:未举债一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认可该笔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比如,提供银行账号接受款项,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或者以自己名义提供担保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被视作事后追认债务。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没有夫妻双方的签字认可,也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接下来就要看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形在生活中应该最为常见。毕竟,在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借款数额较小时,很多人碍于情面不会签署借条,也不会告诉配偶。那是不是意味着配偶不需要承担呢?


答案当然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共有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既然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配偶当然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同样的逻辑,若所借款项根本没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上,基于公平原则,也就不能让配偶共同分担债务。


不难发现,其实问题就在于如何界定所谓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指用于衣食住行、看病就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具体要结合以往的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举债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债务数额不大,而且从银行流水能够体现资金用途,能够证明用于以上日常生活的,即便没有得到另一方事后追认,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各不相同,到底以什么为基准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对于这一点,更多是取决于法院根据个案情况的自由裁量。这里可以参考浙江高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这一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从举债金额、举债时间、举债合理性等方面给出了判断依据,那些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范畴,或发生于分居、诉讼期间,或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的,均有可能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这时,债权人的举证将决定着债务的性质,债权人需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不能只做字面上的理解,有可能是共同参与经营,也有可能是夫妻一方负责经营,后将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这种也视为共同经营产生的共同债务。


以上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认定情形。能够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不遵循单一化标准,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配偶因另一方的恶意举债被迫背负巨额债务,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通谋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由此平衡了配偶与债权人二者之间的利益。虽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严格的标准,但是,一时不经意的签字,或为配偶帮助偿还、提供担保等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共担债务的潜在风险。因此涉及到债务问题时,要对债务的性质及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清楚地认识,必要时,务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提到离婚案件,大家可能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说到财产分割,其实又离不开共同债务的审查。很多当事人单纯地以为自己包括配偶都不涉及债务问题,直到起诉时,发现对方在庭上主张一笔又一笔的夫妻共同债务,自己却全然不知。本来想通过离婚分得一笔财产折价款,结果却被一堆真假难辨的“夫妻共同债务”缠身。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以来都是离婚案件中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实务中处理较多的认定难点之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先后多次经历了法律上的修改补充之后,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新的梳理和阐述,先来看一下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民法典》1064条的内容,可以发现法律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一套非常严格的认定规则,分别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接下来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顾名思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这笔债务有无共同借款的合意。比如,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已经有签字认可的,表明双方对这笔债务均知情,有共同偿还意愿,这种就很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证明有欺诈、胁迫情形存在。


或者,虽然没有签署过借条,但另一方通过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债务。这种情况通常有:未举债一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认可该笔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认可,比如,提供银行账号接受款项,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或者以自己名义提供担保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被视作事后追认债务。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没有夫妻双方的签字认可,也没有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接下来就要看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形在生活中应该最为常见。毕竟,在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借款数额较小时,很多人碍于情面不会签署借条,也不会告诉配偶。那是不是意味着配偶不需要承担呢?


答案当然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共有制,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既然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配偶当然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同样的逻辑,若所借款项根本没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上,基于公平原则,也就不能让配偶共同分担债务。


不难发现,其实问题就在于如何界定所谓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指用于衣食住行、看病就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具体要结合以往的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举债的必要性、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债务数额不大,而且从银行流水能够体现资金用途,能够证明用于以上日常生活的,即便没有得到另一方事后追认,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各不相同,到底以什么为基准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对于这一点,更多是取决于法院根据个案情况的自由裁量。这里可以参考浙江高院2018年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这一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从举债金额、举债时间、举债合理性等方面给出了判断依据,那些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范畴,或发生于分居、诉讼期间,或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的,均有可能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这时,债权人的举证将决定着债务的性质,债权人需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不能只做字面上的理解,有可能是共同参与经营,也有可能是夫妻一方负责经营,后将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这种也视为共同经营产生的共同债务。


以上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认定情形。能够看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不遵循单一化标准,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配偶因另一方的恶意举债被迫背负巨额债务,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夫妻双方通谋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由此平衡了配偶与债权人二者之间的利益。虽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严格的标准,但是,一时不经意的签字,或为配偶帮助偿还、提供担保等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共担债务的潜在风险。因此涉及到债务问题时,要对债务的性质及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清楚地认识,必要时,务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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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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