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5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哪些举措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要注意哪些?
5日召开福建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省专项办副主任谢建潮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组织形式看,大多打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公司、交易场所、资金互助以及众筹等旗号吸收资金。
二是从业务模式看,以发行股权、从事各类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养老保险等名义吸收资金。涉及到养老领域,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朋友家人关爱不够、理财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通过感情投资、高利诱惑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虚假的理财产品。
三是从宣传方式看,除了传统的线下宣传、培训会,现在流行通过微信、QQ、抖音、陌陌等社交媒介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他建议老年朋友提高防范意识,“你看上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却惦记你的全部本金”,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做到“三看三思三不要”,倡议社会各界开展“亲情式”宣传,发动社区力量,鼓励年轻人利用空余时间与长辈多谈心交流,从精神上关怀老年人,最大限度降低老年朋友上当受骗的风险。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企业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额利息都来自自己的本金。
另据介绍,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省金融监管局认真履行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防范和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
全省金融管理部门在持续落实非法集资等常态化排查机制的基础上,紧盯养老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人群,于6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扫楼清街盯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动各级处非办牵头每周至少开展2次专项排查行动,共摸排发现各类线索1279条,其中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线索23条,健全风险线索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机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前7个月已兑现举报奖励19件、1.3万余元。关爱老年群体,靶向宣传。梳理分析养老诈骗的新手法新伎俩,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与渠道,注重面向老年人开展宣传教育。
依法严厉打击,重拳出击。各级处非办联合公安部门对涉养老领域风险露头就打,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予以立案,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追赃挽损等工作,严厉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成功破获三明市三元区“广育堂中医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扣押、冻结犯罪所得850余万元,追赃挽损成效明显。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2021年5月1日,我国首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对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3月1日,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对2010年版的“《解释》”作出了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对审判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为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特提炼出28个知识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知识。
问题1
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2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3
什么是非法集资协助人?
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4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就涉嫌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题5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马甲”?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6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哪些罪名?
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问题7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判刑?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8
犯集资诈骗罪如何判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问题9
什么情况下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问题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多少金额算“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问题1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问题1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问题14
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问题15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问题16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问题17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问题18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问题19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20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21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题22
清退集资资金的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问题23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24
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5
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问题26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
问题2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问题28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提醒: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年收益率超过6%就要引起高度警惕,超过8%就很危险,超过10%就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END
2023年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及防范方法
#捂住钱袋子,远离非法集资#
新春佳节是万家团聚、万众返乡的时期,也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频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金融创新的旗号招摇撞骗,通过互联网平台骗钱圈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断增强。因此我们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1.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2.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3.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责任编辑:潘泳伶
编辑:许燕玲
2023年春节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及防范方法
#捂住钱袋子,远离非法集资#
新春佳节是万家团聚、万众返乡的时期,也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频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金融创新的旗号招摇撞骗,通过互联网平台骗钱圈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断增强。因此我们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1.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2.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3.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责任编辑:潘泳伶
编辑:许燕玲
非法集资虚拟货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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