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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了非法集资的罪怎么判刑?(触犯了非法集资的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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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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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什么是非法集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存钱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只要理财就可以拥有高额回报。你会相信吗?你会动心吗?


这种广告千万不要相信!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的事情只会存在于梦里,遇事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拆穿非法集资骗局,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跟着小编一起来认识一下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附全文)

中新网2月24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自施行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和《解释》有关规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取得明显成效。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解释》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法释〔20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项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二、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第九项修改为:“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原第十项、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七、将原第四条改为第七条。


八、将原第五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将原第六条改为第十条。


十一、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十一条。


十二、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十五、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涉嫌非法集资被抓怎么办?符合这几种情形的不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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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个人在经营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两者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是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行为上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吸收资金进行集资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违法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为了案件的侦办和防止有碍侦查的情形,办案机关一般会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那么什么情况可能构成犯罪?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任何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根据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立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加以认定。


涉嫌非法集资被抓怎么办,被抓了一定就构成犯罪吗?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不属于犯罪。一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具备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三是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作为主要目的;四是具备募集基金、发售基金的真实内容,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的销售行为;五是虽然不明事由参加工作进入了非法集资的公司,没有主观故意进行了帮助行为,但是个人参与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足20万元;作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到100万元的不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六是行为人没有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将自己的工作性质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部分资金,这种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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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个人在经营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两者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是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行为上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吸收资金进行集资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违法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案件进入侦查阶段,为了案件的侦办和防止有碍侦查的情形,办案机关一般会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那么什么情况可能构成犯罪?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任何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根据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立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加以认定。


涉嫌非法集资被抓怎么办,被抓了一定就构成犯罪吗?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不属于犯罪。一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具备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三是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作为主要目的;四是具备募集基金、发售基金的真实内容,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的销售行为;五是虽然不明事由参加工作进入了非法集资的公司,没有主观故意进行了帮助行为,但是个人参与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足20万元;作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到100万元的不按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六是行为人没有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将自己的工作性质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部分资金,这种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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