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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利息高不高呢(非法集资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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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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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年收益率7%吸引 市民购买理财产品卷入非法集资案

长沙市黎玲、胡建树等3位市民在银行购买几十万元理财产品后,蹊跷地卷入了一场涉案数亿元的非法集资案。遭受损失后,3人将多家涉事银行告上法庭,获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并获得赔偿。2021年,被诉多家银行在判决生效后,提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3起案件受理,近日该院就最先受理的黎玲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了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和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的再审申请,维持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年收益率7%的理财吸引众多市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6日,黎玲在中国银行长沙市赤曙支行办理业务时,经银行工作人员推介,购买了一份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中信1309期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合同受托人为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博沣”)。


工商登记资料表明,湖南博沣成立于2011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他资金投资及管理等。


黎玲称,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说该产品“保本保息、没有风险、到期兑付、合法合规”。而且,2013年时,很多理财产品利率都很高,因此自己完全没有怀疑。


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上载明:黎玲委托湖南博沣购买并代为持有中信1309期(又名“岳麓4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代持时间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1月5日,认购金额60万元,作为A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资金7%的年回报。


文书上标注,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服务商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管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日黎玲向湖南博沣账户转账60万元。


作为工商银行老客户的胡建树,曾在工商银行买了很多金融产品,“持有该行最高等级的信用卡,不论是公司代发工资还是股票交易账户都在工商银行。”但2014年3月4日,当银行客户经理推荐购买“岳麓5号”博沣产品时,他仍犹豫不决。为了让他放心,客户经理李展甚至在这份总金额50万元的合同文本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2014年1月27日,另一名投资者江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曙光南路支行,经银行工作人员推介,认购了5万元的“岳麓5号”信托计划。


而在湖南益阳市,2014年年末,市民岳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益阳赫山支行工作人员推介“保本付息”的情况下,认购了10万元的博沣系公司信托产品“沣赢1期”。


投资标的竟是虚构


此前,“博沣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在湖南乃至全国轰动一时。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查询在湖南多起相关诉讼发现,湖南博沣发起的信托委托理财产品,在长沙、益阳多家银行被推介,影响甚远。


4份判决书表明,上述4名投资人均未等到信托产品的兑付。然而,这并非湖南博沣系涉案的全部。记者了解到,2012年年底,长沙市杜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用7万元退休金,购买了“中信-岳麓3号——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12期”,年收益率为6%。


一年后,杜先生到银行去查看账户,发现协议中承诺的本金、利息均已到账户上。看到对方公司守信用,杜又追加了10万元。这一次,他签署的是“中信1309”(又名“岳麓4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年化收益率为7%。


但2014年12月底,杜先生再也没有收到合同中承诺的利息,连他的本金都不见了。几乎同一时间,长沙王女士在银行购买了“中信-岳麓3号”。一年如期兑付后,她在2014年8月再次购买湖南博沣“华润信托-岳麓6号”产品。最终,辛苦积攒的35万元打了水漂。


当受骗的人们蜂拥而至长沙市人民东路38号的东一时区商厦12A层时,聚集在湖南博沣门口讨债的已经有几百人。而这些人的手里握着大把的“岳麓5号、岳麓7号、中信××号”等委托认购合同。


而涉案的银行也被声讨。据新华网2015年3月18日报道,据监管部门初步调查,湖南博沣及其关联公司非法开展委托理财,向公众出售了约4亿至5亿元信托产品,其中涉及银行代收的部分约2亿元。而当时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未对湖南博沣和邓琳颁发过金融许可证,湖南博沣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非法集资的内幕


据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成立于2011年的湖南博沣,实际控制人是曾在长沙市商业银行(后改名“长沙银行”)工作过的长沙本地人邓琳。


生于1975年的邓琳,于2008年成立了湖南博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改名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博丰担保”),实际控制有湖南博沣资管、博阳创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创富”)、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等。邓琳的博沣系公司,从未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资质,自2011年4月起开始进行非法集资。


自成立以来,博沣系公司依靠转包国有银行在售信托,或者炮制已经终止甚至“子虚乌有”的信托产品,以6%至8.5%的年收益率,向数百投资者出售信托产品。然而,博沣资管的经营范围却是: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他资金投资及管理等。也就是说其并不具备出售信托的资格。


据湖南博沣股东、监事戴某等人证言,博沣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先跟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券商谈好合作,开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然后博沣公司开设自己户名的募集账户,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推介,吸引客户签订委托认购合同。为吸引更多客户,还把产品拆散来销售。客户资金进入博沣公司账户后,博沣再去认购信托产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琳以委托认购“飞龙一号”,博沣资产公司以委托认购“1107期”“1206期(岳麓2号)”“岳麓4号”“中宝一号(稳赢二号)”“岳麓3号”“岳麓6号”“博沣智优选1号”以及“博沣资管组合型资产管理委托理财”“贵金属委托理财”等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丰担保公司名义和博沣资管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认购合同,共向3497人非法集资共计6.3亿元。


前文所述的黎玲等人认购的“岳麓4号”(1309期),非法集资额达3316万元。这笔非法集资所获资金,邓琳主要用于支付集资本息、购买信托计划、博沣关联公司的经营等。


而胡先生等人认购的“岳麓5号”信托产品,以及博沣资管发布的“岳麓7号”“博阳创富1号”“中营一期”等信托产品完全是虚构的。益阳市民岳某认购的“沣赢一期”及其他市民认购的“金博成长”等信托产品,其信托计划并未设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邓琳控制的湖南博沣、博阳创富,系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且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则主要为博沣资管、博阳创富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与配合,集资款亦由被告人邓琳控制使用。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发出的湘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邓琳除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外,还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30日,该判决被湖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


银行为何被卷入?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述,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邓琳安排朱勇、张小华、王本元、周招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博沣公司销售人员到上述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并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群众签订,使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市分行曙光南路支行行长唐某证实,“博阳2号”投资款的0.8%作为返点给其支行。据天源证券负责营销的经理黎某证实,博沣产品销售起点为5万元,在银行销售的,就给银行员工0.75%-1%的返点。


案发后,黎玲、胡建树、江女士为挽回损失,将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不过,被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及其相关支行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银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赔偿诉求。


中国银行湖南分行辩称,此案为营业信托纠纷,该行并没有与黎玲女士签订销售或者金融服务合同,双方并未构成信托关系,无需承担责任。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则认为,推介受害人购买博沣公司产品不是该行的法人行为,不应担责。并且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20年10月29日上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先生、江女士诉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和工商银行韶山路支行一案。该案吸引了近200名市民旁听庭审。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3份判决认为,这几起案件中,被告银行未对博沣公司及其信托产品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监管亦存在不到位之处;在向原告进行宣传推介时提示不当,客观上造成原告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和推介信以为真,并误认为涉案信托计划无风险或低风险;亦未对原告的投资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使原告基于被告银行的国有银行背景而产生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并产生损失。因此,被告存在重大的过错。


但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购买涉案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投资,其为获取回报而将自身置于风险的境地,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并参考涉及博沣公司的类似民事案件生效判例以及被告解决纠纷的消极态度,认定被告银行涉事支行应承担本案损失的绝大部分责任,即原告投资本金的90%。


2020年12月7日,一审判决下达后,黎玲、胡建树、江女士表示,他们对该判决满意。但当得知银行方面上诉后,他们也提起了上诉。


此外,益阳中院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前文中所述的益阳市民岳某起诉博沣资管和中国农业银行赫山支行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博沣资管返还岳某本金及利息,而该银行对其不能返还的本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1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份判决书中指出,被诉银行应赔偿受害者全部投资本金。法院判决书同时载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让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据悉,被诉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及其下属支行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2年3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黎玲诉中国银行湖南分行及下属支行一案,作出2022湘民申6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银行方面的再审申请。


2022年4月13日,胡建树等多名受害者告知,总计起诉的投资者有700多人,案件已分别在长沙各个区法院陆续开庭审理。部分受害者在长沙中院二审判决后,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预存消费养老高额利息回报?成都有老人被骗,想退出要拉垫背

新华每日电讯8月20日报道,盛夏的成都酷暑难耐,在大太阳底下站几分钟都要热得心慌,但对68岁的成都老人吴琴来说,不管外面太阳多大,她仍然要带着“三件套”出门——小板凳、水杯、面包,然后坐半个多小时的公交车,在成都温哥华广场附近公交站下车,径直走进附近一栋写字楼里。


“叮”——电梯到了10楼,吴琴急匆匆下来,轻车熟路地往左手边楼道里冲,到一家公司的门口,吴琴叹了口气,“又没开门!”没办法,她把事先准备好的“三件套”拿出来,在这家公司门口支起小板凳,准备像往常一样等一天。


最近这段时间,她常常像这样在这里蹲守,“要不回来钱,我死不瞑目!”吴琴气愤地说。


几秒钟就把一辈子积蓄投了进去


吴琴蹲守的这家公司名叫四川众合百年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这家公司门口,经常有老人前来要钱。为此,这家公司经常锁着门。


记者了解到,这些维权的老人大多数是该公司的养老服务会员,少的充值一两万、多的充值了几十万,年纪大多在60岁到80岁之间。吴琴给记者看了一张自发签名的维权老人名单,上面已经登记了21名被骗老人。


说起自己的被骗经历,吴琴非常懊悔。“我当时在成都周边一个休闲酒店泡温泉,认识了一个80多岁的姐姐,她比我年长,大家经常聊天就慢慢熟悉起来,她向我极力推荐,说有个养老院巴适得很,喊我一定要去看看。”吴琴说。


出于对80多岁大姐的信任,彼时她也确实在为以后养老打算,吴琴回答说“看一下也可以”,对方立即打了个电话,不一会儿就来了2个热情的年轻养老院销售人员,一男一女,开车带着2人去养老院实地考察。


一行人马不停蹄到达成都郫都区唐昌镇一家养老院,“我当时一看,地方确实漂亮,但只有12个房间,院子里有鱼池,还有种菜的地方,要是住进去应该很舒服。”吴琴当场交了1000元定金。


过了半个多月,今年4月13日,当时的销售人员又给吴琴打电话,还再次带她去现场考察,催促她办卡。虽然觉得地方还不错,但毕竟是一辈子的积蓄,吴琴还是有点犹豫。这时,销售人员说:“预付6.5万元可以升级成‘钻石会员’,不仅以后入住能抵扣房费,还能限时送150多天的免费入住福利。”


吴琴一听感觉还不错,销售的那个小妹妹趁机问她一共有多少积蓄。吴琴说自己只有不到17万元的存款,销售人员马上推销起“一条龙”套餐:再充值10万元,3年到期还本付息,每年利息返还1万元,比存银行划算多了。销售人员还承诺,充值的10万元随时可以退。


不给吴琴思考犹豫的时间,销售人员又马上带着她来到成都温哥华广场写字楼10楼的公司办公室,拿出POS机催促吴琴赶紧付款。为了让吴琴放心,还拿出了两份合同。


记者看到,其中一份“旅居康养服务合同”的附加页特别手写备注:“每年福利补贴按10000(壹万元)领取”,底下是吴琴的手写签名。另外一份名为“消费合同”,就是吴琴为以后入住养老院支付预存的6.5万元的合同。


就这样,在几秒钟之内,吴琴把一辈子的全部积蓄投了进去。仅仅过了2天,吴琴还没来得及享受任何会员服务,远在上海的儿子就打来电话说要重新翻修下老房子,吴琴想起还有10万元“存”在这家养老机构里,便要求按合同规定退款。谁知道,此后等待她的却是漫长的维权过程。


不仅要不回钱,还被连环坑骗


从4月份到现在,吴琴已经记不清来要过多少回钱了。


第一次要钱,吴琴拿着2份合同,以为会很轻松。“当时,现场的工作人员说可以退10万,其中1万元还作为今年提前付给我的利息,写了收据,喊我签了字,然后让我回家等着退款就行了,轻松得很。”吴琴说。工作人员还让吴琴把当初签的合同归还,说等她回到家钱就到账了。


吴琴也没多想,就还给了他们。走出公司大门准备进电梯,迎面出来一个老年人,吴琴一问,居然也是来要求退款的,老年人见吴琴两手空空,连忙叫住她“你快去把合同要回来,我来了几回都没要到钱,你没合同以后怎么要钱呢!”


吴琴这才觉察到上当了,一时间“急疯了”,赶紧狂奔回先前的办公室,一把抢回工作人员还拿在手里的合同。


更让她气愤的是,来要钱的次数多了,不仅原来热情的工作人员变得越发冷漠,还给她指出一条迅速能回款的“门路”。


“他们公司的人跟我说,他们没得钱了,只能等。但有个办法可以迅速还钱,就是让我去找一个老人进来办卡,只要我拉到一个新的老年客户,我的钱就能快点退给我。”吴琴说起来都非常气愤,“哪有这样的!我的钱要不回来了,还让我去坑其他老年人,这不是缺德嘛!”


现在回想起来,当初那个极力推荐她办卡充值的80多岁姐姐,也有可能是无奈走上了“拉人头”这条路。


被骗了却不敢告诉子女


70岁的赵工也是被骗的老人之一。2017年10月的一天,住在温哥华广场附近的他来散步遛弯时,碰到一个发传单的人。那个人极力给他推荐这个养老服务,也带他去那个“豪华”养老院样板间实地考察了。他看后觉得还可以,但当时手里没多少钱,就交了1万元“体验金”,公司还附赠了价值398元的旅游服务费,就是会不定期组织一次免费旅游。


赵工拿出他的合同,记者看到,该合同履行期限从2017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如果未入住养老院,1万元“体验金”到期全部退还。但合同到期都过了快1年时间,赵工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


刚开始,赵工也像吴琴一样天天去要钱,后来也遇到了“回收合同”的坑。“工作人员说肯定会退钱,让我把合同交回去,他们给我写个收据,说这叫‘退款排队’,等他们公司有钱了,就按照排队顺序退钱。”赵工说,那个收据就是个白条子,盖个他们公司的章子,看着就非常不正规,他就没答应。


被骗后,他也来蹲守过多次,但每次出来要钱,都只能给儿女编个理由,“说是出去看朋友。”


记者发现,发现被骗后,却不敢声张,甚至不敢告诉儿女,是大部分被骗老人的普遍心态。


“这个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很清楚,我们老年人大多数都是独自一人来维权,儿女也不在,反正他们只要不理我们就行了。”吴琴失望地说,从4月开始维权,自己像“要饭”的一样,蹲在那个公司门口。


谨防养老骗局引发“爆雷”


近年来,类似的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骗局层出不穷,预付充值、高额利息等手段花样百出,如果不及时加大打击力度,恐怕会出现不少类似公司逾期支付或经营不善的情况,导致很多老年人的毕生积蓄付诸东流,而不少养老服务公司跑路、清盘、停业、失联等,又可能引发养老服务行业“爆雷”。


5月17日,民政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主任彭欧告诉记者,近年来,类似养老服务骗局频发,被骗的老年人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城市里有知识有文化的老年人居多,因为他们对养老院、养老服务的接受度高;二是类似公司大多打着“养老院”“养老服务”等旗号,有的根本没有实体养老院,有的有养老院但是根本无法承载庞大的老年客户数,实际上老年人购买了服务也住不进去;三是大多数老人维权比较困难,他们法律意识较淡薄,又不敢告诉儿女,不少老人被骗后甚至不了了之。


以提供“养生度假服务”名义吸收资金的模式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寇翼认为,具体到各类养老骗局,表现为不法公司打着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幌子以预存消费养老、高额利息回报的噱头吸引老人参与,这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购买服务类”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涉嫌非法集资。


寇翼律师还指出,这些公司与老人签订的合同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属于无效合同。若这些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人的资金,则可能涉嫌诈骗。


记者了解到,2020年,成都郫都区“小城故事”养老项目被曝光无法按期兑付老人的本金利息,警方已立案调查。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通报指出,该局已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因该案受害人数众多分散,且部分年事已高,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打击犯罪,警方呼吁受害人主动向警方提供报案证据材料,并到公安局进行债权登记。


(部分采访对象为化名)


中国发布丨警惕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高额利息无法兑现 资金难保障 存在卷款跑路风险

中国网5月17日讯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5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风险提示


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


资金安全无法保障。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养老需求无法满足。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四部门提示,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编辑:彭瑶)


中国网5月17日讯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5月17日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风险提示


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


资金安全无法保障。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养老需求无法满足。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四部门提示,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编辑: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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