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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假释罪既遂判刑是什么意思?(徇私舞弊假释罪既遂判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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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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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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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又寻衅滋事怎样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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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在监狱服刑的犯罪分子是可以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监外执行期间,又寻衅滋事怎样量刑?


网友咨询:如果在犯寻衅滋事罪之前被监外执行过,那么现在最重量刑是什么?最轻量刑是什么?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林永坚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限,又犯寻衅滋事罪的,撤销监外执行,依据犯罪情节对寻衅滋事罪判刑后,将原刑罚与新刑罚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林永坚律师解析: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林永坚,博士,副教授,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法律研究与法务实践活动。擅长办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收购兼并、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等,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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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借助刑罚变更执行 实施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紧密结合淄博市城郊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再梳理、分析近几年国家权威媒体发布的30多起司法工作人员借助刑罚变更执行实施职务犯罪的情况,对其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有以下认识和看法。


一、特点鲜明


(一)犯罪主体特殊且特定,触犯罪名集中。犯罪主体主要是在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批准)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有监狱(看守所)警察,也有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还有法院的法官,尤以狱警为最,监狱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次之。所犯罪名集中于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以及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罪约占87.4%。


(二)合伙作案,共犯现象突出。首先是通谋勾联,贪赃枉法。收受罪犯亲友贿赂、接受不法请托后,在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通谋勾结,各尽其“能”。如,广西罗城监狱原副监狱长胡某伙同该狱数名司法警察以及相关法院的法官,先后使60余名罪犯被违法变更执行。其次是徇私舞弊,合谋造假。为使罪犯违法保外就医,徇私情私利,蓄谋为其泡制假病情、假病历、假诊断证明。如,广东省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刘某、原教导员涂某等与两名医务人员收受罪犯林某亲属的钱财后,共同为林某伪造病情鉴定并使其得以违法保外就医。再次是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指使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使职权。


(三)多发于“三类罪犯”(职务罪犯、金融罪犯、涉黑罪犯)刑罚变更执行。较之于普通罪犯,“三类罪犯”的亲友、交集中“有权人”“有钱人”多,往往以不同形式或者途径插手、渗透到刑罚变更执行中来。据统计,违法刑罚变更执行背后的职务犯逾七成发生于“三类罪犯”。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办理刑罚变更执行产生的严重后果,并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透视上述案件,主观方面大都是直接故意。


(五)检察机关查处难。一是犯罪主体知法懂法,反侦查意识、能力强。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条件、程序有缺憾,被不法利用具有隐蔽性、欺骗性。三是行贿人与受贿人、证人与涉案人有深深的利害关系,导致检察机关获取线索、固定证据难。


(六)媒体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浮出水面后,各种媒体迅速跟进,有的竟借机炒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原因众多众多


(一)从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看:一是“五‘观’”不端。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又是深层次、根源性的思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之所以借助刑罚变更执行实施职务犯罪,最根本的是其错误的世界观、腐朽的人生观、失衡的价值观、畸形的权力观、变异的金钱观所致。二是尊法、敬法意识缺失。尊法、敬法既是司法工作人员内心法治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工作中严格执法、规范司法的前提。只有尊法、敬法意识强,才能做到权依法使。反之亦然。三是“免疫力”差。有些罪犯的亲友时常把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侵蚀目标,更甚者使用贿赂、美色等非法手段,不是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很强的政治定力。久而久之,“免疫力”差的也就渐渐蜕化变质了。四是放松自律。自律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纵观堕落为贪官赃官的司法工作人员,原因尽管见仁见智,放松自律可以说是其身陷囹圄的重要推手。


(二)从其所在单位看:一是疏于教育。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监狱系统借助刑罚变更执行职务犯罪窝案、串案频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缘何按下葫芦浮起瓢?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疏于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各种正面教育,特别是没有发挥好理想信念教育的“铸魂”、“补钙”作用和警示教育的警戒、震慑作用。二是疏于管控。平时对其执法、司法活动检查督导不到位,八小时之外失察,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更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缺乏猛药去疴的决心和刮骨疗毒的勇气。三是疏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按规定和要求,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剖析上述案件,从中也暴露出发案单位的党委(党组)至少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三)从执法、司法环境看:一是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讲究等价交换本无可厚非,但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竟然把法律赋予的刑罚变更执行报请、裁定、决定(批准)权作为与罪犯及其亲友权钱交易的筹码。如,广东茂名监狱就曾发生部分狱警在罪犯减刑、假释上公然明码标价现象。二是受奢靡享乐之风的毒害。当下,奢靡享乐之风虽然成了众矢之的,但前几年颇为盛行,并直接或间接地渗透到政法系统,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由羡慕、向往外化为行动,思想慢慢颓废,信念也随之动摇,进而权力寻租,在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滥用职权。三是受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大凡有事爱找熟人、托关系,而在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中能直接或间接“说上话”的多是公检法司的人。不论是罪犯亲友找,还是司法工作人彼此间不法请托,特别是接受“表示”、“意思”后,畸形的人情便发酵。长此以往,职务犯罪问题也就发生了。


(四)从法律因素看:一是权力互相制约不力。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违法刑罚变更执行,不仅仅是监狱(看守所)报请起点错,法院裁定(决定)、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地市级以上公安)的批准也跟着错,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对刑罚变更执行中的相关权力制约设置不够严谨、不够科学,才使得同一部门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个别司法人员能够恶意串通、彼此关照。二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够完备。尽管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变更执行实施监督的权力,但笼统且缺少对报请、裁定、决定(批准)同步、全程监督的硬性手段,导致人民检察院监督效果偏弱。三是对借助刑罚变更执行职务犯罪处罚偏轻。依据刑法第401条之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处罚明显偏轻,这也是导致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恣意妄为,不尊法、不敬法、不畏法的又一重因。


三、对策有四


(一)全面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无数事实证明,千腐万腐首先是思想先腐。因此,必须把司法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一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这个重点。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全面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理想信念教育,不断丰富形式、创新载体,经常为其筑“魂”、补“钙”,切实坚定他们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二要深化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引领司法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公正的价值追求、为民的宗旨理念、廉洁的基本操守,并将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三要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良知修为和职业操守历练。把坚守法治、严以律己、敢于担当、公平如度作为职业良知修为的基本内容,促使其自警自省、慎独慎微、戒贪戒欲,在任何情况下都经得起考验、抗得住诱惑,真正从思想源头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


(二)严格执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在追究责任上预防。一方面要以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为抓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另一方面要严格执纪执法,让铁规发力,使禁令生威,真正把大爱从严落到实处。一旦发生违法刑罚变更执行行为和职务犯罪案件,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彻底厘清各个环节和承办人、批准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坚持无例外、无禁区、全覆盖。


(三)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上预防。一要完善刑罚变更执行报请、裁定、决定(批准)条件、程序以及各环节互相制约的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从实体和程序上堵塞“权”“情”“关系”渗透的漏洞,最大限度地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二要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名单和相关法律文书公开、公示范围、载体、时限,以公开促公平公正,让报请、裁定、决定(批准)权在阳光下运行,使司法腐败行为难以隐身。三要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全程监督的规定,并赋予其硬性的监督手段和刚性措施,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四要完善刑罚处罚制度。加大对违法刑罚变更执行背后职务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罚当其罪,不再使其痛苦一阵子,实惠一辈子。


(四)惩防并举,从两手抓上预防。检察机关要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一要紧密结合刑罚变更执行报请、裁定、决定(批准)中易发、常发问题的环节和具体表现,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协助监狱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和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二要立足于预防工作的前瞻性,早提醒、早预防,有针对性地搞好警示教育,做到未雨绸缪、警钟长鸣。三要依法担当,及时亮剑,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只要胆敢以身试法,都要严格依法查办,倒逼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刑罚变更执行中远离职务犯罪。


(山东省淄博市城郊检察院毕玉宝薛如怀)


最高检:突出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等职务犯罪

中新网2月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9日表示,要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考核奖惩、会见通信、安排劳动岗位、调换服刑场所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最高检9日上午举行网络访谈,现场提问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被人们称为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2020年,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我们做了哪些突出工作,办理了哪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侯亚辉表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做好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将监狱巡回检察与减假暂日常监督有机结合,不断强化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力度,取得明显实效。


一是坚持巡回检察与减假暂监督办案相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巡回检察人员交叉、视角不同、机动灵活、力量集中、形成震慑等制度优势,查找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顽瘴痼疾,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如在对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不同程度存在减刑间隔期未满、罪犯被处罚后限制减刑期限未满即获得减刑等问题,并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反馈并督促监狱整改。


二是坚持巡回检察督导与减假暂案例指导相结合。2020年9月最高检分批次对8个省开展了省内交叉巡回检察督导工作,把检察机关减假暂案件办理情况作为督导重点。注重强化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在巡回检察督导中检查各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减假暂监督案例)的宣传和学习,组织拍摄该批案例教学视频,编写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不断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工作。


三是积极探索公开听证活动与减假暂案件办理相结合。认真落实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关于审查案件听证工作的要求,于2020年11月4日组织对江西省赣州监狱罪犯余珍伟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公开听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这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一场减假暂案件听证,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目前各地正在有序开展这项工作。


四是坚持依法纠错与严肃查办违规违法减假暂背后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考核奖惩、会见通信、安排劳动岗位、调换服刑场所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一批大案要案、窝案串案被依法查处,有力地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腐败问题。


如内蒙古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督促呼伦贝尔市提出对涉案56名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指导黑龙江检察机关办理罪犯谢枭违法保外就医案,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大庆监狱原监狱长等31人立案侦查。


五是坚持开展政法机关同堂培训与凝聚减假暂执法司法共识相结合。2020年11月组织举办以“监狱巡回检察”为主题的高级研修班,这是检察院、监狱和法院系统第一次三方同堂培训,全面深入研究监狱执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适用和检察监督工作标准,互相借鉴经验做法,研究探讨热点难点,解决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实践问题,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构建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心圆”。



中新网2月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9日表示,要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考核奖惩、会见通信、安排劳动岗位、调换服刑场所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最高检9日上午举行网络访谈,现场提问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被人们称为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2020年,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我们做了哪些突出工作,办理了哪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侯亚辉表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做好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将监狱巡回检察与减假暂日常监督有机结合,不断强化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力度,取得明显实效。


一是坚持巡回检察与减假暂监督办案相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巡回检察人员交叉、视角不同、机动灵活、力量集中、形成震慑等制度优势,查找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顽瘴痼疾,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如在对监狱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不同程度存在减刑间隔期未满、罪犯被处罚后限制减刑期限未满即获得减刑等问题,并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反馈并督促监狱整改。


二是坚持巡回检察督导与减假暂案例指导相结合。2020年9月最高检分批次对8个省开展了省内交叉巡回检察督导工作,把检察机关减假暂案件办理情况作为督导重点。注重强化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在巡回检察督导中检查各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减假暂监督案例)的宣传和学习,组织拍摄该批案例教学视频,编写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不断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工作。


三是积极探索公开听证活动与减假暂案件办理相结合。认真落实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关于审查案件听证工作的要求,于2020年11月4日组织对江西省赣州监狱罪犯余珍伟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公开听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这是全国检察机关第一场减假暂案件听证,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目前各地正在有序开展这项工作。


四是坚持依法纠错与严肃查办违规违法减假暂背后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考核奖惩、会见通信、安排劳动岗位、调换服刑场所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突出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一批大案要案、窝案串案被依法查处,有力地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腐败问题。


如内蒙古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督促呼伦贝尔市提出对涉案56名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指导黑龙江检察机关办理罪犯谢枭违法保外就医案,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大庆监狱原监狱长等31人立案侦查。


五是坚持开展政法机关同堂培训与凝聚减假暂执法司法共识相结合。2020年11月组织举办以“监狱巡回检察”为主题的高级研修班,这是检察院、监狱和法院系统第一次三方同堂培训,全面深入研究监狱执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适用和检察监督工作标准,互相借鉴经验做法,研究探讨热点难点,解决一些长期困扰基层的实践问题,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构建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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