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的通告》,严厉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
具体通告如下:
大连市公安局
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奖励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构成刑事案件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缴炸药或者黑火药、烟火剂,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或者手榴弹、地雷,“二氧化碳气爆装置”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或者气枪,军用子弹、民用子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爆涉枪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1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窝点的,视情给予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四、本奖励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举报电话:0411-110或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0411-88053502。
特此通告。
大连市公安局
2023年2月24日
信源:大连发布
众所周知,枪支是具有极大破坏力与杀伤力的武器,稍有不慎便能造成人员伤亡。
在我国枪支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工具,与国外枪支泛滥不同,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配备、配置管理制度,非经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规定,不得私自配备、持有枪支。
事实证明对枪支的严格管控更有利于国家集中力量打击犯罪,减少社会人员恶劣冲突,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
枪支作为杀伤力极大的武器,也会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只要在社会上出现,必定引起大范围的恐慌,让公众产生巨大的不安全感。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持有枪支的人或者单位才可以合法持有枪支,但是不少犯罪分子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不惜通过自制仿制枪支、偷盗、借用以及其它非法手段获得枪支来实现恐吓、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这已经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公众安全。
此外,民间一直有自制猎枪和仿制枪的存在,除了打猎活动,不少也用在了违法犯罪上。
2009年四川叶某因同伴在成都与他人发生纠纷,于是喊上好朋友阿杰等人帮忙摆平,并嘱咐阿杰要带上枪支,于是阿杰临走前将两支仿制式手枪和三发子弹放入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坐上了叶某的轿车。
但叶某只是想要阿杰的枪支,并不想让他一起去,要求阿杰将枪支交给自己保管,阿杰拒绝,要一同前去。
叶某、阿杰以及另外两名成员四人一同驾车前往成都市,结果途经一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巡警盘查,叶某阿杰被当场抓获,两把仿制式手枪和三发子弹也被缴获。
尽管没有发生重大的人员伤亡,也没有造成暴力冲突,但是如果不是巡警在高速路口将四人拦住,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是否会造成更恶劣的刑事案件也未可知。
持枪械斗,持枪抢劫等恶劣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惩治非法持有枪支一直是不可松懈的问题。枪械斗,持枪抢劫等恶劣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惩治非法持有枪支一直是不可松懈的问题。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非法持有枪支是指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阿杰因持有两把仿制式手枪和三发子弹,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构成事实上的控制或支配。
本案中,仿制式手枪符合仿真枪认定标准,最后,阿杰主观上也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阿杰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阿杰和叶某是同伙关系,二人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共同犯罪故意,且叶某虽然没有实际控制枪支,但通过阿杰已经实现了间接控制,叶某可以通过阿杰支配或者控制枪支,达到违法犯罪的目的。
综上,叶某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仍然定罪处罚的情形,这是因为非法枪支罪的认定标准就存在问题,认定门槛较低。
法律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但法学业界普遍认为,此范围过于宽泛,且1.8焦耳/平方厘米动能并不足以给人体造成很大的杀伤冲击力。
如在公共场合进行气球射击的枪支达到法律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那么就有可能违法犯罪,这是不太符合大众普遍认知的,过低的入罪门槛也会限制民众的活动自由。
除了枪支的认定标准问题,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也有争议。
在刑事司法中,认定持有枪支的行为属于非法性质的话,就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
例如摆摊射击气球的行为,假如其所使用的枪支确实是违反了我国的枪支管理法规,符合枪支的认定标准,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具有社会危害性,将会对在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存在着潜在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因为枪支认定标准过于宽泛,部分刑事案件中认定的枪支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杀伤力,那么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没有呢?有多大呢?
行为事实并不足以造成危害事实,并不足以认定为刑法上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在公众对“枪支”认定标准以及社会危害性判断不清时,是否有些冤屈呢?
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对公共社会所产生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性,在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衡量时,不可避免地要从民众角度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判断。
毕竟司法审判时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判案者刻板地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审判。
一方面,社会危害性的客体如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没有感受到那种突如其来的冲击伤害,但在刑法意义上的涉枪当事人却成为“极为严厉”的打击对象,这很可能不造成与普通群众之间的情感认知冲突;
同样,另一方面,一起极其恶劣的非法持枪案件,比如持枪涉黑、持枪伤人等恶性行为对人民群众带来的远不止现实的冲击,更有心理阴影层面的长久影响,因而在此类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的社会危害性应加重考量,起到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安全的作用。
非法持有枪支离公众并不遥远,一些仿制枪在民间很容易制作和获得,稍有不慎,便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有些非法持有的枪支是娱乐或者打猎的工具所用,而有些枪支则能够成为重大刑事案件的杀伤力武器,如持枪涉黑等。
日常生活中很小很微不足道的东西加以利用便有可能成为作案的工具,并不是每一样物品都要加以管制。
但是枪支这种极具杀伤力的武器,娱乐也好,作案也罢,都应该在利用有限的资源加强管制,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同时也要兼顾事实情况,不应把入罪门槛制定过低,从而与大众的普遍认知造成矛盾。
作为普通民众,要做的就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远离杀伤力极高的枪支、弹药等,不因一时糊涂持有枪支,首先要保护好自己,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头条创作挑战赛#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明知故犯,仍持续实施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拒不投案自收、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窝藏、包庇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110、0536-818996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2022年11月23日
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严管严控枪爆危险物品、严打严治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5日内核查完毕。
第四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1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军用子弹20发、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3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0-5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0-100000元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3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0-50000元奖励;查获收缴数量特别大,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0-100000元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50000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者部督、省督案件,及时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0-100000元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管制器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支,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1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5000-20000元奖励。
(五)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视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第六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四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
第九条 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填写《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15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由公安机关专人负责核对信息无误后,立即按举报人提供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4日。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明知故犯,仍持续实施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拒不投案自收、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窝藏、包庇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举报电话:110、0536-818996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
2022年11月23日
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严管严控枪爆危险物品、严打严治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5日内核查完毕。
第四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1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军用子弹20发、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3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0-5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0-100000元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3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0-50000元奖励;查获收缴数量特别大,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0-100000元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50000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者部督、省督案件,及时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0-100000元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管制器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支,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1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5000-20000元奖励。
(五)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视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第六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四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
第九条 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填写《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15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由公安机关专人负责核对信息无误后,立即按举报人提供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4日。
仲裁开庭经验 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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