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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如何确定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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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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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相关案例




(2019)陕民申22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规定,案涉16万元借款虽为张某的婚前个人债务,但因该款的《借条》、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张某将其婚前所借的16万元实际用于购买房屋。而张某、李某婚后长期在该房屋中共同居住,加之,《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记载:“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40号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李轶)所有”,故原审认定该16万元借款用于张某、李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判决张某、李某对该笔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至于案涉35000元是否为张某、李某共同债务的问题,虽然该笔借款是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张云端、徐伯荣所借,但因该笔借款《借条》载明用途为房屋装修,且借款时间亦在张某、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张某、李某共同偿还于法有据。


(2020)云07民再35号


二、本案所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首先,本案债务属张某个人婚前债务。张某于2012年10月12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3月26日三次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延长借款期限,2015年5月26日张某向陈世芳出具4份借条,这一事实张某与陈某某均认可,无争议。而张某与寸某某是2014年2月28日才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7日离婚。其次,本案一审中,罗春华、王友兵证实,2012年和2013年向张某负责的小贷公司借款,通过张某向陈某某共借款60万元,利息打给张某,由张某还陈世芳,张某也向原一审法院提交了与罗春华、王友兵间的借条。张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另案起诉罗春华和王友兵。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分别作出(2017)云0723民初250号、(2017)云072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春华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7万元和违约金4万元、被告王友兵归还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和违约金4万元,故本案案涉借款并未用于张某和寸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证明债务人婚前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但是,本案中债权人陈世芳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张某的婚前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张某的婚前债务60万元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傅德慧


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




  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一方婚前债务这一行为在执行实践中也是被允许的,主要是因为这样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但是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呢?


  一、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二、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前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故婚前债务婚后可以强制执行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理解,应作狭义理解,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起诉债务人配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判决由配偶承担一方婚前债务的偿还责任,在执行中,亦不得因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这并妨碍法院在执行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婚前个人债务,除非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债务婚后如何执行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


婚前债务婚后是否共同承担?

通俗来讲,夫妻之间婚前欠款,婚后仍应当偿还,不因形成夫妻关系而直接混同。夫妻双方在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关系,并不因为双方形成婚姻关系而终止,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在结婚之前都会有个人的私生活在这中间还包括了各自的债务,由于债务是在这之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婚前欠的债属于个人,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婚后债务,而且必须用于共同生活,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人配偶应在接受财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赠与或婚内约定等接受财物或受益的债务人配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俗来讲,夫妻之间婚前欠款,婚后仍应当偿还,不因形成夫妻关系而直接混同。夫妻双方在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关系,并不因为双方形成婚姻关系而终止,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在结婚之前都会有个人的私生活在这中间还包括了各自的债务,由于债务是在这之前就已经形成的,所以在婚后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婚前欠的债属于个人,不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婚后债务,而且必须用于共同生活,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人配偶应在接受财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赠与或婚内约定等接受财物或受益的债务人配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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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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