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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延押的规定是什么意思(久押不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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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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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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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延押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延押的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方面完善延押案件办理制度

李瑛 王吉存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最高检2016年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也对此作了强调。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以下简称“延押”)案件正是检察机关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契机和有效途径。探索完善延押案件制度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国家追诉权适度平衡的基本需要。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延押案件办理制度的建议,以期规范侦查行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延押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报送材料不规范。《规定》要求,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报送相关材料,而实践中有些侦查机关往往延迟提请,个别案件直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一天才向上级院报送材料,导致上级院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情和证据,审查仓促,无法起到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也有的侦查机关过早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甚至提前一个月),导致侦查活动未能有效开展,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实质审查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有的犯罪事实比逮捕时犯罪事实是否有新的增加;二是审查逮捕后侦查工作是否有实质进展及下一步侦查工作计划是否明确具体;三是报送延押的理由是否充分。但实务中,侦查机关与下级检察院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仅提供简要案情、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报告书等文书材料,并不提供案卷材料。省院相关部门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进展情况无法深入了解、全面把握,只能针对所报送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难以开展实质审查,导致检察机关对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监督流于形式。


完善延押案件办理制度的建议


积极践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行理念。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在每一个办案环节中,都要坚守公平正义底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原则,使司法工作既实体公正又程序规范。要找准定位,改变走程序、办手续的习惯做法。一方面督促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要求报送各类材料,另一方面认真制作审查报告严把延押案件的法律关、证据关,对捕后取证情况进行审查,对后续侦查工作进行评估,综合提出是否批准延长的意见,严防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被延长羁押期限,从而达到逐步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强化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根据现行法律制度,逮捕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羁押。由于逮捕和羁押合一,羁押必要性被等同于逮捕必要性。逮捕产生的羁押效力,也自然延伸至后续侦查。但是随着侦查活动的进展,证据更加全面、案情更加明了。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案情必然有所变化,有些案件已经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可提起公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此类案件不应批准延长。因此,强化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可以厘清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边界,杜绝不当羁押和不必要羁押。


强化对捕后侦查情况的监督。延长羁押是否合理,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应当认真审查是否有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再犯的可能性等。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其实完全可以在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期限内完成,但侦查人员出于对延长羁押期限的依赖,未能及时有效地开展侦查。为有效解决“捕后怠侦”现象,对于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成效且无法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的,应当作出不批准延长决定。


完善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现行制度下办理延押案件的模式单向、传统。侦监部门办案人员作出决定后,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都只能被动接受。因缺乏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无法提请复议复核。为进一步加强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案人员一方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和侦查机关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的工作。另一方面,应着力完善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不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复议复核或申诉的程序、期限及纠正方式。



四方面完善延押案件办理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最高检2016年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也对此作了强调。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以下简称“延押”)案件正是检察机关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契机和有效途径。探索完善延押案件制度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国家追诉权适度平衡的基本需要。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延押案件办理制度的建议,以期规范侦查行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延押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报送材料不规范。《规定》要求,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报送相关材料,而实践中有些侦查机关往往延迟提请,个别案件直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一天才向上级院报送材料,导致上级院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情和证据,审查仓促,无法起到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也有的侦查机关过早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甚至提前一个月),导致侦查活动未能有效开展,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实质审查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有的犯罪事实比逮捕时犯罪事实是否有新的增加;二是审查逮捕后侦查工作是否有实质进展及下一步侦查工作计划是否明确具体;三是报送延押的理由是否充分。但实务中,侦查机关与下级检察院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仅提供简要案情、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报告书等文书材料,并不提供案卷材料。省院相关部门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进展情况无法深入了解、全面把握,只能针对所报送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难以开展实质审查,导致检察机关对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监督流于形式。


完善延押案件办理制度的建议


积极践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行理念。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在每一个办案环节中,都要坚守公平正义底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原则,使司法工作既实体公正又程序规范。要找准定位,改变走程序、办手续的习惯做法。一方面督促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要求报送各类材料,另一方面认真制作审查报告严把延押案件的法律关、证据关,对捕后取证情况进行审查,对后续侦查工作进行评估,综合提出是否批准延长的意见,严防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被延长羁押期限,从而达到逐步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强化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根据现行法律制度,逮捕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羁押。由于逮捕和羁押合一,羁押必要性被等同于逮捕必要性。逮捕产生的羁押效力,也自然延伸至后续侦查。但是随着侦查活动的进展,证据更加全面、案情更加明了。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案情必然有所变化,有些案件已经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可提起公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此类案件不应批准延长。因此,强化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可以厘清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边界,杜绝不当羁押和不必要羁押。


强化对捕后侦查情况的监督。延长羁押是否合理,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应当认真审查是否有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再犯的可能性等。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其实完全可以在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期限内完成,但侦查人员出于对延长羁押期限的依赖,未能及时有效地开展侦查。为有效解决“捕后怠侦”现象,对于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成效且无法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的,应当作出不批准延长决定。


完善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现行制度下办理延押案件的模式单向、传统。侦监部门办案人员作出决定后,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都只能被动接受。因缺乏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无法提请复议复核。为进一步加强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案人员一方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和侦查机关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的工作。另一方面,应着力完善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不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复议复核或申诉的程序、期限及纠正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最高检2016年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也对此作了强调。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期限(以下简称“延押”)案件正是检察机关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契机和有效途径。探索完善延押案件制度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国家追诉权适度平衡的基本需要。针对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延押案件办理制度的建议,以期规范侦查行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延押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报送材料不规范。《规定》要求,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报送相关材料,而实践中有些侦查机关往往延迟提请,个别案件直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一天才向上级院报送材料,导致上级院没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情和证据,审查仓促,无法起到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也有的侦查机关过早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甚至提前一个月),导致侦查活动未能有效开展,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实质审查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逮捕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有的犯罪事实比逮捕时犯罪事实是否有新的增加;二是审查逮捕后侦查工作是否有实质进展及下一步侦查工作计划是否明确具体;三是报送延押的理由是否充分。但实务中,侦查机关与下级检察院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仅提供简要案情、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和报告书等文书材料,并不提供案卷材料。省院相关部门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进展情况无法深入了解、全面把握,只能针对所报送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难以开展实质审查,导致检察机关对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监督流于形式。


完善延押案件办理制度的建议


积极践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行理念。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在每一个办案环节中,都要坚守公平正义底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等原则,使司法工作既实体公正又程序规范。要找准定位,改变走程序、办手续的习惯做法。一方面督促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要求报送各类材料,另一方面认真制作审查报告严把延押案件的法律关、证据关,对捕后取证情况进行审查,对后续侦查工作进行评估,综合提出是否批准延长的意见,严防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被延长羁押期限,从而达到逐步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强化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根据现行法律制度,逮捕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羁押。由于逮捕和羁押合一,羁押必要性被等同于逮捕必要性。逮捕产生的羁押效力,也自然延伸至后续侦查。但是随着侦查活动的进展,证据更加全面、案情更加明了。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案情必然有所变化,有些案件已经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可提起公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此类案件不应批准延长。因此,强化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可以厘清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边界,杜绝不当羁押和不必要羁押。


强化对捕后侦查情况的监督。延长羁押是否合理,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应当认真审查是否有逃跑、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再犯的可能性等。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其实完全可以在逮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期限内完成,但侦查人员出于对延长羁押期限的依赖,未能及时有效地开展侦查。为有效解决“捕后怠侦”现象,对于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成效且无法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的,应当作出不批准延长决定。


完善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现行制度下办理延押案件的模式单向、传统。侦监部门办案人员作出决定后,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都只能被动接受。因缺乏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无法提请复议复核。为进一步加强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案人员一方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和侦查机关意见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的工作。另一方面,应着力完善侦查机关和被羁押犯罪嫌疑人不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复议复核或申诉的程序、期限及纠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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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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