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人数统计的时限范围: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死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统计更新;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统计伤亡人数;
伤残鉴定的时间要求:
1、伤残鉴定一般是需要康复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做,大部分是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如果造成残疾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鉴定。
2、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我是法律人张祚海 ,主要在平台普法,擅长人体损伤如打架致伤、工伤、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保险理赔的法律研究,有丰富的鉴定经验,为千余人提供过法律帮助。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伤残鉴定在各类损伤中都是核心环节,因为伤残等级一旦评定就会影响到最终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直接关系的赔偿项目是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因此,什么时间申请伤残鉴定、伤残等级如何鉴定、伤残鉴定意见就是关键环节。伤残鉴定主要存在于工伤、一般性人身损害、意外险伤残中,对应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我们今天主要探讨前两种伤残等级鉴定时机问题,因为这两种情况在实践中最为普遍。
一、申请鉴定不等于鉴定时机已到。实践中,好多朋友一受伤就迫不及待的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实现快速赔偿的目的,于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结果被告知六个月以后才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回家后邻居告诉他某某某是三个月就鉴定了,现在都赔偿完了,结果这些朋友就迷糊了,不知道谁说的才是对的。其实,鉴定时机不是固定的,每个受伤的部位不同,鉴定时机也不同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开始,申请鉴定不等于已达鉴定时机。
二、工伤中的鉴定时机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条规定对工伤中的鉴定时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伤情相对稳定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未明确规定鉴定时机。那么伤情治疗相对稳定一般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下的治疗稳定,比如骨折需要符合骨折线消失,功能恢复或稳定,时间以三到六个月比较合适。但是实践中骨折内固定是否可以直接做伤残鉴定呢,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应该取内固定后进行鉴定,如果内固定不需要取出,可以由医疗机构出具不予取出证明后进行鉴定。
三、交通事故、劳务纠纷、意外受伤中伤残鉴定适用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分级4.2鉴定时机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其实与工伤鉴定时机规定都是差不多的,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对有些损伤的鉴定时机进行了明确,如273页中对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中的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累及关节面,或者形成关节内骨折的鉴定应在骨折愈合后且经适当的功能锻炼后方可进行,时间方面需要至少骨折六个月以上,且去除外固定后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至少2个月。各省份对具体的鉴定时机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法医临床执业规范指引中涉及肢体关节功能障碍评残需要达六个月以上等。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内容有: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内容有: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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