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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被驳回了怎么办理(刑事诉讼被驳回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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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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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被驳回刑事申诉后应该怎么办

被驳回刑事申诉后应该怎么办


1、申诉被驳回以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申诉是为了解决错误裁判不限次数,可一直申诉,但是主要还是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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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法判例:对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

☑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据此,当事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上述规定寻求救济。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不属于二者的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5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四元,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龙天治之妻。


法定代理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洪灿。


再审申请人龙天治、黄四元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湖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龙天治、黄四元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就住房被强制拆除一事向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以下简称北湖区公安分局)报警请求刑事立案,但北湖区公安分局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向北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北湖区政府作出郴北行政不受字(2017)第4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4号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即为黄四元以北湖区公安分局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地,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龙天治、黄四元认为其就住房被强制拆除一事请求刑事立案,但北湖区公安分局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北湖区政府作出4号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龙天治、黄四元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上述规定寻求救济。


综上,龙天治、黄四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天治、黄四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劲松




民间借贷败诉后,可否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


【案情简介】


付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银行账户转入1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因王某长期拒不归还借款付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其向王某转款的银行凭证。王某在诉讼中辩称该款项系付某支付的投资款,并提交了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付某又以王某收到其转出的15万元,王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为由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1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行为缺乏法律基础,而并不是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中释明:“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选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


本案中,付某作为款项的持有人,主动将款项转让给被告王某,其有义务就王某取得款项没有法律根据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天津高院印发的《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中亦规定,“19. 【原告以不当得利二次起诉的处理】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因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而被法院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再次提起诉讼的,依法受理。原告应对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从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可以看出,付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给予王某的借款,表明付某的转账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这时即便王某否认该笔款项是借款,本案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不成立不当得利。


综上,出借人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后又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的,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获得利益符合“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时,通常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付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银行账户转入1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因王某长期拒不归还借款付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其向王某转款的银行凭证。王某在诉讼中辩称该款项系付某支付的投资款,并提交了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付某又以王某收到其转出的15万元,王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为由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1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行为缺乏法律基础,而并不是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中释明:“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选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


本案中,付某作为款项的持有人,主动将款项转让给被告王某,其有义务就王某取得款项没有法律根据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天津高院印发的《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中亦规定,“19. 【原告以不当得利二次起诉的处理】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因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而被法院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再次提起诉讼的,依法受理。原告应对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是从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可以看出,付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笔款项系给予王某的借款,表明付某的转账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这时即便王某否认该笔款项是借款,本案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不成立不当得利。


综上,出借人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后又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的,在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对方获得利益符合“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时,通常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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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9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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