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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哪个更严重(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哪个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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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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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裁判要旨




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案发原因、犯罪对象与犯罪动机的不同。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7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邝维东无故在灵山县灵城镇锦绣时代广场“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车场处,持刀砍伤被害人伦松松左手臂。经鉴定,伦松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邝维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维东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邝维东辩称,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邝维东来到“欧迪KTV”,想接前妻黄某某回家,双方在KTV的包厢门口发生拉扯,经KTV的保安人员及与黄某某在同一包厢内聚会的同事、朋友劝开。凌晨2时许,被告人邝维东驾驶一辆厢式小货车来到“好又多”超市地下停车场处时,恰好遇到黄某某与廖某某、黎某、被害人伦松松等人乘坐电梯下到地下停车场处,被告人邝维东立即下车,手持1把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被害人伦松松和廖某某、黎某等人砍去,砍伤被害人伦松松的左手臂。黄某某见状,上前拦住被告人邝维东,被告人邝维东便驾车逃离现场。黎某等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害人伦松松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伦松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邝维东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邝维东赔偿了被害人伦松松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






裁判结果




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桂072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邝维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邝维东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桂07刑终12号刑事判决,撤销灵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邝维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上诉人邝某东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经查,案发前上诉人邝某东欲接其前妻黄某离开“欧某KTV”时,邝某东与黄某发生争执,之后黄某的同事、朋友等人劝走了邝某东,邝某东离开后即回去准备了作案用的菜刀,并持刀前往案发现场。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的供述,可以证实邝某东在案发前与被害人伦松松一方发生了一定的纠纷。邝某东持刀砍伤被害人伦松松,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在犯罪的对象上,根据证人证言、上诉人的供述及上诉人的行为,可以证实邝某东欲图砍伤的对象是其认为曾经打过其的人员,即当时在案发现场的黄某的同事、朋友,而黄某在案发现场的同事、朋友是特定的、明确的。邝某东在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并非不特定的对象。本案中,上诉人邝某东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且事前有预谋、有准备,作案时有特定的犯罪对象,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诉人邝某东并非为了追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邝某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邝维东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从立法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而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具体罪名,二者看似没有直接联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遇到区分二罪的难题。具体到本案中主要表现为:




一、案发原因不同。




案发原因的不同决定了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认定为“随意”。而“随意”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范基础。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常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殴打他人“事出有因”的,不是随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殴打他人“事出无因”的,则是随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有因”与“无因”的解释上,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致。有人认为应对“原因”扩大解释,不论这种原因是否合理,都属于“事出有因”,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也有人认为应将“原因”限定为合理的原因,基于合理的原因殴打他人的,才能理解为“事出有因”,而出于不合理的原因殴打他人,应视为“无事生非”。在实践中,因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对什么是“合理理由”很难给出统一的标准,需根据个案具体判断。本案中,案发前行为人邝维东与其前妻黄某某发生争执,黄某某的同事、朋友等人劝走了邝维东,行为人认为在劝解的过程中,黄某某的同事、朋友踢了他并声称要殴打他,行为人邝维东因此怀恨在心并在离开后即回去准备了作案用的菜刀,并持刀前往案发现场砍伤了被害人。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在案发前与被害人一方发生了一定的纠纷,行为人邝维东持刀砍伤被害人伦松松,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






二、犯罪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相对的明确性和相对性。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以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区分二罪的简单指标,认为行为人犯罪对象特定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犯罪对象不特定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司法实践在犯罪对象是否“特定”的判断上持不同标准。有人认为,特定对象必须是以前认识的对象; 也有人认为特定对象就是与之发生纠纷的对象。一般情况下,殴打不特定对象彰显了行为的随意性。在本案中行为人邝维东在砍伤他人之前曾经询问是何人打过他,邝维东欲图砍伤的对象是在案发现场的其前妻黄某某的朋友、同事中其认为曾经打过其的人员,这个范围具有相对的明确性和相对性。在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特定的犯罪对象并不是指犯罪对象只有一人,犯罪对象的人数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至于被害人伦松松是否是邝维东所认为的曾打过其的人员,涉及犯罪对象对错的问题,不影响邝维东行为的性质。




三、犯罪动机不同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司法解释认定为“逞强斗狠”、“耍威风”、“以强凌弱”、“示威争霸”、“发泄不满”、“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出于这些动机打击他人的,归入“寻衅滋事”的犯罪类型。而故意伤害罪的动机一般认定为报复,将出于报复动机打击他人的,归入“故意伤害”的犯罪类型。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动机的判断也要结合客观事实来进行推定,如是否有计划、有预谋、行为诱因、实施方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对社会秩序的威胁,是否回避他人等等。在本案中,行为人邝维东在产生争执后离开KTV,再开车回去准备了作案用的菜刀,并持刀前往案发现场,行为人对持刀伤害他人有预谋、有准备,将这些客观行为再结合行为人自己供述的为了报复之前殴打他的人的主观动机,可以认定行为人邝维东是出于报复动机砍伤他人。




综上所述,本案邝维东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李媛)


毛翠玲:浅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分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毛翠玲


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中的部分情形与故意伤害时常难以区分和掌握,本文笔者从犯罪构成方面谈谈该二罪的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再次修改,其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并新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构成:①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④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构构成: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要达到一定的程度;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④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两罪故意的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意图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但是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要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此罪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



  2、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侵害的对象是很明确的,是特定的。


  3、从两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下几种情况:(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唯一的表现形式,而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也可以是其他手段如打砸抢来破坏公共秩序等表现形式。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


四、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进行了细化规定,将“情节恶劣”的程度予以再次区分,以便在实践中更好的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行认定,进而更加清楚的把握犯罪构成在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中的区分。


责编:陕西法制网 李朋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在公众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胡作非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至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这两个罪名的不同点在哪呢?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认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故意伤害了。


  3、量刑方面不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次序。所谓公共次序包含公共场所次序和日子中人们应当遵守的一起原则。寻衅滋事违法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远隐蔽的当地),常常给公民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形成危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略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而主要是指向公共次序,向整个社会应战,鄙视社会主义品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伤伤害无辜,肆意挑衅,胡作非为,破坏公共次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办法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伤别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伤相识或许素昧生平的人。这儿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伤别人手法残忍的,屡次随意殴伤别人的;形成被殴伤人自杀等严峻后果的等等,


  2、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力影响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逐、阻拦、凌辱、谩骂别人,此多表现为追逐、阻拦、谩骂妇女。这儿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阻拦、谩骂别人的;形成恶劣影响或许激起民愤的;形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求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制猥裘或许凌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凌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及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有公私资产,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法,强行索要商场、商铺的商品以及别人的资产,或许随心所欲损坏、消灭、占用公私资产。这儿的情节严峻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资产数量大的;形成恶劣影响的;屡次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的;形成公私资产受到严峻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力影响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次序肘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次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慌张、逃离等严峻紊乱局势的。


  行为人只需有上述四种景象中的恣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伤别人”,或许先“追逐、阻拦、谩骂别人”,后 “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行为人为满意其寻求精力影响、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施行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开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经过寻衅滋事活动,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力上的空无。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寻衅滋事罪有故意伤害罪的内容在里面,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出于动机、行为对象、量刑等当面都不同!


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在公众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胡作非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至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这两个罪名的不同点在哪呢?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认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故意伤害了。


  3、量刑方面不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次序。所谓公共次序包含公共场所次序和日子中人们应当遵守的一起原则。寻衅滋事违法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远隐蔽的当地),常常给公民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形成危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略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而主要是指向公共次序,向整个社会应战,鄙视社会主义品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伤伤害无辜,肆意挑衅,胡作非为,破坏公共次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办法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伤别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伤相识或许素昧生平的人。这儿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伤别人手法残忍的,屡次随意殴伤别人的;形成被殴伤人自杀等严峻后果的等等,


  2、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力影响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逐、阻拦、凌辱、谩骂别人,此多表现为追逐、阻拦、谩骂妇女。这儿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阻拦、谩骂别人的;形成恶劣影响或许激起民愤的;形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求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制猥裘或许凌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凌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及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有公私资产,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法,强行索要商场、商铺的商品以及别人的资产,或许随心所欲损坏、消灭、占用公私资产。这儿的情节严峻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资产数量大的;形成恶劣影响的;屡次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的;形成公私资产受到严峻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力影响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次序肘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次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慌张、逃离等严峻紊乱局势的。


  行为人只需有上述四种景象中的恣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伤别人”,或许先“追逐、阻拦、谩骂别人”,后 “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行为人为满意其寻求精力影响、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施行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开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经过寻衅滋事活动,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力上的空无。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寻衅滋事罪有故意伤害罪的内容在里面,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出于动机、行为对象、量刑等当面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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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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