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53条第二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牟利而强迫他人吸毒,有的出于报复,不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只要故意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以单纯故意杀人或者伤害为目的而强迫他人吸毒,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强迫他人吸毒仅是杀人或伤害的手段而已。
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他人吸毒后,为灭口而杀人,这样行为人就有了两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采用暴力手段,如果致人轻伤的,按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对重伤或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故意放任的心理态度,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后,由于毒量过大,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对被害人重伤或死亡,行为人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重伤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想像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三、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四、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相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张三于2019年12月某晚在其家中吸食冰毒,被害人范某(男,16岁)等人欲离开时张三以吸毒怕被举报为由,要求范某吸食毒品后再行离开,遭到拒绝后张三采取殴打的方式迫使范某吸食毒品。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张三被抓获归案。
【法院观点】
张三采取暴力方式,迫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张三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可从重处罚。
张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张三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什么是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三、强迫他人吸毒罪怎么判刑?
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案例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吸毒者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毒而予以放任,不加阻拦或举报。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主动要求或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案例解读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游某在其男朋友马某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家中,多次容留宋某吸食黄砒、冰毒等毒品。2017年9月18日、19日,游某两次容留宋某、游某1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后被查获。经现场检测,游某因吸食黄砒、冰毒尿液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宋某因吸食黄砒、冰毒尿液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游某1因吸食黄砒尿液结果呈吗啡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解读:《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游某两次容留宋某、游某1在家中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六、律师解析
(一)对“容留人”的认定
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无论是自己管理的场所还是提供的场所,容留人必须是这个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只有容留人对场所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容留人才具有制止和中断的义务,才能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是否为一个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应依据其是否具有制止或中止提供场所的期待可能性来判断。
(二)对“容留场所”的认定
提供场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做广义解释,泛指可以吸毒的空间。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居所,或者租赁、借用他人的住所,以及宾馆、娱乐场所、汽车等空间。本罪中的“场所”应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能够为吸毒者提供一定的隐蔽和方便。
(三)提供便利条件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将提供其它便利条件排除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除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并符合其他要件的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不能再按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结尾语:
当身边亲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普通人难免会惊慌失措。在这时,刑事律师的介入就尤为重要了。律师介入的越早,辩护会越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有利,具体可参考文章:关于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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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吸毒者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毒而予以放任,不加阻拦或举报。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主动要求或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案例解读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游某在其男朋友马某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家中,多次容留宋某吸食黄砒、冰毒等毒品。2017年9月18日、19日,游某两次容留宋某、游某1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后被查获。经现场检测,游某因吸食黄砒、冰毒尿液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宋某因吸食黄砒、冰毒尿液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游某1因吸食黄砒尿液结果呈吗啡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解读:《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游某两次容留宋某、游某1在家中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六、律师解析
(一)对“容留人”的认定
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无论是自己管理的场所还是提供的场所,容留人必须是这个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只有容留人对场所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容留人才具有制止和中断的义务,才能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是否为一个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应依据其是否具有制止或中止提供场所的期待可能性来判断。
(二)对“容留场所”的认定
提供场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做广义解释,泛指可以吸毒的空间。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居所,或者租赁、借用他人的住所,以及宾馆、娱乐场所、汽车等空间。本罪中的“场所”应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能够为吸毒者提供一定的隐蔽和方便。
(三)提供便利条件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将提供其它便利条件排除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除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并符合其他要件的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不能再按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结尾语:
当身边亲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普通人难免会惊慌失措。在这时,刑事律师的介入就尤为重要了。律师介入的越早,辩护会越充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越有利,具体可参考文章:关于辩护人。
祝每一位遭遇刑事风险家属都能请到心仪的律师,陪伴他们逾越“寒冬”,迎接春天。如需专业帮助,请联系我们: 张博律师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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