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遇查弃车逃逸被抓获刑并罚金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与朋友在南昌市红谷滩某饭店吃饭,期间周某有饮酒行为。当晚22时许,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小型汽车搭载龚某等人前往昌东大道附近夜宵摊,途经岭口路、朝阳大桥、九州高架、洪都高架、洪都大道、新溪桥东路。9月11日凌晨,周某与朋友吃夜宵期间再次饮酒,吃完夜宵后,周某再次驾驶该车搭载龚某,途经新溪桥东路、洪都大道、青山湖大道、顺外路、洛阳路、洛阳路隧道。9月11日凌晨2时37分许,周某驾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洛阳路西湖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将车驶入路边小巷后弃车逃逸,被民警追上抓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民警将周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1.5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周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周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月19日上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疫情期间“醉驾”冲撞防疫检查站案件,并当庭宣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某村乡村道路行驶至该村疫情防控检查站附近停车。为发泄不满情绪,王某某在该村防疫检查站当众下跪,任意摔打随身物品,并驾车撞向检查站帐篷,造成防疫帐篷物品损坏,价值人民币202元。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mg/100ml。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通讯员 胡科刚 王竹新 记者 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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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可有人喝完酒却“刹不住车”
还借着酒劲儿为所欲为
“别车”“辱骂”“连续撞击”……
危险驾驶 寻衅滋事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1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的庭审。
2022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轿车在道路上无目的地行驶,当其行至一路口处时,无故逼停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车辆,并下车对万某某及其同乘朋友进行辱骂,后又驾车多次撞击万某某所驾车辆,造成后车多处损坏。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孙某当场抓获。
经查,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毫克/毫升;被害人车辆物损为人民币18万余元。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2年12月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孙某提起公诉。
孙丽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上海市第十一届优秀公诉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上海市巾帼创新工作室负责人。
黄京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焦点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认为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程度相当的方法,且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险驾驶罪仅仅要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行车时间为凌晨3时许,从监控录像显示,道路上车辆及行人极少,显然不符合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意见。
焦点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一罪?
公诉人认为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在遇到被害人万某某之前已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约半小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醉驾途中遇到被害人车辆,进而产生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且被告人孙某四次任意撞击被害人车辆,物损18万余元,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两种犯罪,既非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进而想象竞合,也不是基于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牵连犯。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法律处断上的一罪,应当以两个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意见。
焦点三:罪醉酒后“部分断片”,但对行为后果表示认可,能否认定坦白情节?能否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
孙某的辩护人对认定坦白情节无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应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如实作出供述实际上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真实描述。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够交代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对于寻衅滋事的事实因醉酒断片未能完整供述,但在事后表示认可,且基于认可的事实作出了赔偿,对于其所知晓的事实全部予以供认,对部分寻衅滋事的事实确因醉酒无法供述,并非主观不愿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坦白情节。被告人孙某在危险驾驶犯罪中,酒精浓度高于2mg/ml且有逆行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撞击左前车身不仅造成物损,也对被害人及其朋友造成潜在人身危险及心理伤害,任意损毁财物的同时、还有辱骂被害人及其朋友的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同意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
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吴芳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是一起酒后驾车继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在行为定性方面,应把握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对公共安全危害程度,注意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对于醉酒后行为人可能出现的控制能力减弱,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本案被告人虽获得被害人谅解,仍需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依然高发,需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打击与犯罪预防的有机统一。
吴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被告人大量饮酒后多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借酒滋事多次撞击被害人车辆,犯罪行为令人警醒。公诉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及从重、从轻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不断深化能动司法,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元旦春节假期将至,希望今天的直播案件敲响警钟:申城平安行,酒驾“醉”不行!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可有人喝完酒却“刹不住车”
还借着酒劲儿为所欲为
“别车”“辱骂”“连续撞击”……
危险驾驶 寻衅滋事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12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的庭审。
2022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轿车在道路上无目的地行驶,当其行至一路口处时,无故逼停被害人万某某驾驶的车辆,并下车对万某某及其同乘朋友进行辱骂,后又驾车多次撞击万某某所驾车辆,造成后车多处损坏。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孙某当场抓获。
经查,被告人孙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8毫克/毫升;被害人车辆物损为人民币18万余元。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2年12月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孙某提起公诉。
孙丽娟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上海市第十一届优秀公诉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上海市巾帼创新工作室负责人。
黄京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焦点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认为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程度相当的方法,且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险驾驶罪仅仅要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行车时间为凌晨3时许,从监控录像显示,道路上车辆及行人极少,显然不符合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意见。
焦点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一罪?
公诉人认为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在遇到被害人万某某之前已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约半小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醉驾途中遇到被害人车辆,进而产生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且被告人孙某四次任意撞击被害人车辆,物损18万余元,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两种犯罪,既非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进而想象竞合,也不是基于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牵连犯。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法律处断上的一罪,应当以两个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意见。
焦点三:罪醉酒后“部分断片”,但对行为后果表示认可,能否认定坦白情节?能否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
孙某的辩护人对认定坦白情节无意见;认为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应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如实作出供述实际上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真实描述。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够交代自己醉酒驾车的事实,对于寻衅滋事的事实因醉酒断片未能完整供述,但在事后表示认可,且基于认可的事实作出了赔偿,对于其所知晓的事实全部予以供认,对部分寻衅滋事的事实确因醉酒无法供述,并非主观不愿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坦白情节。被告人孙某在危险驾驶犯罪中,酒精浓度高于2mg/ml且有逆行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撞击左前车身不仅造成物损,也对被害人及其朋友造成潜在人身危险及心理伤害,任意损毁财物的同时、还有辱骂被害人及其朋友的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不同意对被告人孙某适用缓刑。
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吴芳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是一起酒后驾车继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在行为定性方面,应把握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对公共安全危害程度,注意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对于醉酒后行为人可能出现的控制能力减弱,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本案被告人虽获得被害人谅解,仍需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依然高发,需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打击与犯罪预防的有机统一。
吴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被告人大量饮酒后多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借酒滋事多次撞击被害人车辆,犯罪行为令人警醒。公诉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及从重、从轻情节,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不断深化能动司法,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元旦春节假期将至,希望今天的直播案件敲响警钟:申城平安行,酒驾“醉”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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