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12日被害人张某(张某明之父)与被告人李某阳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随后二人在某小区再次厮打,李某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张某胸腹部刺中两刀,经鉴定,张某系被锐刃器刺破心脏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嗣后李某阳逃离,次日在外地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阳构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认为李某阳构成故意杀人罪。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李某阳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控方观点】
李某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理观点】
被告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起诉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妥。从被告人犯意的提起,主观动机、选择的工具、刺击的部位、刺击的强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足以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放任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故此,对被告人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李某阳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刺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其死亡,系对他人生命健康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点评】
律师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代理主张民事权利。但按照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代理人兼具协助指控犯罪的职能。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当代理人认为指控罪名错误时有责任和义务就刑事部分发表指控意见,这样既追求公平与正义,准确适用刑法,也使被害人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进行
1、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进行如下: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1、无牌摩托车交通事故首先是可以和对方当事人私底下协商民事赔偿的部分,违法部分的话需要进行惩罚。
2、法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怎么处理赔偿
1、确保自身安全,如果没有受伤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安放警示标识,拍照保留证据,保护好现场。
2、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是10个工作日。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划分当事人的责任。
3、交警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强制执行。如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载明的赔偿,则求偿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如果有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法移交相关办案机构处理。
今天要讲的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依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前者实践中用的少,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楚,甚至有些律师同行也分不清楚,曾经就有同行问我涉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引发的相关问题。曾经我代理担任过几个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两者具体诉讼权利也有很大差别。
什么是刑事案件受害人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按照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规定。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那么诉讼代理人有哪些权利?
特别特殊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
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
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诉讼代理人在阅卷后,可以给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就事实、证据、罪名、量刑,都可以代表受害人发表意见。
第四、法庭审理程序中: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发表和递交法律意见。
第五、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
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今天要讲的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依然可以请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主体,前者实践中用的少,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楚,甚至有些律师同行也分不清楚,曾经就有同行问我涉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引发的相关问题。曾经我代理担任过几个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两者具体诉讼权利也有很大差别。
什么是刑事案件受害人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
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按照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规定。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那么诉讼代理人有哪些权利?
特别特殊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
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
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诉讼代理人在阅卷后,可以给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就事实、证据、罪名、量刑,都可以代表受害人发表意见。
第四、法庭审理程序中: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发表和递交法律意见。
第五、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
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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