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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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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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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

在现代社会中,外国人在城市的街道上随处可见,随之而来的也发生了一些涉外的婚姻。那么,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涉外离婚诉讼流程怎么走?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解析。


涉外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王刚律师补充: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问题如何处理?


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在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2~10周岁孩子考虑具体情况决定由谁抚养比较好;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总体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通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在孩子抚养费这样一方面,大概有两种给付方式: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在实践中,双方主要还是以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即使达成上述孩子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王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09年11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3月至今在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执业8年来,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获得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工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以及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本人愿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争取

法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定纠纷,但并不完美。当丈夫和妻子离婚时,他们的孩子只能被迫排队或安排。法律只能尽可能保证父母职责的正常履行,但不能让孩子继续感受到父母和平无私的爱。徐宝同涉外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鉴于两岁以下儿童一般被判为母亲和8岁(由于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改为8岁,原司法解释中的10岁应改为8岁),本文只讨论了2至8岁儿童的监护权。




在子女监护权问题上,与一般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外国人相对更难获得子女监护权。从简单的数据分析来看,



在程序方面,虽然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享有与中国人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在处理实体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情感偏见。例如,中国一方的判决有利于确保儿童生活环境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应该属于母亲。毕竟,母亲是世界上最好的保姆。另一个例子是,女孩的监护权更有可能属于母亲。毕竟,同性优势有利于教育孩子。



在子女抚养方面,我国法律层面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在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在




当然,上述严重伤害并非不可变量。结合儿童的具体情况,如果外国一方的优势远远大于中国一方,外国一方仍然获得监护权。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考虑双方的意愿、计划和计划。


例如,儿童的日常生活和社交圈接受中国教育或国际教育、语言、外国福利、国籍等。


法律在监护权层面的价值往往是一个尺度,具体衡量父母双方的监护能力和条件,只要哪一方对孩子更有利,法律就不可避免地会倾向于这一方。因此,如果您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请列出彼此的优缺点。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及涉外律师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涉外婚姻专题:涉外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

夫妻离婚,最难处理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当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想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想要找出财产线索就比较困难,光靠当事人自己无法找出财产线索,这时候就要依靠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但是在涉外婚姻中,夫妻的财产不一定全部都在国内,有些财产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国家。那么,此时该如何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呢?


根据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在国内起诉的涉外离婚案件中,仅对中国境内的财产进行处理。


原因有以下两点:


1、调查、取证困难:若法院想要核查国外财产,是需要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财产凭证并经过三级认证翻译后才可以使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配合,那么法院的核查工作就将难以进行;


2、执行困难:根据《最高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同样的,即便是中国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作出关于分割海外财产的决定,同样也得不到认可。若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法院也将难以执行。


所以,如果有当事人在国内诉讼离婚,想要诉请中国法院一并处理国内外的财产,法官一般都是直接拒绝,原因就在这。


因此,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在哪国起诉就只能处理实际在该国的财产,对于国外的财产部分,就只能由国外法院处理。


当然,如果您有涉外离婚的相关问题,可以与我进行联系,专业婚姻律师,为您解答婚姻家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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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最难处理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当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想要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想要找出财产线索就比较困难,光靠当事人自己无法找出财产线索,这时候就要依靠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但是在涉外婚姻中,夫妻的财产不一定全部都在国内,有些财产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不同的国家。那么,此时该如何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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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有以下两点:


1、调查、取证困难:若法院想要核查国外财产,是需要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财产凭证并经过三级认证翻译后才可以使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配合,那么法院的核查工作就将难以进行;


2、执行困难:根据《最高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同样的,即便是中国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作出关于分割海外财产的决定,同样也得不到认可。若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中国法院也将难以执行。


所以,如果有当事人在国内诉讼离婚,想要诉请中国法院一并处理国内外的财产,法官一般都是直接拒绝,原因就在这。


因此,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在哪国起诉就只能处理实际在该国的财产,对于国外的财产部分,就只能由国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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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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