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的关系,在现在是构成了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在我国已经不再被承认了,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那么事实婚姻和财产分配是怎么进行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事实婚姻和财产分配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因此,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分割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分割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离婚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三、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
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三)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二)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三)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事实婚姻离婚怎么离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呢?事实婚姻是指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但是没有进行登记的一种婚姻,这种婚姻很容易产生纠纷,导致家庭破裂,下面找法网小编就以上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登记,而长期生活形成的一种主观上的婚姻认定,那么事实婚姻离婚怎么离婚,事实婚姻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事实婚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如何离婚就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可知,现在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种说法,与之对应的应该是同居关系。而要是同居关系则没有离婚这一说,因为同居的男女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则法院可以不受理。要是对同居期间财产、子女作出判决的话,则法院会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事实婚姻财产纠纷处理: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现如今,离婚分财产,貌似是一条老生常谈的事了,可分财产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法律已经没有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论。因此,对于事实婚姻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三、事实婚姻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 年 月 日开始事实婚姻关系,并生有子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 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 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 男方 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2)女方自离婚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XXX 件,总计约 元;
银行存款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XX车,作价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 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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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婚姻的事实。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如:已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育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婚姻关系,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继承财产;诉讼离婚时,法院将根据婚姻关系的判决规则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有特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余财产由双方平分;在最终判决中,法院也将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二、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虽然同居关系也符合婚姻的本质,但双方不能像事实婚姻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先补办结婚证,然后起诉离婚,补办结婚证后,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开始,法院将根据实质性婚姻的期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最终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都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法院将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在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经济混合程度较低,则相对独立,即使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大型财产,如房屋,也不会按共同所有权处理,将根据各自的贡献进行分割。此外,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根据法律承其财产,但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子女有权继承。
在同居关系中有一种特殊的同居,即一方已经有配偶,但仍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即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法律关系违反了刑法重婚罪,如果配偶起诉,同居双方将受到刑法处罚。
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况:1。重婚。是指已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登记婚姻关系后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后续婚姻关系无效。2.双方都是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祖父母与孙子女、孙子女之间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叔叔、叔叔、阿姨、叔叔、阿姨。3.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4.男不到22岁,女不到20岁。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后,当事人不再婚的,也视为初婚。
四、可撤销婚姻。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胁迫可以撤销婚姻,但需要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否则婚姻生效,不得撤销。婚姻撤销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与无效婚姻一致。婚姻撤销后,当事人再婚的,视为初婚。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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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婚姻的事实。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如:已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育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婚姻关系,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继承财产;诉讼离婚时,法院将根据婚姻关系的判决规则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有特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余财产由双方平分;在最终判决中,法院也将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二、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虽然同居关系也符合婚姻的本质,但双方不能像事实婚姻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先补办结婚证,然后起诉离婚,补办结婚证后,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开始,法院将根据实质性婚姻的期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最终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都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法院将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在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经济混合程度较低,则相对独立,即使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大型财产,如房屋,也不会按共同所有权处理,将根据各自的贡献进行分割。此外,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根据法律承其财产,但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子女有权继承。
在同居关系中有一种特殊的同居,即一方已经有配偶,但仍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即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法律关系违反了刑法重婚罪,如果配偶起诉,同居双方将受到刑法处罚。
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况:1。重婚。是指已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登记婚姻关系后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后续婚姻关系无效。2.双方都是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祖父母与孙子女、孙子女之间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叔叔、叔叔、阿姨、叔叔、阿姨。3.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4.男不到22岁,女不到20岁。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后,当事人不再婚的,也视为初婚。
四、可撤销婚姻。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胁迫可以撤销婚姻,但需要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否则婚姻生效,不得撤销。婚姻撤销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与无效婚姻一致。婚姻撤销后,当事人再婚的,视为初婚。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如何将股票在离婚协议上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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