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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一方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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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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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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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

【导读】婚姻内以一方名义对外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郭某向曾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本人郭某身份证号:×××因家庭装修经济紧张,特向曾某大姐借款人民币¥330000(大写:叁拾叁万)元整,从5月31日陆续凑齐,约定3个月还清。”借款人郭某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注明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2016年8月11日,郭某再次向曾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郭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曾某借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双方约定叁个月内还款,特此签此借据。”2017年,郭某书写借据一张拍照片发给曾某,内容如下:郭某自2016年5月31日向曾某大姐借款至2017年5月20日止,尚欠曾某大姐人民币164000元。郭某在第一次开庭时认可向曾某借款的总额为33万元,已经偿还166000元,尚欠164000元。


郭某配偶李某爽是否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曾某向郭某出借上述款项时,李某并不知情。李某表示不认可上述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举证予以证明:


在郭某所称借款用于装修期间,但其家庭装修已经在2016年5月7日完工,而且装修的款项


支付宝账单显示2016年3月至4月,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装修用品花费8万余元,自2016年5月1日至31日,其账单金额为5895.93元,购买的物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与装修无关,工商银行(尾号6880)账单明细与支付宝记录相对应。李爽另一张工商银行卡(尾号1476)显示,2016年4月14日,其向郭伟转账9万元。为证明装修的时间,李爽还提供“玫瑰岛卫浴系列产品订购、设计、测量单”,签署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付款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


【律师说】现代电子信息时代,手机往往承载大量重要信息,其中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都可以用作证据使用。电子证据存在不易删改、时间最新以及符合生活经验法则等传统纸质材料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庭审举证环节至关重要,令法官更容易采信。


关于郭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情况,二人于2013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7日协议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与郭某结婚前与前夫育有一子汤某叶,由李某抚养,李某提供汤某叶名下中国银行明细,证明汤某叶抚养费每月2500元,由李某与前夫每人负责半年,其他费用每人每月一半。关于李某个人财产情况以及关于本案诉争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某提交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载明通州区××室房屋(所有人李某、汤某某)归李某所有,贷款由汤某某个人偿还。北京市××号(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归李某所有,奥迪(×××)归李某所有。李某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其名下有房产、车辆,并且有固定工作,有固定收入,在经济上不需要郭某的扶助。


【律师说】


1.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财产案件,往往与人身关系亲疏远近密不可分,夫妻双方感情、经济地位等因素,往往是审判法官要考察的重要内容。


2.不论哪种性质的材料,如果有证明作用,都可以用作证据使用,在分类上是可以明确证明内容,令法官一目了然。


李某称,郭某不但没有在经济上为家庭提供扶助,还向李某父亲借款用于偿还高利贷,为证明上述事实,李某提供其父亲李某兴名下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该转账凭证载明2016年9月14日,李某兴向郭某转账24万元,该款用于郭某偿还对外借款。李某称除此之外,郭某对外还有大量借款,2016年1月15日,郭某曾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车辆对外抵押借款,后李某将借款还清并将车辆赎回。李某称郭某还将李某名下通州区××室房屋出租给高利贷的放贷人,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郭某则称,即使李某需要借款装修房屋,完全可以向父亲李某兴借款,不需要对外借款。


【律师说】


在法庭上,往往会出现一方在完成举证或质证后,采取进一步主动出击步步为营的方式,令对手毫无退路可退,这是战术上的胜利。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至于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虽然发生在郭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郭某在结婚后居住在李某个人的房产中,婚后,双方并未购置房屋等价值较高的资产,综合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在经济上不需要郭某的扶助、上述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偿还了郭某个人的对外的借款。


虽然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曾某向郭某出借款项时,李某并不知情,借款用途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本案诉争款项由李某负担,则有违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曾某要求李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


在起诉夫妻欠款时,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往往会重点考虑有经济实力的那一方,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情形下,往往原告会信心十足,但往往会忽略注意借款一方的借款用途。


一审法院判决由郭某偿还曾某全部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某向郭某出借的款项是否能认定为郭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李某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曾某主要上诉理由为借据上写明系用于家庭装修是用于家庭消费,借据的效力大于李某个人否认的效力,且李某应对其没有使用借款举证;李某与郭某实际是通过离婚逃避债务,侵害了曾某的合法权利;郭某签署借条的行为实际是对李某的夫妻表见代理行为,视为代表李某签字。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郭某虽然与曾某就欠款签署有借条,但本案涉及款项较大,且没有李某签字确认,本案涉及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就本案借款是否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应由曾某负担。曾某就此未能充分举证,故本院对于曾某主张借款系李某、郭某共同债务的主张难以采信;曾某主张李某、郭某通过离婚的方式恶意逃避债务,但其就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关于其上诉主张李某与郭某存在夫妻表见代理行为,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


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原《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作废,相关内容被收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应的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案涉金额较大,所以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由原告承担该笔较大金额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确认或者夫妻一方确认,另一方事后追认等通过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标准是:


(1)夫妻双方共同确认或者夫妻一方确认,另一方事后追认等通过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保持配偶或其子女的生活发生的债务,为了履行配偶双方或一方的生活保持义务产生的债务,其他由家事仲裁人根据配偶一方或债权人的请求确认为具有此等性质的债务。例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特别规定,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个人债务是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不属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以一方名义所负的为个人债务。


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第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第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没有此种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包括未征得对方同意和对方反对,擅自对亲朋进行资助,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第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种经营活动属于个人一方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清偿,或由个人遗产清偿。构成此种个人债务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对方同意,包括未征得对方同意和对方不同意;二是独自筹资,或者用属于一方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未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三是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之所以这样严格要求,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种债务包括: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如个人赌博所欠赌资的债务;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




在实践中,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债权人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形经常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至关重要,必须厘清。




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理解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而所谓的“共同偿还”是指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必须对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情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严厉打击。根据现行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夫妻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因此,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基于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人赌博、吸毒行为举证的困难性 ,在认定赌博、吸毒行为的间接证据上,可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立法演变




(一)《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前半部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需要对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对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难以举出相应证据。而且债务人的配偶如果要证明该笔债务非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非常困难。




(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文意味着,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即可推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对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难度不大,借条的日期和银行转账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较轻。被告方则必须对该笔债务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虚假债务、违法债务等加以证明。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的配偶通常难以证明符合两种除外的情形,因此,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得不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定




《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解释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的举证责任分两种情形进行分配:1、如果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债权人无须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推定规则的背后法理是家事代理权。2、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种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配偶,如果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务人的配偶,举证困难会很大,这是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也违反了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结语


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某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的混同使得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但由于夫妻生活的隐私性,是否负债、负债的原因和负债的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仅凭原被告提交的证据难以确信,这时就需要借助法律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对举证难度较大的事实和行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如果穷尽调查手段仍不能查清,则依据证明责任规范,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后果。


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本是一体,尤其表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但是,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时,还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不承担该债务吗?


小白:丈夫在外借钱,妻子在家不知道,这笔债竟然还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小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不是根据一方知不知情来认定的噢!最近李某就因为一笔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并且要求其妻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小白:然后呢?


小新:虽然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借的款,但是该借款用于李某的公司经营,并且该公司的经营所得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并且,当债权人向张某主张债权时,张某以个人账户向债权人还款,属于事后追认。


小白:那法院最后如何判决的呢?


小新:法院最后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某和张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何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事后追认。如该案件中,债务人李某之妻张某,以偿还债务的方式,事后追认该笔债务,因此可以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事后追认方式还有共同签名;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该笔借款的主要用途、资金流向等,都指向家庭的日常开支;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该笔债务的数额,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债权人需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否则,该笔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本是一体,尤其表现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但是,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时,还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不承担该债务吗?


小白:丈夫在外借钱,妻子在家不知道,这笔债竟然还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妻子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小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不是根据一方知不知情来认定的噢!最近李某就因为一笔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并且要求其妻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小白:然后呢?


小新:虽然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借的款,但是该借款用于李某的公司经营,并且该公司的经营所得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并且,当债权人向张某主张债权时,张某以个人账户向债权人还款,属于事后追认。


小白:那法院最后如何判决的呢?


小新:法院最后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李某和张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何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事后追认。如该案件中,债务人李某之妻张某,以偿还债务的方式,事后追认该笔债务,因此可以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事后追认方式还有共同签名;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该笔借款的主要用途、资金流向等,都指向家庭的日常开支;


(3)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该笔债务的数额,远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债权人需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否则,该笔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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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1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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