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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该如何处理好(婚前抚养权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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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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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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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宣告无效后子女怎么办,应当归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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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那么,婚姻宣告无效后子女怎么办,应当归谁抚养?


网友咨询:婚姻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的所生子女如何处置?


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史林红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对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在以后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另案起诉。


史林红律师解析: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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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13年,被判婚姻无效

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陕西安康的赵某与吴某结婚13年,


并育有3个子女,


然而他们竟然是表兄妹。


近日,


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二人婚姻关系无效。


据汉阴县人民法院官网消息,赵某之父与吴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2002年5月,赵某与吴某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2003年、2005年陆续生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又生育一子。


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赵某于201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与吴某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22年4月20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赵某与吴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赵某主张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4月20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宣告赵某与吴某于2009年2月12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处都是让当事人自行承诺,并会做基本信息了解。因婚姻登记处的系统无法直接显示登记双方是否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因而更多的是事先告知和形式审查,无法直接规避。


那么二人所生育的子女该如何抚养?柴欣律师表示,婚姻被宣布无效后,自始至终无效,无效婚姻中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对此采取保护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也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在处理无效婚姻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一般也是参照正常离婚小孩抚养权判决标准裁决,一般是先由当事人协调,法院也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遵循最有利于小孩未来成长的原则,按照正常离婚小孩抚养权判决标准裁决。



民法典施行后,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 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 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 10 条,第 12 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编辑:傅德慧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 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之前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 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此次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此次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 8 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 10 条,第 12 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条第 2 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对于该非婚生子女具有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进行处理。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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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8月0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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