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
作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夫妻财产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夫妻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制度,它不仅涉及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关系到双方父母及子女等人的利益,对维护家庭稳定以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原《婚姻法》被整合到婚姻家庭编之内,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调整。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依旧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夫妻双方在不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自然适用法定财产制,若夫妻双方根据其意愿订立相应的书面协议,则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分类
一般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为法定夫妻后,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夫妻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举例而言:小明和小红在登记结婚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一般共同制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别并进行相应的协议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和小红在婚后都可对家庭内所有合法收入及合法财产进行公平支配,并且不受财产实际获取方的相应限制。同时,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可享有家庭财产支配权,该支配权不仅包括婚后夫妻双方获取的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限定共同财产制
如果说一般共同制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平均分配婚前婚后所有财产的支配权,那么限定共同财产制则就是对财产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它是指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约定的形式,将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的部分财产进行界定,将夫妻双方一部分婚前或婚后财产纳入共同财产范畴,而除此之外的部分则归为夫妻双方二人的个人财产。
例如,小明与小红在婚前通过限定共同财产制,签订了相应的书面协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车产、不动产,不纳入共同财产范畴,那么夫妻二人在建立法定夫妻关系后夫妻双方二人婚前的不动产、车产则不纳入婚姻共同财产范畴,由二人各自行使相应的财产支配权,其余资产划入共同财产的范畴,共同行使支配权。
分别财产制
除了前述两种全部或部分财产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外,还可以采取第三种分别财产制。所谓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均由个人行使相应的财产支配权,就代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财产。
例如,小明和小红在婚前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分别财产制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而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小红通过“炒股”从中获得巨额收益,则该部分收益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假设未来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小明也无权对小红通过此种方式所获合法收益进行分配。
公证的意义与方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由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明确夫妻双方财产归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稳定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发生。
对于再婚夫妻、财产较多、存在受赠财产或夫妻一方承担较大债务等特殊情况,办理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以及双方父母和子女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为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夫妻关系破裂后家庭全部财产的分配或对相关财产进行继承的纠纷。
在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应本人到场,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想要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供双方结婚证、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协议书,同时拟定相应协议的二人还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利证明。若夫妻双方某一方或双方存在协议书写困难的情况,可由公证人员代为书写。
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张梦琪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公司法、房地产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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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也叫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处理和约定。平时大家生活中称为“婚内财产协议”的比较多,但根据民法典的条文描述,杭州婚姻律师建议大家用“夫妻财产约定”更合适。当然两个名称作为你们的协议标题都可以。李晓娟律师平时使用“夫妻财产约定”这个标题。
夫妻财产约定是一份效力很强的法律文书,需要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来保护财产,对方也同意的情况下,一定要谨慎对待。如果想签订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您需要注意以下这些事项:
一、协议内容不要限制婚姻自由。
这个是人们在拟定夫妻财产约定时常见的问题。比如有些人会约定:谁提出离婚,就放弃所有财产,所有财产都归另一方。是不是看起来挺解气的,但这是无效约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以放弃财产来限制一方的离婚权利,协议是无效的。
二、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要附条件,需要是一份清清爽爽的财产协议。
我们常见的错误约定是:一方出轨过家暴就净身出户。看起来也挺解气的,但这是典型的附带条件的财产协议,需要在一方出轨及协议离婚的条件下才生效。双方没有协商一致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不会支持这样的协议。
三、协议不要出现“离婚时按照该协议分割”的说法。
这样的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性质属于离婚协议,同样如果按照这个协议离婚了没有问题,去法院起诉离婚的话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四、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效。
《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说说没有落实到纸上的没有法律效力。
五、夫妻财产约定,签字生效,不需要公证就有法律效力,公证后效力更强。
对于约定房产归属的协议最好公证或者过户。尤其是将一方婚前房产全部或者部分约定给另一方,这种协议的内容实质是赠与协议,如果不公证不过户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六、财产协议只约定财产,不要约定抚养权,没用。
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提醒:
夫妻签夫妻财产约定内容要纯粹,不设前提,不附条件,在能明确财产归属的情况下,越简单越好。另外,签好的协议一定要保管好原件,否则,内容再完美也是白费。
需要夫妻财产约定模板,找专业婚姻律师。
案情简介
何某与张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 。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以500000元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花园小区某房屋。2019年12月5日,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何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花园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50平米)现约定上述房屋由张某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协议一经签订确认生效。如产生任何争议,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本协议内容确认上述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此协议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019年12月30日,双方依法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后双方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何某于2020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何某以该房屋属其和父母共有,并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为由,提起诉讼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共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何某与张某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以书面形式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张某个人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 且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时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想要提醒的是,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在夫妻双方内部应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因第三人不知道双方之间的约定,使得夫妻双方对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向负债这一方进行追偿,关于第三人是否之情,应当由夫妻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案释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约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夫妻财产约定制因考虑到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会优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它是以约定书的形式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夫妻间达成的这种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这种约定书往往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所以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夫妻财产约定书无效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只要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而只是对夫妻财产进行的约定,一般会认定为有效。想要提醒的是,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对财产名称务必记载清楚明确。
三、对财产进行直接约定,比如某某房产归某人所有。
四、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直接约定财产归属即可。比如很多人喜欢附加这样的条件:若某某人出轨或离婚,房屋归某某人所有,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会被认定为忠实协议,从而无效,即便后面离婚,上述财产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依法分割。
案情简介
何某与张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 。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以500000元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花园小区某房屋。2019年12月5日,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何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花园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50平米)现约定上述房屋由张某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协议一经签订确认生效。如产生任何争议,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本协议内容确认上述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此协议由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019年12月30日,双方依法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后双方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何某于2020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何某以该房屋属其和父母共有,并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为由,提起诉讼 。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共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何某与张某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以书面形式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张某个人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 且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时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想要提醒的是,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在夫妻双方内部应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因第三人不知道双方之间的约定,使得夫妻双方对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向负债这一方进行追偿,关于第三人是否之情,应当由夫妻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以案释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约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夫妻财产约定制因考虑到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会优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它是以约定书的形式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夫妻间达成的这种财产约定,通常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这种约定书往往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和伦理色彩,所以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夫妻财产约定书无效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只要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而只是对夫妻财产进行的约定,一般会认定为有效。想要提醒的是,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对财产名称务必记载清楚明确。
三、对财产进行直接约定,比如某某房产归某人所有。
四、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直接约定财产归属即可。比如很多人喜欢附加这样的条件:若某某人出轨或离婚,房屋归某某人所有,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会被认定为忠实协议,从而无效,即便后面离婚,上述财产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依法分割。
再婚后夫妻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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