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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诉讼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哪些刑事诉讼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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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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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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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


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由法院认可;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公证;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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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知多少?

近日,花山法院立案庭收到了两件要求追究被告人侵占罪的刑事自诉案件。


那么你清楚刑事自诉么? 刑事自诉到底是什么?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刑事自诉,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有明确的受理范围,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自诉人才可以向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审判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刑事自诉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


1、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


2、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3、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自诉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人的权利义务:


1、自诉权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


2、自诉权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3、自诉人有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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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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