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也许是爱情的殿堂,但也或许是爱情的坟墓。夫妻两人会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是夫妻必须正视的问题,因为离婚它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不只是简单的离婚登记和财产分割。
它还需要面对很多问题,如果夫妻之间有孩子,还要考虑孩子抚养的等一系列问题。现在我们就一起具体来看看。
王某与罗某于某年结婚,婚后不久就生育了一女花花,但后却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花花与母亲王某一起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随着孩子的成长,花费逐渐增多,王某把孩子送到学费昂贵的私立幼儿园,并给孩子报了英语班、舞蹈班等兴趣班,因此她要求前夫每月提高给付抚养费数额。
但罗某说,当时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双方经济差距较大,王某家境较好,自己家庭条件差,每月收入7000元左右,无法承担高昂的抚养费用,同时表示女儿可到普通公立幼儿园就学,但是王某坚决不同意。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以花花的名义将张磊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学费、补习班、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一半共计2万元。
最终,法院在审理时查明,在私立幼儿园每年学费8万元,报英语补习班、舞蹈特长班分别花费2万元,而罗某的年总收入不到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他每月支付抚养费26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一般截至子女十八周岁。
超过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基于情感上的考虑通常会自愿承担子女在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但是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其实分为两种。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支付方式,虽然有人对此保持怀疑的态度,但是由于目前人们的经济收入有明显的增加,工作调动也比较频繁。
同时也考虑到人民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处理离婚及其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时,大多数都会采用这种方式。所以这也是最容易被广大人民接受的一种方式。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一般以月或季或年支付的夫妻都会采用定期支付,而以物折抵常常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抚养费当然也是有具体标准规定的,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
1.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为地区的差异,孩子的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有所差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情况,对孩子的抚养费标准进行调整。
2.根据父母双方的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家庭
剧情
治愈
抚养权
夫妻离异是彼此人生的选择,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结束的是婚姻,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最近有一部让人笑着笑着不禁流泪的电视剧《以家人之名》,就讲述了三个原生家庭有缺失的孩子在两位爸爸的抚养下彼此扶持,治愈内心创伤的故事。
剧情终究是剧情,但现实中常常有因父母感情破裂,离异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
法院会如何处理“夺子大战”中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让父母离异的孩子依旧沐浴在爱中成长?
离异后,孩子的抚养费又该如何计算?
金额的确定又有何标准?
本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曹艳梅
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曹艳梅
上海虹口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案例一
高学历、经济条件好能成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吗?
张先生与王女士恋爱不久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婚后琐事逐渐消磨了两人的感情,两年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同时提出3岁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理由是自己作为高校教授,文化层次和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妻子。而王女士却不同意小张跟随爸爸生活,她认为儿子从出生一直由自己照顾,包括分居期间,张先生仅仅与儿子通过几次视频电话,甚至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自己虽然经济条件差一点,但是和儿子感情深厚,儿子理应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共同生活,过多地坚持自我的方式和习惯,未能彼此包容,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关系的问题,孩子目前尚属幼年,长期与王女士生活在一起,生活环境相对稳定,减少两人婚姻关系变动对孩子的影响非常重要,延续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离婚后继续随王女士生活更有利孩子现阶段成长。此外考虑孩子目前的生活和心理需求,探望方式可适当放宽,即每月单周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6点,日后孩子的需求和学习时间改变,双方可再协商变更,王女士应积极配合张先生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
案例二
变更抚养关系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武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80后”小夫妻,有一个儿子小李。婚后两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调解,小李随母亲武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几年后,武女士突然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称因孩子太小自己一人无法照顾,要求判决变更小李随父亲李先生生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李先生面对前妻的要求傻了眼,他认为前妻生活状况没有变故,在上海拥有产权房,且房屋无抵押贷款,条件优渥,自己也依照调解按月支付抚养费,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权益。武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小李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两人均系在职员工,武女士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孩子的变化,武女士以自己在上班为由要求变更孩子随父亲李先生生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武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多子女家庭抚养权怎么判?
孙先生与岳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下儿子小孙和女儿小岳。原本四口之家的生活其乐融融,不料婚后因交流不畅,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要求离婚。然而面对一对可爱的儿女,两人意见发生分歧,父亲孙先生请求儿女均由自己抚养,岳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而母亲岳女士同样舍不得孩子,声称自己家庭条件较好,有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将一对儿女判给自己,甚至提出不要求孙先生支付抚养费,两人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与岳女士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两人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在双方均希望孩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的愿望下,由一人负责一个孩子的生活为妥,现女儿小岳、儿子小孙分别随孙先生、岳女士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考虑,维持目前的状态为好,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共同成长需要,法院调解每个周末儿子、女儿有一天可以至父亲或母亲处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两个子女年龄差距不大,双方互不需要给付抚养费。
案例四
子女随父母一方是唯一的抚养方式吗?
陈先生和应女士本是一对夫妻,婚后养育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小陈。2017年,因长期累积的家庭矛盾,应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陈先生离婚,4岁女儿小陈由自己抚养,陈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辩称,女儿小陈出生后到幼儿园都是由自己父母照顾,妻子应女士很少陪伴孩子,且孩子户籍和自己在一起,目前也一起居住,关系良好,自己只有这一个女儿,有信心和能力照顾好小陈。两人为孩子的抚养权之争久久不肯罢休。
法官详细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的现状等因素,综合陈先生家住虹口区,应女士家住静安区,距离不远的实际情况,建议双方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较为妥当。
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女儿小陈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由双方轮流抚养,轮流抚养方式为小陈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随父亲共同生活,7月1日至12月31日随母亲共同生活,以半年为周期依次轮流,双方对于孩子探视互负协助义务。小陈随一方共同生活期间,抚养费由抚养方全额负担。待小陈到8岁后双方再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五个问题
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离婚纠纷中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考虑因素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1084条将抚养权的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
■ 一是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三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法律规定抚养权变更的初衷在于让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相对有利的环境中成长。在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了孩子抚养权归属后,对于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往往会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如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予变更。
3、多子女家庭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怎么认定?
随着二胎家庭的增多,对于多子女家庭父母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应因个案而异,总的原则还是保证多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到子女的年龄、感情、父母的抚养条件等多种因素,将子女分别由父母分开抚养还是均归一方抚养无统一标准,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分析确定。
4、抚养条件相当的离婚双方可对孩子进行轮流抚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对最大限度切实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均有益处。对于离婚纠纷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成为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要让一切为了孩子的审判理念落地生花。在今后的抚养权争夺战中,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的离婚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可能成为一种新趋势。
5、离异的父母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因素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或由法院作出判决。
抚养费
父母关系的变化,对孩子有着难以忽视的影响,稍不留神就会陷入“失爱”的阴影中。在争夺抚养权的同时,关于孩子的抚养费也是引起纠纷的一大重要因素。让我们继续通过真实案例,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例一
未成年人意外生子,抚养费该付多少?
小张与小李本是高中同学,对彼此都有着懵懂的好感。不料一次偷尝禁果后小张意外怀孕,年仅16岁便生下一名女婴。孩子出生几天后被小李一家接走抚养,而小张则在休学两年后出国留学重新开始,两人至此分道扬镳。不料在孩子3岁时,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
小李主张,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小张负担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的抚养费每个月2000元。小张法定代理人辩称,同意抚养权归小李,但不同意承担抚养费,因为小张目前在国外读书,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孩子抚养事实及双方意见,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小李。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考虑到孩子出生时小张尚未成年,且目前仍在求学,无稳定收入,孩子的父亲小李也待业在家。结合实际情况、负担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小张应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待其学业结束正式工作有了稳定收入之后,双方对孩子抚养费问题可再行协商或诉讼。
案例二
“高额”抚养费合法吗?
公司高管毛先生与陈女士于2006年组建了家庭,同年生下一子小毛。之后因各种琐事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儿子小毛归陈女士抚养,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毛年满18周岁止。
然而离婚后,毛先生仅仅给了一年的抚养费便撒手不管。转眼间几年过去,儿子开销逐渐增加,而毛先生却拒不履行承诺。陈女士作为小毛的法定代理人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当初协议补付三年间的抚养费共计37万元。毛先生称当初为了离婚顺利才签订协议,没有考虑过这是笔不菲的费用。儿子如今只有几岁,开销远远达不到一个月1万元,“高额”抚养费实在难以承担,陈女士的诉请也不符合正常生活水平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今毛先生离婚后并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行为显属不妥。为维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毛先生按照陈女士的诉请一次补付儿子小毛抚养费37万元的抚养费。
案例三
我生病了,可以要求父亲追加抚养费吗?
梁某与程某婚后不久生下儿子小梁,不料小梁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护理。因种种原因梁某在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令小梁由其抚养,父亲程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两人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小梁由母亲抚养,父亲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并支付之前小梁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57500元。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严重,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和专人护理。意识到经济压力一个人难以承受,同年9月梁某作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程某再支付小梁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19万元。程某称自己收入有限,面对每月4000元的抚养费和五万余元医疗费已倾尽全力,无力支付更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与梁某作为小梁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小梁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小梁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持续性特殊护理,尤其在其婴幼儿阶段护理工作更加特殊。因此,梁某提出的关于追加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合理性。程某作为小梁的父亲理应承担责任。根据小梁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程某已支付费用及其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追加程某向小梁支付2015年到2017间的护理费10万元。
关于抚养费纠纷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和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标准来确定。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天价抚养费,支付义务方诉至法院要求调低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有调低的必要,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势必被调整的临界值,个案处理还是存在差异。
2、抚养费确定了还能追加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实践中,认定“必要”的情形主要包括: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导致实际需要的抚养费超过原定数额。法院一般会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追加抚养费数额,这既是实际需要,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3、非婚生子女有权利要求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即使父母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必须负担相应的抚养费。若父母本身因为年龄或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劳动,不具备正常收入条件,可参考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协商抚养费数额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孩子抚养费金额。待父母影响劳动收入的障碍消失,再行考虑父母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等情形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让孩子依旧伴随着父母的爱健康成长,是每个家事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理念,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离异的父母也要积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按时探望孩子,离婚不失爱!
文字:曹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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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邱悦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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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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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4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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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5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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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田璇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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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4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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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5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编辑:田璇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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